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提供的表格上有「口供」的一欄,要求你把遭遇的勞資糾紛用文字表達出來,其作用是讓職員看過你的文字後,能知悉你和僱主之間發生了甚麼事,你遇到了甚麼麻煩。
即使我小心去寫,仍被同事找出許多錯處和錯字,所以有人幫眼檢查口供內容,比自己一個人做,會好好多。
① 先交待口供裡面提及的人物,其名字和職銜
- 包括申索人的姓名、職位、工作年資、工作內容、學歷、家庭背境,例如是否家庭支柱等。
- 公司的名稱,僱主的姓名 (即老闆的姓名)。
- 僱主的手下,包括申索人直屬上司的姓名和職位。
- 僱主的手下,包括與案件有關的HR人事部人員、其他相關經理和同事的姓名和職位。
- 僱主的現任或前任手下,包括所有證人的姓名和職位。
若果你能把這些人的真實名字寫出來,除可令到調查主任和審裁官知道「真有其人」,和真有第三者見到事發經過之外,更重要是不會令人混淆人物的身份,因為「上司」可以超過一個人。
先弄案件中所有主角的資料,等調查主任和審裁官對每個人物及其角色都有準確的認識。
不要在口供中提及一些人物,卻未有交待其身份。
② 跟住交待「劇情」
案情可以有很多種,通常網友告訴我的案情,往往是時空交錯,由尾倒序上前,因為他們記起近期的事,諗起甚麼就說甚麼,沒有先後次序。
我經常要問他們案情是幾時發生,務求把案情次序執返正,把故事鋪排返好,咁我先可以準確知道案件的來龍去脈。
所以當你寫口供時,務必把案情按照日期次序排列,要標明每一件事的發生日期,每件案情要分開逐點列出。
③ 跟住是人物出場次序
人物出場次序往往很混亂,事發地點和時間很多時最令我搞不懂。
很多人用「僱主」去形容被告,被告是公司的註册持有人,正確來說是指「公司老闆」,通常老闆只會有一個人。
在公司裡所有替僱主打工的人,例如上司、經理,主管或人事部,不應統稱為「僱主」。
負責同你見工的上司,或招聘你的HR人事部,都不應稱為「僱主」。
人物出場次序必須分清楚,正所謂寃有頭債有主,口供中要分清楚在公司裡是「誰人」最先向你表示不滿,策略上是很重要的。
網友提及的「僱主」,往往只是僱主的手下,可能是上司、人事部,也可能是下屬。網友把一班人統稱為僱主,就會令調查主任和審裁官混淆,造成對你不利的狀況。
以我的舊案件為例
上司對我不滿,上司對我態度開始惡劣,但僱主(老闆)本人和人事部對我卻無不滿。僱主為了解決上司的不滿,就吩咐人事部炒咗我。人事部卻不知何解,沒有按照正確手續去解僱。
假如我沒有把上司、人事部和僱主三個人物分開,全部統稱為僱主,咁樣審裁官就以為這三個人同時對我不滿,可能認定僱主炒我是完全合理。
另一個網友例子
網友一直用「僱主」去形容公司裡對他不滿的人,我聆聽途中感覺到那個所謂「僱主」似乎有幾個不同的人,我分不清楚到底「誰人」對網友表示不滿,更加無法理解這個人究竟為甚麼感到不滿。
追問之下,原來真正的僱主從來不在公司,公司的「揸弗人」竟然是個低級職員,是一個比網友更低級的職員,原因不便多說,總之不可告人。
案件的真正成因,其實是這位網友入了黑店打工,被低級職員用藉口炒了,但網友自己卻沒有察覺出異樣來。
假如我沒深入追問,以為有幾個公司高層對他不滿,導致他被炒魷,就是一宗冤案了。
④ 輪到交待主角的「對白」
每個主角例如上司或經理到底說了甚麼,在甚麼時候講,在那裡講,因乜事要講,有沒有人在場見到或聽到等,調查主任和審裁官才能從那些說話中分析是否合理。
很多時我要主動問,網友才會講出當時那個所謂「僱主」講過乜。網友不是唔記得,而是不主動說,要人問先肯講。
⑤最後要交待的是「你想要的和解結局」
你希望獲得的和解結局是怎樣,你要寫出來讓調查主任或審裁官知道。
例如你希望勞工處能幫手追討「遣散費金額」是多少,或討回推薦信、年假補償等等之條款及金額,你要把期待的結果清楚列出。
最近我常建議網友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公司修改解僱信,改為自行辭職 (Resign)
(2) 提出復職要求
由於你名譽上被公司砌詞抹黑,實際上有名譽、金錢和工作機會損失,所以你必須要求公司修改解僱信,才能討回名譽。
據勞工處表示,復職只適用於因「懷孕/受傷」而解雇的案件。
網友又擔心:「若修改為自行離職,會否失去代通知金」.... 答案是不會。
因為自行離職的話,假設你通知期是一個月,正常情況你要做多一個月才可以走。
若你真的做多一個月走,你是不會獲得代通知金。
假設公司願意修改解僱信,代表公司在收到你的辭職通知後,沒有讓你做多一個月,而是叫你即刻走,你又真係即日離開了公司。
這樣按法例,公司就要支付代通知金給你,公司才可以合法地即日送你走。
所以代通知金不會因為修改解僱信而失去。
💁口供初稿完成,進入審核程序💁
當做完口供,你就要進入審判的彩排,你要幻想自己當上審裁官,你要負責去評審這單案件。
或者找家人、朋友幫手,叫他們幫忙檢查你的口供內容,方法是幻想當上審裁官,去看你的口供,幫手找出疑點或錯處。
通常我見過網友找到家人幫手後,他們的口供都會大幅改善,例如內容精簡了許多、相關的內容達致整合歸一、論點更加精僻獨到、修改了錯字和減省了令人看不懂的句子等等。
你作為審裁官,你對案件內容全不知情,你也不認識申索人,你只能看著口供內容,見到甚麼就知道這麼,用你所知道的僅有資料,去做判決的基礎。
所有申索人口供內沒交待的東西,你要扮成一概不知,你不可對申索人沒說的事「自動知道」,你不可猜測申索人說話的深層含意,你只可以見到甚麼就知道甚麼。
你也沒興趣和時間去詢問申索人,總之你對案件的直覺判決,就是審判結果。
凡是你見到「僱主口供」入面有交待的事,卻不見申索人有積極反駁,你就會選擇相信僱主的官方講法是事實和真確。
你知道自己看完這份口供,轉過頭就要去開庭判決,你沒有閒情逸致去慢慢睇,你期待手上是一份清晰簡潔,重點齊全,證據確鑿,不需花太多腦筋,就能輕鬆判決的口供。
到底你寫的這份口供,能不能說服虚擬審裁官,去做出你想要的裁決,就是考驗你的「語言藝術」。
💁你嘗試用法官的角度,去看你這份口供的每一句說話
你可能擔心自己唔識法律,唔緊要,因為法庭裡你就是法律,無人能挑戰你,只有你去挑戰人,所以你用常識智慧去看口供就可以了。
若你發現有口供入面有地方要提出挑戰,你就要小心,因為現實的審裁官都會向你提出挑戰。
你見到口供入面有甚麼看來不合理,或看了不明白的內容,你跳過就可以了。(你自己寫的內容,你會看不懂的機會不大,所以這個位是你必須要忘記自我,你要集中精神,淨看文字到底表達了甚麼意思出來。)
要用一種很「厭尖挑剔」的心態去閱讀,看著口供裡交待的事情,究竟申索人交待是否清楚合理,有沒有問題。(你自己寫的內容,你會發現問題的機會不大,所以你必須代入另一個人的思想,例如幻想自己是某位你認識的英明上司,或擅長包抝頸的同事,去看待你寫的東西。)
要留意申索人的每句說話,看看是否堅定不移,有沒有帶有一些不確定的字眼,例如「可能/ 或者/ 不知道/ 不肯定/ 我估/ 應該」之類。
若有的話,你一概不接納這是事實,因為申索人自己也不肯定的事,你不可以接納這些說話代表事實。
看看當中的申索理據,解僱過程是否很容易看懂,有沒有令你誤解了其他意思的可能。
若有可能誤解的話,你必須參考僱主的官方說法作準,避免產生不必要誤解。
看看供詞和證據是否能引導你去作出對申索人有利的判決,假如供詞令你難以取捨,那麼你就有理由可以大聲說 👉 「申索人的證據不充份」。
看看供詞內容中,申索人有沒有未曾交待的重要事情、申索人有沒有隱瞞對他不利的事情、有沒有值得質疑的疑點、有沒有明顯的破綻。若有的話,你更加有理由判定👉 「申索理由不充份」。
當你這個虚擬審裁官看完申索人份口供都感到認同,覺得是一份有用和可信的文件,而你有信心判申索人勝出時,你這位虚擬審裁官就可以收工了,彩排結束,勝利在望。
口供的用字要恰當和正確,內容要真實和客觀
下一步,你要細心檢查口供的用字是否恰當,有無寫錯别字。
不要用審裁官看不懂的街坊語言去描述事情,避免用口頭術語、潮語、行業專用名詞,或者只有你才知道的簡寫。必要時加上註解,務求審裁官不用查字典都能看得懂你說甚麼。
審裁官不是市井出身,未必懂得街坊常用語言、潮語、行業的專用名詞、術語或簡稱,你一旦寫了一些他不懂的字,你估他們會怎樣處理呢。
有時網友留言寫了一些我看不懂的名詞,例如「裸辭」,你可能怪我點解唔識裸辭,但這不重要,我不懂對任何人都無影响,但審裁官或調查主任不懂你寫的字,對你就有不利影响。
我遇到不懂的生字通常懶得去查,不會多口去問,但遇著網友求助,我不可以偷懶,一定會去Google搜尋,把網友的意思搞清楚,以免誤會,但我就要花時間去查一些不太重要的字。
到底我有無必要為網友一個潮語,去花自己的精神時間呢,關鍵是溝通要做好,就得花時間。
審裁官一日處理很多案件,未必有時間為你寫的生字或術語去查字典,若查不到或查錯了怎麼辦,審裁官可能直接忽略,或誤解了你的說話。
盡量不要寫錯字,除了避免審裁官或調查主任覺得你文化水平低之外,更加不要令審裁官覺得你是個做事不小心,容易犯錯的人。
盡量把我們假設的事情,不肯定的事情,僱主能輕易推翻的事情全部删除,不能讓審裁官覺得我們的說話有任何半點不可信的地方。你寫的口供,每一句都要千真萬確,絕無半點虚言。
避免空口講白話,尤其是一些無根據的說話,若無事實或證據能支持你的說話,這些言論寧可删除也不要寫出來。
例如你說「僱主每月現金支付五千元人工給你」,但你沒有單據證明你曾經收過五千元,這樣就叫「空口講白話」。
怎樣才不算空口講白話,就是你有銀行入數紙,銀行打簿等有效證明。
若你真係好想同審裁官講你「收咗僱主五千元」,但你又無入數紙,咁你就無論用甚麼方法、形式都要想辦法找到其他證據出來,到時不管證據是甚麼,信不信由審裁官決定。
若你沒證據,審裁官信就人情,唔信就道理。
在口供中,避免提出對僱主的任何質疑,這種質疑是無用的,因為審裁官有權質疑任何人,我們卻沒有這個權力。
假如審裁官跟你的睇法不同,就會對你的胡亂質疑感到反感。
假如你真係好想提出質疑,希望審裁官去質疑僱主,你不能用主觀的方式直接提出,你只可以用客觀和不武斷的語言,利用客觀環境證供去支持你見到的事情,讓審裁官自行判斷事情是否值得質疑。
勞工處的主任好幫得手
假如大家不想搞到去勞資審裁處,又怕上庭麻煩的話,你就要在入稟前期,盡力做好份口供給勞工處,不要等到勞資審裁處先做。
勞工處通常派出一位「主任」負責我們的案件,我們需要把所有知道的事告訴這位主任,協助主任去全面了解案情,主任會基於你口供提出的資料作出調查,例如找僱主對質。
等到主任獲得足夠證據,能判斷誰在說假話時,主任就有能力幫你去擺平事件。當主任調查完發現證據不足時,主任就會轉介我們去找勞資審裁處。
找僱主對質這回事,我不知道「勞資審裁處」的人會不會做,但我知道勞工處主任會做,而且主任親民、心地好、亦好相語,肯樂意協助我們。
相比起來,調查主任 和 審裁官 都是勁有架子的辣角色,他們不會聽我們吩咐做事。
假如勞工處主任可以搞得掂,最好不要麻煩審裁官,但主任搞不搞到,很視乎你提供的口供是否充足。
實際上勞工處主任點樣處理案件,我不敢妄下評論,以上純粹靠個人經歷去猜想而已。
法律既野我地識條鐵
⏰有人認為法律既野我地「識條鐵咩」,唔會因為寫口供就會「死都抝翻生」,唔會寫到法律觀點,唔明寫咁多口供做乜。
無錯法律我地識條鐵,但千祈唔好睇小自己既能力,尤其是有人欺負你,令你含寃受屈的時候。
周星馳飾演的「九品芝麻官」- 包龍星,佢乜都唔識,卻為了審理「戚秦氏一家十三口滅門慘案」,被惡勢力欺壓入獄,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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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芝麻官》故事展現不正義的時代中,「正義」的生存之道。(圖/取自IMDB官網) |
後來包龍星被妓院婆媽啟發,苦練三寸不爛之舌,變成市井吵架之王,連大海都俾佢鬧爆。
在一場三司會審中,包龍星靠自己一人舌戰惡勢力,成功扭轉乾坤,替含冤下獄既戚秦氏成功翻案。
我們找勞工處,其實是找人幫自己翻案,但勞工處不是包龍星,不會上刀山下火海去替你翻案。遇著霸道横行的僱主,勞工處都有所顧忌,這時候就要靠我們自己做包龍星了。
想成功翻案
一定要有決心和鬥志
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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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平安和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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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願調解這情況在我來說是第一次聽到,你知不知為何?
假如僱主不願調解,勞工處有沒有說過甚麼,有沒有找一位主任給你甚麼意見?
我估他們會評論一下你既情況,或叫你直接入稟勞資審裁處。
順帶一提,各位朋友若想問我拿取口供紙去參考,恕我未能提供。
因為口供紙包含我、同事和僱主的私隱,恕不方便公開。
我的口供紙是針對僱主和勞工處對我的質疑去訂製,未必適用於各位的情況。
各位還是需要跟據自己的情況,去泡製口供紙。
如需要幫手,可電郵到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順帶一提,近來我訪問過幾位網友的申索狀況:
有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
有兩位上庭後申索成功,順利拿到所有欠款。
有兩位上庭後申索成功,由於審裁官中途壓價,只拿到部份欠款。
有兩位由於勝算偏低,決定放棄入稟勞資審裁處。
我沒有交待清楚,第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的,是僱主反過來要追收網友一筆龐大的代通知金和違反合約金,因為僱員的離職通知期長達半年,另加一筆合約期內被炒的罰款。
事件起因是網友決定辭職,通知公司在完成半年合約通知期後離職,公司獲知網友辭職通知後,卻決定即時解僱網友,並要求網友賠償代通知金和違反合約金,金額高達幾十萬。
網友很惶恐,無法支付款項給公司,假如公司入稟勞資審裁處,網友將要面對很大的麻煩。
幸好給我找到公司的破綻,公司之後沒再追究網友。
最近又發生了一宗案件類似這一宗的,是網友決定辭職,按合約通知公司在通知期後離職,但公司獲知僱員辭職通知後,決定即時解僱僱員,卻不肯支付代通知金,理由是僱員表現不達公司要求。
網友入稟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認為雖然僱員決定辭職,若公司在通時期内反過來要解僱僱員的話,就要支付餘下通知期的代通知金給僱員。
按上述審裁官判決的話,第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的網友,即使僱主入稟勞資審裁處,網友理應不需支付代通知金給公司,公司更要反過來支付代通知金給網友。所以僱主最終沒再追究網友,就是這個原因。
並取消左申索
打算重新立案再追討
搵緊有關勞資審裁處嘅資料時候
睇到你嘅文章
同時發現自己
喺成個申索過程好多不足
多謝你,另外我都有留低少少咖啡錢
有緣再見
收到你的咖啡錢,先說聲多謝!
希望我的文章可以幫到你。
若有需要幫手或俾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Email: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感謝打賞和支持!
你有無啲網友講到,網友響勞資審裁處願意和解,但公司代表唔願意和解嘅情況?
我見你文章講到,僱主唔願意和解,法官想法受到限制,我想知道係咩意思?
我又想知道多啲呢方面資料
文章講到,「僱主唔願意和解,法官想法受到限制」,指的是法官本來係中立的,佢會盡量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中間可能會插入法官對案件的個人睇法。
通常上得審裁處既案件,都係僱主在勞工處時唔願意和解,所以法官通常都是希望找到對網友有利的條件,去令僱主肯即場願意和解。
假如僱主去到審裁處填表時,仍表示唔願意和解,代表僱主態度很堅決,咁法官為平息事件,通常就失去中立性,可能對僱主有較多的偏袒。
遇著這種情況,網友事前必須準備一份很強力的口供給法官,讓法官在未開庭前已能掌握一切案情,明辨是非,才能避免法官受僱主限制。
所以我才會經常強調,製作一份很強力的口供是很重要。
因為你呢單case比較簡單,話唔定勞工處自己都有能力幫你搞掂,未必要上審裁處。當然底線係要勞工處完全掌握晒你手上既證據,亦都明白你口供的重點,他們又相信你的話,就有機會成功。
不過都預先提你一下,「到時候過堂咪睇下個官點分析件事」,呢個諗法係唔好既,點解呢,因為:
第一,個官係唔會替你分析件事,點分析件事,係要由你逐個point提出俾法官既,法官只係睇你既論點是否有道理和可信,去做佢既判決,佢不會拿著一叠微信對話截圖,就去替你分析件事。例如,你要講俾法官知,微信對話截圖裡面可以證明到你的乜野論點之類,你必須事先提出來。
第二,個官點諗野,係需要你用口供文字去引導的,盡可能不要交俾個官自由發揮咁去諗,因為個官未必完全中立的,當你僱主引導法官思巧你不良,而你沒有去引導個官諗一些對你有利的事,咁就有機會出現不公平判決。
所以你的口供中,必須要能看到你支持自己有幾好的論點和立場。
例如你提及「前公司入面有啲做咗兩年嘅都被趕走,可見佢哋其實想炒啲資歷比較長員工,逃避遣散費賠償」,最好你能提出證明,例如幾時炒人,炒咗幾多人呢d客觀資料俾法官知道,公司係有常用這種手段,去引導法官思巧公司的不良等。
調查主任唔會覺得我地長氣,因為佢習慣了看文件,只要我地寫的口供言中有物,有論點就得,最怕是看了一疊文件,仍不知想表達甚麼。
不爭取遣散費,短期內就無錢洗了,所以我死都要爭取返。
知道對方想法是很重要的,你要盡可能問到對方你錯在那裡,你才有更多材料去做口供。
果兩個女人話唔到事,出來都無乜用,最好係個hr或幕後老闆出來。
其實唔止我同你case相似,有不少網友也遇到相同境況,也是公司作一個罪名出來即炒人,去避免補償。有些網友遇到一些很嚴重的指控,十分難洗脫的都有。
上網查空殻公司定義,它們可以沒有委任董事和股東,這對於日後追數有些困難。
現在只能希望你個hr最少肯幫你拿MPF出來,建議你去找MPF公司的聯絡人,將你既情況講俾佢知,叫佢幫手俾定d表格你,你到時交俾公司代表。僱主只要填寫一份「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通知書」,然後交俾MPF公司,MPF公司就會放款俾你,其實係好容易既事,你話俾公司代表知。
最少都起碼要搞成兩個幾月
但其實由我收到hr通知,同hr有遣散費爭議
到我向香港果兩個女人求助兩次
佢地比我感覺就係唔關我事心態
我相信嚟緊會有一啲年資比較耐嘅同事離職
因為我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疫情後經常每日銷售額達唔到個每日個target
三月份我見到公司響網上登招募廣告請sales,唔係請一個,而係請十幾個
所以我覺得奇怪咁多人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或者有啲內情都未定
今年2023年截到四月份,公司走咗一個做了5年嘅店長,兩個做了兩年多嘅女仔sales
上年就走咗個buyer女仔(都係早我幾個月入職),同埋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我聽司機話佢都係2018年入職)
如果一間公司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真係難以理解呢間公司係咪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從中之間逃避遣散費賠償,留比法官大人判斷了
hr回覆請以公司電郵為準,我認為hr答非所問,有意逃避問題。佢說話有矛盾就係呢度,佢上午解除合同已經發到我email,下午另一份已經修改解除合同又email比我,咁時間上究竟以邊個為準,hr並沒有解答。我有理由懷疑hr之所以下午修改解除合同,是由於我發現上午解除合同內並沒有包含遣散費,hr為逃避支付遣散費,才故意修改解除合同,再於下午發出。
第二,我質問hr解僱決定是否我上司提出(亦即我講嘅公司果兩個女人其中之一個)
hr回覆,公司決策
我認為hr答非所問,有意逃避問題。
我有理由懷疑今次的解僱,並非基於我的上司或任何人對我的表現存在不滿,而是另有原因,因此hr沒有正面回答。
hr所指的公司決策,我相信佢口中所指嘅「公司」一詞,並非指個人(例如我公司個女人或者個hr),而是整體股東或者各部門經理開會後決定要裁減員工職位,所作出的策略。
你個強積金經理人咁衰既,幫公司攞張表格都唔肯幫手,仲同公司好似串通咗咁喎,佢有可能唔係第一次有人揾佢幫手架勒。
你呢間強積金係邊間?要開一開佢個名,等其他人知。
你似乎記返起一些往事,咁係有用既,但內容未去到可以令法官確準咁掌握個情況,同埋最緊要係,要令佢相信你這番話的論點。
例如你提到:
「因為我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疫情後經常每日銷售額達唔到個每日個target」...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你想表達既要寫埋出黎,例如話:每日銷售額達唔到target時,我有理由懷疑公司有合理的動機去裁員。
「三月份我見到公司響網上登招募廣告請sales,唔係請一個,而係請十幾個」.....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你想表達既要寫埋出黎,例如話: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之前有幾多人手,目前又有幾多人手,黎緊仲話要請十幾個喎,咁代表咩呀,我有理由懷疑公司正在一邊裁員,一邊在換血。
「所以我覺得奇怪咁多人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或者有啲內情都未定」....呢句說話要改得肯定一些,例如話:所以咁多同事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我覺得係有內情
「今年2023年截到四月份,公司走咗一個做了5年嘅店長,兩個做了兩年多嘅女仔sales,上年就走咗個buyer女仔(都係早我幾個月入職),同埋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我聽司機話佢都係2018年入職)」....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佢亦不能幫你猜測到底呢幾個人發生乜事。你有無辦法知道佢地係俾人裁員,還是自己走呢,如果佢地係俾人裁員既,咁呢句話就有point勒,否則就只算係一回事,只能參考。
「如果一間公司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真係難以理解呢間公司係咪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從中之間逃避遣散費賠償,留比法官大人判斷了」....都係嗰句,你既論點要清晰和肯定d先得既,例如話:前僱主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有理由懷疑呢間公司係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代替,從而節省營運開支,中間再故意逃避遣散費賠償。
我說過,好多申索人將公司既代表,例如人事部總監,上司或高層統稱為僱主,係會令法官混淆。因為法官搞不清楚誰人有不滿,就以為公司有很多人對申索人有不滿。
像你個case,你既僱主真身在內地,我地要避免使用僱主這名稱去稱呼hr或兩個女人,她們只是代表。你盡量用返佢地既人名及職銜去稱呼比較好。
「人事部HR以公司因為經營削減,倉務員職位會取消為理由解僱了我,約一個月之後我用電腦在招工網站上發現公司在屬下五間店舖上招募約十多名銷售人員。如果公司營運上是有經營困難,但又為何解僱在一間公司營運之中最重要倉儲方面的人手,但又會用一筆錢去招募店舖增加人手呢?」.....可以呀,要強調倉儲方面的人手只得你一人,若裁減倉儲人手,代表倉儲要結束了,不明白公司以後怎樣處理存貨。
通常公司揾唔到錢,就會變得邪惡。
多謝你分享工作的狀況,辛苦晒,一直都相信你架。
我揾工都唔會揾大陸人開嘅公司,預咗佢地作風差。
公司做事不光明正大,離職原因就通常會唔打出嚟,或者打到好隱晦,目的係令人難以追索。
公司用email形式的解除合約,未必可以生效作準,因為文件上只能看到公司單方面的意向,你沒有在上面簽名表示同意,代表這解除合約並沒有獲得雙方認同,就不能生效。
「reference letter要僱主加簽同蓋印先有用」.....我check過我手上的reference letter,全部都有加簽,但有幾張無公司印。我覺得只要公司親手造出來俾你的,都會有用。
寫reference letter呢d野屬於自願性質,佢地唔幫你都唔怪得佢地既。
position eliminated當然係指你個職位取消,但不能完全代表係裁員,除非貨倉跟手執笠。
因為公司可以請一個不同職位既人返黎,或者抽調其他人,話係代替你個工作。像我個case,公司請了一個總裁回來代替我經理職位,法官都話公司無裁員。
如果貨倉跟手無執笠,公司很大可能請返一個人返黎代替你,去達到表面上係裁走你,實際上係換血。若佢地存心真係想換血,咁佢上到庭就九成會話自己人手無減少,不存在裁員理據,法官一定會認同。你要去偵查一下貨倉有無人接咗手。
至於not good,公司未有具體指出你有乜野not good,佢地很可能無中生有老作一個藉口出來,用來敷衍你和法官,目的係要免除逃避支付遣散費的嫌疑。若果情況真係咁樣發展,你就一定要知道not good係乜野,唔好俾公司收埋唔講,否則上到庭先講,到時你就難防範了。
不要灰心,呢個時勢揾工難免要花點時間。
僱主在法庭上任意搬龍門,老作言論,最終要唔要負上法律責任,就要等正式開庭審過先知,通常第一堂法官不會要僱主負上責任。
我講咗咁耐既主要目標,係在第一堂就爭取到法官幫手去令僱主和解,去獲得本來屬於你的補償。為了爭取法官信任,你講真話係必須既。
若過了第一堂仍未和解,之後就正式開庭審,未必再有機會和解,到時會審成點,就只有睇法官點判了。
如果強積金代理人肯幫手,你今日就可以交到張對沖表格俾公司代表,唔洗佢地兩手吉吉咁返去,拖慢晒個進度。
呢個強積金代理人態度唔好囉,無責任感又大細超呀佢,係值得投訴下既,不過之後要靠佢幫你手拎MPF錢,就無謂得罪佢住。
佢地肯出現,你已經很好彩,而家只有期待他倆幫你傳達訊息俾上頭。
我個情況同你唔同,因為有審裁處出手幫我追公司,公司才肯即時交表到MPF公司。
而你情況就唔知有無人幫你去追公司,所以你要找勞工處負責你個case既主任,睇下佢有無幫你去追公司。
最好係通過勞工處去追,如果佢地追唔到的話,佢地就要安排你入稟勞資審裁處了。
對方通知過強積金公司我中止受僱,但公司代表一方未有填表遞交宏利強積金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表格,唔知係咩玩法。
唔排除對方上個月響勞工處主任同工會代表調停會議面前肯應承幫我對沖遣散費,之前主任叫我上去響宏利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上簽名。聽主任講返我香港公司代表曾上勞工處office收走份表拎返公司蓋章
其實可能只係求其敷衍下我將份表唔知掉咗邊度,所以宏利強積金一方職員未收到我簽名果份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
看情況你只有繼續追主任,要諗定一個限期,無可能無了期等下去。
所以成件事我覺得古怪
1,點解公司要將份對沖遣散費表格要寄去強積金中介人手上
2,如我之前所講,中介人對方古古怪怪,whatsapp已經拉黑咗我,唔知佢會將份表格如何處理。雖然有投訴機制可以投訴強積金中介人,不過因為我睇過宏利網站內容,遣散費對沖提取果度要一個月先可以完成對沖,所以我投訴佢本人應該都係要拎完遣散費之後先至投訴
勞工處調解主任果度,我見佢都跟得我呢件事情好足。主任佢響調解會之後同我,同埋個工會代表講,有個case拖足三個月先收到支票。
工會代表都叫我慢慢等,唔好急
仲有勞工處個調解主任叮囑我,有事記得揾佢。
其實睇返成件事,勞工處主任做事認真跟進做到足,真係要寫封嘉許信比主任個上司。
如師兄所講,無了期等其實就應該唔會了。因為我大陸HR已經比咗微信對話截圖我睇,宏利強積金中介人話已經收到我份遣散費對沖表格,只差在佢後續點處理
你有無將拉黑既事告訴主任,我覺得既然份表格落在中介人手上,你可以叫主任去追佢,我擔心呢個中介人事不關己,己不勞心。
宏利話30日內會處理,咁你唯有俾少少耐性等下,一定會有的。
咁你問咗客服下一步應該點做未?
如果客服要求公司簽到岩為止,咁你可能要通知主任幫手去叫公司補發一張岩簽名的表格。
咁樣搞法又唔知要拖幾耐。
可不可以叫客服通融一下,你同佢講好難先叫到公司肯填呢張表格,簽名樣式差少少,公司未必肯再填一次,叫佢地通融一下啦。
我亦有問過以前公司個HR,佢話以前份強積金表格上簽名的確係用佢個名。但係佢離職之後接手即而家個HR,有無通知宏利要更改返個簽名樣式就唔知道了。
同埋以前公司個HR同我講,公司代表授權簽名就可以了。
咁就奇奇怪怪,我同HR對話之後第二日打電話去問宏利,究竟係咪我公司簽名係唔同人嘅簽名,宏利客服無正面答我,只係正接講公司簽名樣式同宏利存檔中個簽名係唔同。
同埋我認識前公司HR離職之後,基本上公司員工一年入面經常會有人入職,亦都有人離職。之後接手果個HR都應該會處理大量強積金文件,所以對方亦應該知道強積金表格上簽名唔可以簽錯
所以我就覺得對方係有心玩嘢,我亦將自己諗法講比主任知道。
咁講HR故意玩野有可能,而家唯有等主任繼續幫手追。
呢件事情打搞到主任都唔好意思,因為我知道主任都好多工作要跟進
我離開前公司都已經兩個幾月,但係我仍然好憎恨前公司果個女營運經理同埋個HR女仔。
我記得陪同我上勞工處調解會議工會代表同我講過一句說話,工會代表講個HR表現係肯幫我向宏利申請強積金對沖遣散費,但係營運經理係㩒住佢唔想佢咁做
其實呢段時間我都係打散工而已,開工有時都不足
我自己亦想同holiday師兄文章入面諗法一樣,只希望收到張支票錢渡過難關。
搞到主任我覺得係有必要,勞工處掌管勞工法例,他們縱容僱主隨意罔顧勞工法例,製造勞工糾紛,自然要與我們一起承受,佢地有義務去撥亂反正,這是他們的責任。
到你拿到錢的時候,你就會放低仇恨,這些事都會有天收的,你不用太介懷。
頂住,一定捱得過去的。
老實講其實我響前公司貨倉做咗倉管四年,間公司貨倉只有我一個人,好做又舒服,返工打完卡無嘢做的話就剩係坐響度,同埋公司個庫位其實都係擺放啲舖頭物資,好少出貨同收貨。無諗到會咁就離開觀塘前公司個倉。
而家做散工,我心態都係邊做邊等張支票
其實我同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已經離職嘅人事部女仔,同埋公司個buyer都好夾到。
但係自從公司個店長升做營運經理之後,我就覺得佢串串貢嘅態度,同埋唔熟悉公司運作,又幫唔到公司賺錢,又好想管住我,睇住我做啲乜所以我先憎恨佢而已。
同埋果個八婆上任之後,上年公司花紅無晒,下半年聚餐費都無比過我,開工利是到半個月後先收到。師兄你話係咪好離譜,我覺得佢特登咁做
唔通佢已經盡咗力,無辦法幫你拎到錢?
每間公司都梗係有呢d變態怪物,我已經見怪不怪,唔鍾意的話,只有揾過份工。
你有無得罪過呢個八婆呀,而家佢水鬼升城隍,梗係想立威,所以有可能佢會同你玩到盡架,你有得法庭排期就排住先,你乜都唔做個八婆仲唔卸你,到時你再決定上唔上庭都得架,唔洗一早封自己後門。
上得庭你就梗係追全數架喇,等個八婆知道而家你肯做MPF對沖,係打咗折頭畀佢,佢唔珍惜,係都要公司荷包畀全數你,咁你都無佢計。
我一直以為個八婆乜都唔知,話唔到事乍,原來佢咁把炮,你仲講到佢好似幕後黑手咁,咁梗係要同佢玩下啦。
只不過自從公司換咗個八婆店長做咗營運經理之後,成間公司就好似開始越嚟越走下坡,其實佢無考慮過自我請辭,仲留響度呃飯食,我覺得佢走出去做超市收銀仲好
公司以前無佢響度,由另一個阿姐帶領的確令公司營運上係管理得好好。
同埋我想批評而家果個仆街HR,解除合同內容上有position eliminated字眼。字面解釋係職位取消,意味住唔會揾任何人代替呢個職位。其實達到遣散條件,但對方響遣散費過程中其實都好爽快,只不過簽名果度我覺得係故意簽錯。
對於我前公司我同勞工處主任解說佢哋係有心玩嘢
我亦懷疑宏利強積金中介人教我公司簽錯名拖延申索遣散費進度
其實我前公司要求我填寫一份聲明書唔會追究公司響遣散費上補貼個差額,勞工處主任應前公司要求叫我填寫返份聲明書交返內地總公司存檔,做呢件事唔知會唔會影響去到勞資審裁處申請個申索金額。
我響Google上面查呢個Position Eliminated英文意思,佢意思的確寫明職位取消,意味住公司唔會請人代替我個職位。
自我今年3月20日離職,4月18日我同工會代表上去勞工處開調解會議,公司兩個仆街女人異口同聲都話公司請咗個人代替我個位,佢將於5月1日返工。
咁唔知師兄會否覺得我前公司是否不合理解僱呢?
聲明書一事我覺得有點怪,因為唔似勞工處風格,但勞工處主任負責幫你斡旋,你只有信任他們。我估計將來萬一要上勞資審裁處,應該不會影響申索金額。因為你現在做的事是為了和解而做,假如和解不成功,咁一切就會推倒重來。
我預料公司會請返人代你,所以公司不會承認係遣散架喇,若果要上庭的話,不合理解僱就係要處理的話題。
遣散費果度筆錢其實前公司都盡力幫忙,簽名果度前公司都已經簽名同宏利留底嘅一樣
宏利果度處理緊表格,其實唔知拎到機會有幾大
因為已經由我離職起計過咗四個月,唔知宏利果度仲受唔受理呢件申索遣散費事宜
如有新消息我會響呢個post匯報
我最近一次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見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有一位阿叔又係講公司拖欠遣散費問題。我心諗而家啲無良僱主真係多,以前有情有義果種僱主已經唔會存在。
難怪之前主任同我講,勞資審裁處果度排期到八月,原來咁多人同公司有爭抝。香港地好多打工仔,都係無錢同公司打官司,就算上到庭都係勸大家和解,我覺得慳返啲時間倒不如響勞工處主任面前大家有個協議好過。
現實世界中,真係唔好大洗。萬一不幸被公司裁員,自己無錢真係唔掂要走去借
我個case係叫左我3次和解(上左3次court),頭1次我有心軟因為法官真係會提出好多潛在既唔好結果,咩兩敗俱傷,咩訴訟費嗰啲。但我最終認為對方完全無誠意再加上不斷作故仔,所以3次我都話唔和解。3次既法官都唔同既。 依家黎緊去度第4堂(要盤問對方同自己做結案陳詞)(好似第4/5次係同一個法官),大家有興趣知詳情既話我之後都可以再分享吓。理直氣壯冇做過錯事我自己從來冇怕過,當然,成個過程要用既時間都長(前後我整左8個月)每個人既做法同決定都唔同,所以有勞資糾紛既你唔需要太擔心,you are not alone! 亦都感激板主分享,令到我上court前亦有唔少心理準備黎緊我要做咩準備,我既官師未完,wish me luck😂
我最近都遇到同樣問題,非常苦惱。
我可以同你 Email 分享更多嗎?
我見強積金扣左三萬幾
唔知係咪對沖遣散費果舊錢呢
我都同緊舊公司煩緊, 黎緊係第二庭
因為口供上未好似係所講咁寫得咁詳盡(因為今時今刻先睇到呢到)
所以都有D問題同埋想攞少少意見
唔知介唔介意 EMAIL 你?
無問題,請發過來吧。
由於我2023年10月22日需要遞交口供紙,可否發你協助睇睇?希望你可以指導一下。
事由我7號申請病假去睇醫生,之後醫生建議入院作進一步檢查,安排8號入院。7號下午睇完醫生後,我返咗公司攞身份證,及與同事交帶工作,處理咗一些手頭上工作,並發郵件申請8~10病假致上司,後按照前日約定會議到上司辦公室開會,結果佢即刻解僱我。
想知道,有醫生證明,但結果返咗公司並工作,對我是十分不利?因僱主病假期間解僱,以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追討賠償
已回覆你電郵,希望幫到你。
遇上勞資問題,追討過程中非常苦惱,本月底需要提交第二次口供,4月開第二庭希望聽聽你的意見,電郵給你可以嗎?
好好彩係準備口供紙嘅時候見到你呢個post 🙏🏻
我嚟緊都會同舊公司上第一庭,
口供上都盡量跟你建議去做,但都有D擔心,
所以想上庭前請你俾少少意見,
希望師兄可以幫忙睇睇口供紙同教下第一庭點樣可以加強勝算🙏🏻🙏🏻🙏🏻
不用太擔心,你只要盡力提交資料畀法官,佢自然有辦法幫你判斷。
有關假自僱,你上網就可以找到以下重點,你要針對這些重點提出你既證據:
「法庭會細看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根據整體印象(overall impression)而決定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要判斷上述的整體印象,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 被指稱為僱主者,是否對指稱為僱員者的工作,有僱主應有的控制權?
2) 被指稱為僱主者,對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3)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備工作所需工具?
4)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聘工作所需幫工?
5)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財政風險,及其性質與程度?
6)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可從他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
7)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及其性質與程度?
8) 被指稱為僱員者,可否正確被識別為指稱為僱主者的商業組織一分子?
9) 被指稱為僱員者,有否在有關方面營商?
10) 雙方對這關係的個人看法?
11) 這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會否有助理解?」
若說僱傭關係,我覺得只要雙方簽了僱傭合約,就已經存在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