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無理解僱」心得 - 勞工處/勞資審裁處 填寫口供技巧,基於經驗的勝算觀察與戰略
應付「無理解僱」心得 - 勞工處/勞資審裁處 填寫口供技巧,基於經驗的勝算觀察與戰略
這篇文章上網差不多四年間,我收到超過50位網友的求助,了解過他們的遭遇,想把經驗同大家分享一下。
此文章非常之長,閱讀全文所需時間約為30–90分鐘,建議分階段看。如有意見歡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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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 Pexels.com |
申索方面問題
勞工處的案件處理是分區的,是 "按你的工作地點(公司)或最後工作地點" 所屬地區來劃分。
➤ 勞工處落案步驟
- 身分證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 (糧單/ 解僱時的結算單)
- 終止合約通知書 (解僱信/ Termination Letter/ Warning Letter)
到達辦事處後,你可利用門口的自助取籌機,取得籌號,排隊等待職員接見。辦事處通常不會有很多人辦案,排隊不會等很久。
當職員叫到你籌號,可走到指定服務窗口坐低,與當值職員會面。
職員會詢問你有甚麼事,你可以把事情經過告訴職員,亦可趁機會把心中疑惑向職員查詢。例如許多時我們不肯定雇主做法是否符合勞工法例、補償項目和金額是否正確、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可向雇主提出甚麼申索等等,職員都會樂於解答。
職員聽取你對事件的描述後,就會拿出勞工法例小冊子,向你解說勞工權益、申索條件和申索時限等資訊,並會針對事件給你意見,然後指導你可以怎樣做。
- 公司需證明該行為的嚴重性;
- 該行為是否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原則不相符;
- 該行為對公司的影響 (例如有否經濟/ 其他實際損失)
若你決定讓勞工處跟進事件,你就需要填寫「申索表格 LD15a」去申請落案,職員會提供申索表格給你,並會教你怎樣填寫。
或者點擊此連結前往政府表格目錄,輸入「勞資關係科申索表」查找。
或點擊此連結直接前往申索表 LD 15(a),此表格可輸入資料。
手續基本無難度,所需的精神時間不多,很易就辦好了,最花時間是填寫 "申索的背景資料" 。
➤ 勞資審裁處落案步驟
基本物品包括:
- 身份證
- 勞工處案件轉介文件及編號
- 被告一方(老闆)的姓名,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 (糧單/ 解僱時的結算單)
- 終止合約通知書 (解僱信/ Termination Letter/ Warning Letter)
- 預先寫好的口供(若有)
其他相關的文件或光碟,包括:
- 支持口供內容的所有證據(若有)
- 照片 (例如事發地點或辦公室座位的狀況,相關的物件、有沒有CCTV拍攝到事發情況等)
- 若有Whatsapp 對話截圖,要有對話日期時間,人物名稱及身份,群組成員名單等
- 若有影片或錄音做證據,要預先燒入光碟
- 推薦信 (包括現在及過去)
- Appraisal (工作或業績評核,升職加薪的記錄)
- 公司人事架構圖
- MPF 雇主供款金額 (可用來檢查是否有不當扣減,或計算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雇主的欠款,但此金額隨市況浮動)
證據可接納性:別自己嚇自己,先全部交出去讓官決定
有網友曾經告訴我,指出「Whatsapp 對話截圖、影片或錄音」都不能作為有效呈堂證據,當中的影片或錄音更有可能被質疑為非法盜錄,甚至被雇主申請禁制。若未得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秘密的盜錄,還可能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
但是否這樣就代表我們被綁手綁腳,甚麼都不能做呢? 我個人認為不是的。
首先,勞資審裁處是處理民事程序,證據規則比刑事法庭寬鬆。根據香港法院過去判決形成的法律原則和政府立場,未經同意的秘密錄音或WhatsApp截圖並非絕對不可接納。審裁官有很大的酌情權,主要看證據是否相關、真實、能證明事實,以及是否公平。如果錄音是用來自保、證明僱主的不當行為,而且沒有嚴重侵犯隱私或明顯犯罪意圖,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考慮或接納。WhatsApp截圖等數碼證據更是常見,只要我們能證明來源真實(例如必要時把手機呈堂、解釋截圖的過程等),通常沒問題。
當然,這不是保證100%接納,如果取得方式嚴重違法(如非法監聽或嚴重隱私侵犯),審裁官可能行使酌情權把證據排除不作參考,或減低證據的參考價值;證據內容若有表現出情緒化,或不準確,也會影響說服力。僱主也可能申請把證據排除,但最終由審裁官決定。
調查主任的工作,正是收集雙方事實、訪談、整理成「事實摘要」(Summary of Facts)給審裁官參考,讓審裁官看到事情全貌,看到事情到底怎樣發生,再去判斷誰是誰非。勞資審裁處程序是調查式,審裁官有責任主動調查相關事實,不會像刑事法庭那麼嚴格地把證據排除。
所以我的看法是:如果證據有用,寧可全部提交給調查主任,讓他們看到可能反映事實的資訊,再由他們分辨和寫入事實摘要。即使最後不能全部被接納,至少給審裁官有機會掌握到真相;留起有用證據不敢放出去,反而是自綁手腳,輸在起跑線。
調查主任和審裁官都有權查看相關文件或資訊(包括某些機密,但需要合理相關),所以建議大家把所有可能起關鍵作用的材料(如截圖、照片、錄音、電郵、文件等)整理好交給調查主任,等他們去做最終決定。
⚠重要提醒:我不是律師,以上個人意見不是法律意見。證據提交有風險(例如涉及隱私問題,或存在反效果),請先自行檢查證據的真實性、不可亂篡改,並可考慮諮詢勞工處、法律援助署或律師,找他們評估你的具體情況。勞工法規以官方為準。
👤勞資審裁處 調查主任
👤勞資審裁處 審裁官
據司法機構網頁,勞資審裁處的裁判官叫做「審裁官」。審裁官一樣有男有女,他們通常從法庭高台的側門出入法庭,他們不會單獨會見我們。我當年查政府電話簿網頁資料(政府電話簿),當年審裁官以女性居多,當中最高職位的人是主任審裁官 沈其亮先生,他該是勞資審裁處的領導人或處長,但我在政府網頁找不到有處長這個職位。
曾有網友的案件由沈其亮主審,網友見過他的處事作風。當時他主持的法庭屬於一個不公開聆訊的隱藏法庭,即是外人不可入內聽審那種。可惜網友在開庭後失去聯絡,已無法得知審訊過程及結果。
申索有限期,在時間緊迫時,可致電審裁處職員拎快期
據調查主任的私人指點,若遇到時間緊迫會過期的情況(如接近9個月限期),可以致電審裁處職員解釋情況,請求「酌情快期」。
勞資審裁處有隱藏法庭,審訊不會對外公開,若案情特別可能被派到這法庭處理,排期可能更長。
遇上舊雇主有針對你的情況
- 指跟上司或高層有爭吵、或激烈理論,令上司或高層感到不受尊重。
- 找勞工處介入,企圖挑釁公司,令上司或高層感到這個下屬已不受控制。
- 到勞資審裁處入稟申索,是向公司宣戰,已超越爭執層面。
🔍舉個真實的例子
若事態嚴重,你可以聯絡 勞資審裁處的調查主任,把情況告知主任,請主任幫忙把上庭日期提前,讓你的糾紛可盡快獲得審理。
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通常委派一位「調查主任」負責你的案件,你必需拿到調查主任的聯絡電話,有問題就直接打電話找調查主任查詢或求救。但遇到有複雜的情況時,調查主任有時不會接受口頭通知,可能會要求申索人用書面去通知他們。
勞工處主任 vs 勞資審裁處調查主任
我遇過的勞資審裁處調查主任是男性,為人有架子、態度嚴肅不拘言笑,似位老油條。
勝算方面問題
即時解僱的四個條件:
-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 行為不當
-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
-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 勞工法例中沒有明確交待的「灰色地帶」~ 現實中有很多事情,法例都無交待,一旦踩中這些灰色地帶,我們基於法例上的猜測或判斷將變得困難。
- 勞工法例的「釋法權」在審裁官手上 ~ 我們事前搞不懂審裁官對法例的演繹方法,總有意料不到,任人魚肉的感覺。
- 僱主會否考慮與申索人作「庭外和解」 ~ 若僱主在口供紙表示不願意和解,審裁官的做法將會受到限制。審裁官通常會在第一庭就叫申索人放棄申索,不會質疑僱主堅決不和解背後的動機。
- 常逗留在自我中心去思考,無嘗試代入審裁官的思考方式;
- 直覺以為審裁官的想法同自己一樣,或跟勞工法例一樣;
- 不知道審裁官會怎樣思考的人佔大多數。
網友未有考慮到審裁官會怎樣理解網友所說的話,或交待的事情,網友未知怎樣寫才會令到審裁官「走向我們想佢走的方向」,從而作出對我們有利的判斷,網友看來是不知道怎樣。
通常網友說的事情未經過深思熟慮,未經過週詳計劃,往往未能引導審裁官去準確意會到他們的意思,反而會令審裁官誤解了一些對他們不利的事。
舉個例子:
雖然網友說的這些事情或說話是曾經發生的事實,但忽略了審裁官會怎樣去接收和思考他們的說話,正所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這是很難避免的溝通問題。
因為審裁官不是我們的朋友,不是來聽我們訴心聲,而是每聽完一句說話之後,就要去做判斷判決,所以審裁官對我們的每句說話,都會十分謹慎的態度和多角度去看待事情,不會單純看表面就會相信內涵,就像警察如何看證據和案件重演,再推斷殺人動機一樣。
網友必須要以審裁官的想法行先,該說的必須要說清楚,不要「含糊」。不該說的千萬不要說,以免講多錯多,令審裁官誤會。
🔍又舉個真實的例子
有位網友因經常遲到被公司即時解僱,她不滿公司沒有發警告信。我理解她引述這番話的原意,是想告訴審裁官,有同事做證,確定公司在炒人之前係會出警告信既。
但我跟她說,你咁樣講法,只會令審裁官覺得 --> 你根本沒想過要改善遲到問題,而是企圖去等公司出警告信。
所以即使拿到「專業意見」,大家都不敢拿出來作為呈堂證供,怕意見沒有人能支持。
他們的意見,讓我們很快知道一些概括的方向,但怎樣能達到這個方向,或怎樣令到審裁官也走這個方向,就沒有具體答案了。
大家始終都要靠自己的「不專業」意見和三寸不爛之舌,去打贏這場仗。
我不懂法律,也沒有「讀法律」的朋友,只能憑信念和一雙懂寫字的手去打仗。
但我親身實證過,要戰勝僱主其實不用識法律,只要有道理和證據,並能把故事說得頭頭是道,就能智取勝利。
建議:
勝算高低取決於這三個因素(我的觀察)
以下勝算分析純粹基於我個人心得及接觸到的網友案例,不是基於精準的科學計算,也沒法律保證的,很大程度是基於經驗的估計。每件案結果因個別情況而異,亦視乎案中雇主及雇員的表達能力及描述方面是否到位,能否讓審裁官看到並清楚所提交的理據,去作出公平判斷。但從我自己和超過50位網友的真實案例來看,勝算基本上都繞不開以下三個關鍵因素。| 因素 | 主要內容描述 | 對勝算的影響(大致方向) | 常見例子 / 注意事項 |
|---|---|---|---|
| 1. 僱主炒人理由 | 是否符合《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4大條件(不服從、行為不當、欺詐、慣常疏忽) | 若理由薄弱、無證據或無警告,勝算增加 | 遲到但無先前警告;僱主虛構事實 → 易被推翻,但需要你提供反證 |
| 2. 僱員推翻理據 | 你能否具體證明自己無錯、僱主指控不成立(如無違守則、事件非工作時間) | 證據強 + 口供清晰,勝算大幅提升 | 非辦公時間的私人行為被指控;同事證詞支持你 → 勝算高,但含糊描述會讓審裁官作出不利假設 |
| 3. 僱主錯誤 | 僱主程序不公、違法行為(如瞞稅、無合約、無調查) | 若能揭露僱主錯處,迫使和解或勝算增加 | 損害他人利益、不遵守合約、沒做強積金、瞞税、法例不容許的行為;需要提供實質證據,避免過度攻擊否則有反效果 |
表格說明:以上純屬基於超過50位網友案例及個人經歷的觀察,每宗案因證據、審裁官判斷而異。請以官方程序及專業意見為準。
第一個因素 - 僱主炒人的「理由」
若僱主的理據越合理和充份,例如符合到勞工法例中那四個必炒條件,我們的勝算就會減少。
四個必炒條件是: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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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斥責下屬 |
據我經驗,勞工處在開始跟進案件時,都會「無條件地」認同僱主的所作所為是合法和合理,他們不會對僱主的決定有任何懷疑,這是我感受到他們有堅定的「預定立場」。
所以僱主的「炒人理由」從一開始就被人假定為合理,只有被炒僱員才會覺得不合理。
因此,怎樣令到勞工處察覺到僱主不合理,就是我們的責任和工作。
呢度就要大家全心全意地,好似追女仔咁,攪盡腦汁去找出「僱主炒人理由」到底有那裡不合理、那裡有問題和破綻、那裡有矛盾,然後用盡你的表達能力,把僱主的錯誤,或與事實不符的地方,清清楚楚告訴勞工處。
第二個因素 - 僱員推翻指控的「理由」
但看在審裁官眼裡,就會睇你有沒有理據支持,所謂理據是否充份,最重要是看這些理據能否推翻僱主提出的指控。
較常見的例子,是申索人經常忘記了說一句話,就是:
- 我從來沒有收過僱主的警告,包括口頭或文字警告。
- 僱主從來沒有告訴我那裡有問題要改善。
- 僱主說上司曾多次開會警告我,但上司根本沒有跟我開過一次會。
- 反對僱主的說法,僱主所指的事根本不存在,與事實不符,本人澄清事實如下....
- 僱主說我違犯了公司守則,但我從未見過公司守則,僱主炒我時也沒拿出來給我看。
- 僱主說我擅離職守,但僱主從沒有給我固定座位,也沒打電話來問我去了那裡。
- 僱主說我報價出錯是嚴重過失,但招聘時沒註明我職位要做報價,也沒註明我要有報價經驗,公司也沒有做報價的流程規範或指引,也沒有防呆偵錯的流程或關卡。
- 僱主說我不聽從吩咐去幫同事測量體溫,但僱主從沒有給我相關的衛生知識培訓,沒有測溫的技能培訓,也沒有提供防護裝備給我使用。
僱員要拿出證明,證明自己工作怎樣符合僱主要求、怎樣做到100分、行為又怎樣為之正當,有沒有規範可支持甚麼叫正當等,畫公仔要畫出腸,審裁官眼裡才能確實看到你是否做對了。
大家要習慣像講故事給一個好奇的小朋友聽一樣,因為審裁官完全不熟悉大家的行業和工作,審裁官亦不可以私下憑幻想或猜測,去估你做甚麼事,一切必需要你講畀審裁官知。
例如,假設僱主投訴你經常不在崗位,指控你不知躲在那裡偷懶,你卻以為審裁官知道你做外勤,行出行入好平常,你決定不作出特別解釋,以為審裁官不會把僱主投訴當成合理解僱。
有時僱主的指控未必可以量化,例如「不合作,難駕御」,就需要有多方面的理據去抵消這種指控,只要理由令審裁官信服,勝算就會增加。
第三個因素 - 僱主「做錯了甚麼」
僱主是「忘記做好補償的事」,只要僱主願意補償,審裁官不會懲罰僱主。
僱員控告僱主時,必需清晰列舉僱主所犯的錯處,作為「有效的申索原因」,並必須列明「有效的申索金額或欠薪」,不可任由僱主的錯處不明不白。
僱主的「非法或不正當」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事實並有證據支持的,尤其是「有損害你或他人利益的」,這些行為都可以拿出來做呈堂證供。
最常見的僱主不正當行為,例如公開地講大話、虛假陳述聲明、企圖損害他人利益、沒有遵守合約、沒有做強積金、瞞税、其他法例上不容許的行為等,都能反映僱主是個沒有誠信的人。
若僱員列舉僱主的不正當行為越多,罪證合理和充份,僱員勝算會越大。
但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打算做損害僱主的事,包括透露僱主不正當行為或相關的公司機密。
如非必要,這種攻擊盡量不要用,而且應用這種攻擊性/破壞性策略,必須小心謹慎。
目標只是讓「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或「勞資審裁處」認為僱主是個不守法,沒有誠信的人,一切要適可而止。
需要考慮之前與公司簽署的任何保密協議,慎防公司反起訴。
補充:
更有網友連OT 補水的時間記錄,年假記錄也遺留在公司電腦內,被公司解僱後已無法取出,無法計算補償金額,也沒有資料作為申索證據。
據網上資料,公司的保密協議對於申索的影響,其實有限,但並非完全沒有影響。
跟據司法機構官方資料,列舉僱主錯處有以下要點:
- 說明被告人怎樣違反合約,並列出所有詳情。
- 說明你蒙受什麼損失、損害。你應該列出詳情,並盡可能用金額來表示。
- 說明你是否曾採取任何補救方法、措施來減輕損失,並列出所涉費用。
- 說明在發出令狀之前,你是否曾向對方提出任何索求。
這裡要補充一下何謂「所涉費用」,曾有網友回報審裁官的話:「勝方可以向敗方claim一日人工同交通費,如果有證人,證人都可以向敗方claim一日人工同交通費。」
- 請假單 (包括自己和證人)
- 人工單 (包括自己和證人)
- 車費單 (包括自己和證人)
- 影印費單
- 入稟費單
- 公司查冊費單
- 銀行戶口記錄打印費單
- 郵寄或速遞費單
尋求協助的網友,通常是牌面上勝算比較低,未能找到有力的理由去推翻僱主。
例如僱主話佢有錯,佢就話自己無錯,或者他/她也不知道自己錯了與否。
舉個例:
有位網友向女同事說了一句話,就被女同事投訴性騷擾,公司就炒了他。他向我複述了那句說話,我聽落的確有幾分似性騷擾,這件案要打贏可說是極度困難。
我作為第三者客觀去睇,初時是無從得知誰是誰非,因為我不是目擊者,又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更不知道網友的工作正常是在做什麼,很難判斷網友是對,還是錯。
例如以上的例子,網友的確曾向女同事說了那句話,是鐵一般的事實,已經肯定錯了九成,要判斷他是錯的已沒有難度。
(一) 😃察覺到雇主有問題 ← 這個情況極少看得到
(二) 😑感到網友似乎有問題 ← 這個情況大多數情況會看到
(三) 😟肯定網友有問題 ← 這個情況較少看到
由於網友只有初步的描述,讓我知道他們遇到了甚麼事,例如為甚麼被炒。
很多時他們自己也未曾把事情搞清楚或諗清楚,所以描述的內容多數是把雇主口中,或解僱信中提及的內容說出,講成自己有錯咁樣,所以難免令我感覺到網友似乎有問題。
對於我這個中立的人,看了一面倒的故事,很易產生「網友做錯」的感覺,因為事實擺在眼前,雇主總有大條道理,令人覺得網友有問題。
對於只是知少少的人來說,遇著這種情況,要立即分辨對錯是無可能,要爭取勝算需要使用「回憶往事大法」,「追查雇主錯處大法」及發揮我們「一味姓賴的精神」。
例如用「回憶往事大法」,找理由把「第一因素」拉低,即僱主指控網友的錯,把那個錯進行清晰到位的描述,進行澄清或推翻,務求把那個錯的嚴重程度拉至沒有,或者最低。
再用「追查雇主錯處大法」,找理由去抬高「第三因素」,即把僱主自身所犯的錯,將其清晰的描述和顯露,務求並把僱主的錯誤程度推至高峰。
舉個真實的例子
有一位網友與僱主有勞資糾紛,她找不到理由駁回僱主的指控,感到十分絕望。我想不到辦法幫她,但見她僱主做法實在欺人太甚,一個壞僱主怎麼可能無破綻?我於是問了一些關於公司行政上的事,本來我不會問關於公司經營的事,不想知道任何私隱,卻意外地令她記起僱主一些「黑材料」。 這些所謂黑材料,其實是違法罪證,絕不能公開讓法官知道。
我叫她把黑材料當成護身符,僱主知悉後怕事情揭露,不敢再去為難她,問題成功解決。
總之,即使面對好像一定會輸的申索案件,只要你肯動腦筋去想辦法,你一定能找到推翻案件的關鍵。
律師就是專門收錢去幫人改變勝算的行業,所以「勝算」絕對是可以人為改變。
最後要向審裁官提議「解決僱主錯誤」的具體方法,例如是賠償金錢損失,補假,做推薦信,提取強積金等等。
使用第三因素,其實要考慮以下的事:
(1) 雇主到底怕不怕黑材料在法庭上披露,若披露後對他們無實質影響,則不算黑材料。
(3) 你是否親自擁有黑材料,能保證它的存在,或者是你親手執行黑材料。
(4) 審裁官可能認為你志在抹黑雇主或同事,在無矢放的(沒有箭靶而胡亂放箭)。
以上述例子為例,網友是黑材料的執行人,擁有黑材料的證據,雇主無法否定黑材料的存在。而黑材料一旦曝光,雇主隱藏的非法項目就會被法院知悉,有機會導致雇主的經營牌照被吊消,業務有機會即時停頓。當審裁官知道雇主從事的業務不合法,就不會判雇主勝訴。
我從網友口供內看到雇主的確有歧視成份,但為免影響原有申索進行,我建議網友先保留平機會的作戰,待申索完成後再考慮是否到平機會。但可以預先出口術通諜雇主:「將保留到平機會追索權利」,讓雇主考慮後果。
我協助網友的方法
(A1) 了解事情起因,找出解僱原因,獲取第一因素
我會了解網友遇到甚麼事情,被甚麼理由解僱等。當我知悉大概情況後,先上網查看有沒有類似案例可以參考,盡可能找到相關資訊,通常這類先例有「定心作用」。有時網友自己也上網研究了很多案例,比我更犀利。
- 有些案件是雇主裁員、換血,但就把員工說成表現差,屢次警告無效去炒。
- 有些案件是雇主歧視殘疾,但就把員工說成影響公司運作去炒。
- 有些案件是雇主用舊人換新人,但就把員工說成違反公司政策去炒。
- 有些案件是同事之間有私人恩怨,但雇主就把員工說成行為不當去炒。
- 有些案件是雇主用完即棄,過橋抽板,但就把員工說成故意不服從僱主命令去炒。
但有些時候,網友做了壞事被僱主開除,可能是看了我的文章後,覺得什麼事都能到勞資審裁處平反。 如果情況是糟糕的,我會說服網友放手,無謂自找煩惱,找一份新工作重新開始更佳。
用AI 分析案件或協助建議口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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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了解辯解理由,找出推翻理據,獲取第二因素
我會問網友取得他們的辯解,通常我收到的辯解比較簡單,不會交待得很清楚,即使我再三追問,獲得的第二個因素大多數很「片面」(單方面和偏向局部),難以做有把握的評估。一般我能感受到的是:「不要問,只要信」,例如不明白我為甚麼問長問短,仍不信任他們。
有時網友「心中有鬼」而選擇逃避問題,逃避辯解,以為自己「身有屎」。
其實「身上有無屎」是視乎你既講法,別人怎樣去了解你表達出來的事,未必跟你看法一樣。
你只有老實把「你認為係屎的東西」說出來,協助你的人才能把它進行客觀分析,才能把你的原始想法和立場去了解。
| Photo by Jopwell from Pexels |
在我們辯方角度,任何看似不合理的現象,都要想辦法用合適的包裝去把「那泡疑似是屎」的,包裝到看來合情合理,不能讓僱主有機會把屎當成把柄去利用,我們要比誰都更有勇氣去拿著那泡屎把玩。
網友需要盡力利用辯解去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疑惑,減少不必要的疑惑是「取勝之道」。
(A3) 守中有攻,獲取第三因素
通常網友都墮入被僱主指責的陷阱中,一味諗點樣防守,很少跳出來看看僱主犯了甚麼錯。不看僱主所犯錯失,就不能對僱主所犯的錯提出指控,可能因為咁,審裁官才沒有在庭上對僱主提出控告。
當你拿槍瞄準一個目標時,偶然也要抬起頭望一望大方向,也許你不一定要打中躲著的目標,你可以射向目標上方的馬桶,讓屎潑到目標頭上。
其實僱主在炒我們時所犯的錯,隨時是一項罪名,比我們在工作上犯的錯嚴重得多,一旦我們在訴訟中獲勝,僱主就需要面對他所犯下的後果。
(例如在病假/產假期間把僱員解僱,僱主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但事實上僱主從來不需承擔任何刑責,因為他們可以用「和解」去中止我們提出的訴訟。訴訟停了,僱主就沒有刑責要負。
因此,我們越能提出有效的指控,又能列出罪證的話,僱主就不會任由我們訴訟下去。
雖然我是中立,不像勞工處有預定立場,但每次聽完網友講的頭兩個因素,我都感覺是僱主佔了上風,只是佔得多與少而已。
(補充:我覺得自己不應怪勞工處有預定立場,因為我自問中立,仍表現到有預定立場。
不同之處,我不會話網友那裡有錯,我只會想辦法去協助網友,努力把我原先的想法逆轉。)
若網友甚麼都不做,不再干涉我的思想,那麼大局已定,到時審裁官的想法可能跟我想法差不多。(當然審裁官的想法是有理據去支持,而我就只能靠猜測。)
我不想斷定網友會「打輸」,他們找我是想獲得支持和鼓勵,潑冷水沒有建設性,所以我會想辦法去令佢地明白遊戲玩法,去改善技巧,再扭轉局面。
但他們的「口供」通常已經寄出去勞資審裁處,想補救已經太遲。
網友找我沒預我可以幫到手,我估他們是想找個同路中人,可以吐下苦水,緩解一下他們的無助感,壯一下膽而已。找個同路中人這一點,連 Grok 都知道,它知道我是在做這個角色。它告訴我,幫不幫到手不是重點,重要是做好陪伴的角色。
網友已跟我文章所說去做,我拿到口供紙一看,內容十分豐富,口供有推翻僱主的每一指控,但未能徹底消除疑點;有反攻僱主的地方,但未打到入肉。
我幫手給建議如何修改和加多甚麼內容,相對地簡單易做,因為主要口供已寫成十分企理的文章,我很易從中看到線索。
我發覺我的文章已能教化網友掌握到「口供」的精粹,網友可以紮得穩個馬,捱到僱主幾拳,比我以前逐個人教有很大進步,而且係突飛猛進。結果我們花了五天時間,改了五次版本,網友終於完成一份感到滿意和信心的口供出來。
不管大家面對甚麼的解僱原因,只要你真心沒有做錯事,理論上都可以同僱主爭抝。
是僱主沒有依照僱傭合約或勞工法例去支付補償或薪金,才會導致我們要利用司法程序,發動申索和訴訟。
因為佢地的運作模式是比較被動,他們不是替我們打工,不是來服侍我們,反而他們通常是企在僱主那邊。若我們未能給他們足夠的理據做子彈,他們就不會,亦不能貿然出手協助我們,因為他們的工作受法律約束,不可以隨便賣人情。
若他們隨便賣人情,沒有跟足法例規範去判案,雇主就很易拿來做上訴理由,到時負責重審的法官,就有可能對上手法官進行批判。畀著你做審裁官,你絕不會為了一個普通市民,拿自己的聲譽去冒險。
| Photo by Yan Krukov from Pexels |
我發覺自己常跟網友婦口婆心解說同一番說話,成日要把同一番說話copy and paste。
所以我想用以下這篇文章,綜合所有重點同大家預先講解一次,讓大家不用找到我,也能知道這些基本功。
以下文章非常之長,希望你看完有用。
入禀勞資審裁處之前,準備口供的技巧心得
但勞工處恍忽只是入門,終極「打大佬」始終要到勞資審裁處。
僱主在公司橫行無忌,找個藉口屈大家就可以解僱,我地打工仔完全無Say。
但去到勞資審裁處,僱主就......無咁惡了,你有機會靠爭取審裁官信任,從而「揮」低僱主,取回你失去的東西。
所以大家不要害怕法庭,法庭是對我們有利的擂台。
法庭上審裁官地位至高無上,其他都是庶民,我們跟僱主誰人在「講道理擂台」中勝出,誰人就主導了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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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人在「講道理擂台」中勝出,誰人就主導了結局 |
先有僱主利用理由去「解僱」你,後有僱主「不依從勞工法例補償」去畀錢,你找僱主追討不果,才出現所謂「勞資糾紛」。
所以大家不可以把事情調轉來講,話僱主「無理解僱」或觸犯勞工法例,就唔理僱主「解僱」你的理由。
勞資審裁處 之所以受理你的案件,是認同有人疑似違反「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所以我地重點首先要放在勞資糾紛中,僱主話你有乜野做錯,你要展現出自己沒有犯錯先。
審裁官在庭上給大家的感覺是權威,可是許多網友賽後回報,審裁官偏幫僱主的情況比較多,網友被迫「中止或放棄申索」。
本來受了僱主一肚氣,上到庭再受審裁官的氣,當然不好受。
當僱主拿著你「工作上的差錯」寫成呈堂證供,審裁官很易先入為主,信以為真,對你產生負面印象。
假如大家在「口供」中未有盡全力去推翻僱主的指責,未有就自己的行為提供合理辯解,審裁官就會判定為辯解證據不足,你等如幫了僱主一把。
因此在審判進行之前,你必須寫一份完整「口供」,目的是除了替自己的行為辯解之外,還要主動用各種證據去支持你的想法和說法,去游說審裁官相信你沒有犯錯,並要引導審裁官去發現僱主的問題所在,這是平反的方法。
注意,你必須先平反僱主給你的罪名,之後審裁官才會處理僱主的錯誤,不要混淆了事情發生的先後。
「口供」其實係乜野,有乜用?
這裡說的「口供」,又可稱為「狀書」,官方名稱為「申索陳述書」,它是一份文件,是申索人提供法庭的呈堂證供,作為申索的依據。下圖是取自勞工處提供的申索表格中,申索的背景資料,已是法定口供的一部份。
| 勞工處提供的申索表格 |
「口供」的官方要求如下:
正常來說,我們天生不懂寫「口供」,一般法律訴訟都有律師代辦口供,勞資審裁處更講明不能帶律師上庭,所以我們也不會聘請律師幫手,只好硬住頭皮替自己去寫口供,把自己大概知道的事情簡單寫幾句,就匆匆忙忙交表格給勞工處。
據官方資料:
如果你的申索是普通的金錢索償,案情簡單,不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你可能認為無需諮詢律師……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和職位的專業性,有些網友會出錢請律師做諮詢,汲取法律意見,但未必會俾錢做埋口供。
| 政府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
| 香港律師會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
我不知道區議員是否有如此力量,假如你有麻煩,不妨找他們傾傾。
另外,坊間有團體有提供支援服務的,大家找他們幫手要小心。
若大家做「口供」前沒有事先了解口供的做法,口供的內容最普遍問題是:
1) 文件格式不理想;2) 事件描述次序和日期混亂;
3) 事件細節描述不清楚,留下太多伏線;
4) 太多個人意見,情緒化的批評或質疑;
5) 未有提出僱主錯處;
口供寫法小提醒:別「自以為是」➝ 調查主任或審裁官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
- 從基礎開始寫:假設讀者什麼都不知道,從公司背景(簡單介紹架構、競爭環境)寫起,再連到你的部門、崗位,再到具體事件。
- 加背景解釋:例如,不是只寫「高層突然炒我」,而是加「公司最近因競爭壓力,重組架構,高層思維偏向成本控制,這導致...」(但只能寫相關事實,避免寫個人猜測)。
- 檢查自問:寫完後問自己「如果我是外人,這段能完全讀得懂嗎?有足夠基礎判斷嗎?」
- 好處:詳細口供能引導官員看到你的視角,讓他們能站在與你相同的地面,相同的角度,而不是叫他們浮在半空去看你的視角,提高他們理解和同情你的機會。
僱主會找律師幫手
律師除了替僱主出謀獻策外,還會代辦僱主的「口供陳述文件」及組織相關證據,用來回覆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
因此你面對的對手很大機會是僱主的律師,當這些有經驗又專業的律師跟你對戰時,你不可能用盲拳就可以打死老師傅,更不可能單靠勞工法例,就能碾壓他們。
你要知道,律師是擅長於法例,也擅於跟勞工法例週旋,他們可以用勞工法例做矛,亦可用勞工法例做盾。
相反,僱員通常沒有法律知識,也沒有做文件抗辯的經驗,要應付敵方律師部署的策略是有困難。
但也不需要太神化這些律師,因為他們只是拿著僱主的「第一因素」去做文章,沒有第二和第三因素可以利用。而且這種賺錢有限的工作,街外律師不會花太多時間去做,有機會出現漏洞。
假如公司本身就有律師,僱主不用額外花錢請律師,就更容易跟你長期對抗。一來公司律師是僱主手下,若打輸他會有手尾跟。二來僱主通常問過公司律師,拿了意見才發動解僱,這樣你打起官司上來,就會較難取勝。
假如你沒有寫口供去自辯,又沒有寫口供去踢爆僱主的無理指責,這樣很容易令審裁官有種感覺,就是你間接承認「僱主口供中提出的罪狀」,這樣審裁官便很容易代入敵方律師的策略,對你產生不利的裁判。
這樣上到庭時,一開始就很易處於下風,到時有口難言,難以翻盤。
有網友的僱主甚至沒有把口供寄給網友,讓網友不知所措,因為不知僱主會出了甚麼蠱惑,也無法作出反駁。
亦有僱主直接找律師寫信俾網友,企圖威嚇網友令他知難而退。
「抗辯」的意思是甚麼
有咁想法既網友,都害怕法庭上爆出一些自己應付唔到既事情,或擔心自己缺乏急智去應付審裁官的質疑。
我時常告誡網友,「口講的抗辯」只是在庭上的例行交流和互動,等庭上的錄音咪可以錄返兩句你把靚聲,真正的抗辯是用白紙黑字做的「口供」。
口供不是等到上到庭時才交給審裁官,而是在上庭之前早就要寄交調查主任。
因為審裁官未必有時間去審閱我們發出的所有文件,調查主任會把口供中的重點濃縮成報告,然後交給審裁官審閱。
而且每次的審訊,審裁官會換人,若我們要上庭幾次,每次在庭上重複用口講同一番說話,是費時失事,也容易講錯野。
跟據司法機構官方網頁資料,「抗辯」有以下說法:
-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抗辯式訴訟制度,訴訟各方須向法庭提出其案,然後由法庭裁定。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經考慮證據和聆聽各方論辯後作出決定。
- 向法庭呈述案情,提出論說立場和事實根據,是訴訟各方的責任,法庭對案件不作調查。因此,訴訟各方應作充分準備,向法庭提出證據,藉此證明己方主張的事實和觀點。
- 訴訟各方可以在庭上呈述有關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論點。若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你不可期望法官會協助你提出你的案。
「抗辯」為甚麼盡可能不用口講,原理是:
(B1) 口講無憑
審裁官常說「空口講白話,說話無根據」。人不可能說每句話都有根據,而且所謂有根據的說話,大家懂得說麼?
用手寫就可以每句說話都加入根據,讓審裁官不用質疑,省回庭上許多時間。
而且跟據官方資料,已經寫成文字的口供,審裁官不會在庭上再重複詢問申索人。
(B2) 用口講同一件事,演繹方式每次都不同
每個人說話會因聆聽者不同而作出變化,正所謂因人而異。同親人講,同朋友講,同審裁官講都會不同。有時心情好會講多,心情差又會講少;有時忘了細節說不出來,有時把事情簡化,有時把事情誇大;有時說話深沉堅定,有時又會口窒窒。
聆聽者怎樣能確定你講的每一句說話,都能反映事實的全部,而且準確無誤堅定不移。
當你把事情寫了下來做成文字紀錄,它就變成永恆不變的事實,任何人包括勞工處主任,審裁處的調查主任和審裁官都能清楚看到,你就不用逐個人去交待事情。
更重要的是,你根本沒有機會去逐個人交待事情,只有寫成一份「口供」,所有負責案件的人員就能一目了然,可以準確知道你講的每一句說話和找緊事情的重點。
(B3) 保護申索人利益
你也聽過警察錄口供,目的是省卻法官重複詢問事主。有些人例如女性或小孩,遇事不方便上庭作供,官員就會替她們先錄口供,讓她們不用上庭面對群眾和壓力。
假如你害怕在庭上說話和爭論,怕自己崩潰發狂,怕自己爆粗,那就更加要把口供寫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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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怕在庭上說話和爭論 |
⏰有些網友認為,案件單純係睇勞工法例,法例講明保障我地,講明僱主不能剝削我地既福利,我們根本毋須理會僱主提出的解僱理據,唔輪到僱主任意莽為,上到庭審裁官一定判我地岩,我地洗乜做咁多野去為自己「抗辯」。
我時常告誡抱有這種想法的網友,勞工法例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可以給僱主和律師去利用,「釋法權」又在審裁官手上。
例如審裁官說過:「即使你工作做到100分,只要你跟同事合作不來,僱主都有權炒你。」
勞工法例不存在「你跟同事合作成點才算合格」的條款,而且在公司裡,幾乎一定有不良的同事或惡勢力存在、例如隔離部門的老大、老闆身邊的紅人、小圈子同事、公司山寨王呢d,你幾乎不可能百份百跟所有同事合作得天衣無縫。
只要你有得罪人,有人想整走你,即使你幾努力,在咁既勞工法例前面,基本上是無保障。
僱主做法是否合法,視乎審裁官的講法,工作做足仍可以俾人炒,任誰也意想不到。
所以勞工法例寫到怎樣天下無敵,它都可以變得虚無飄渺。
舉個真實的例子
有位網友身體患上重病要長時間休養不能上班,醫生有病假纸给他,理論上法例能保障他不會被解僱。但他的僱主指他一個很重要的員工,沒了他公司的營運受到很大影響,公司於是以「影響公司運作為理由」,把他即時解僱,連代通知金也不支付。勞工法例講明僱員在有薪病假或產假期間,僱主不可以解僱員工,否則觸犯法例。
但網友回報勞資審裁處的想法不似預期,勞資審裁處認為僱員若有「影響公司運作」,即使有病假紙做證據,僱主都有權合法解僱員工。
我聽到勞資審裁處咁講法,都立即呆咗。
所以在任何情況下,我地都不可以太腦定,以為自己一定贏,因為勞工法例存在灰色地帶。
幸好的是,勞資審裁處通常會把他們的「不似預期想法」預早放水告知申索人,等申索人上庭之前可以早作預備,例如準備補充口供詞,去推翻僱主提出的解僱理由。
以上述案件為例,勞資審裁處預先通知網友,他們將會接受公司以「影響公司運作」為解僱理由,咁我和網友就要集中精神去推翻公司這個「影響公司運作」的藉口。
申索過程中會遇到的麻煩
(C1) 勞工處的麻煩
你會發現僱主一概沒有遵守,種種跡象顯示僱主沒有依足法例去做,沒有提供解僱原因,沒有支付法定補償,甚至你可能被公司尅扣了人工。
職員聽完你訴說的情況後,你可能都聽過他們的回應,例如「不肯定僱主有無錯喎,呢d要等個官判,我地無審判權,勝算睇黎係有既,但你d申索理由睇黎唔係幾充份」等等說話。
此際勞工處給出一種奇怪感覺,「佢係無能為力,佢係分辨唔到是非,佢無能力判誰對錯,佢無能力為你平反」。
法例保障方面的疑惑,勞工處好快就幫我地解答晒,一定要讚佢叻,要多謝佢地。但係由於佢地呢樣唔知,戈樣又判唔到,我地多咗開「調解會議」,或者上「勞資審裁處」的麻煩。
大家從來無預料有呢d麻煩,唔知點樣可以解決呢d麻煩,仲要唔知最後結果係贏定輸。
切勿誤會,我不是在講勞工處壞話,勞工處其實有能力幫你擺平件事,但佢地首先要確實掌握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事發經過、有齊晒所有必要的證供和證據,尤其是能夠確定你口供的真實性和可信性,佢地才能做到野。
除非你個案件好簡單,否則單靠在勞工處坐低傾兩句,填張表格就能水落石出是不可能的,文章末段我再同大家詳談這部份。
(C2) 「開調解會議」的麻煩
我見很多網友的留言都輕輕帶過調解會議,很少暢談會議内容,一來調解會議內容需絕對保密,二來調解會議實際無乜野好傾。
「調解會議」是讓僱主和申索人在調解主任面前,三口六面把事情講一次,證實你和僱主真係反咗面,但結局通常是不歡而散,所以無乜野值得拎黎講。
跟據網友們賽後回報,我歸納出一個結論,就是「無理解僱」根本是僱主處心積累的安排,它既不是突發事件,也不是誤會造成,所以僱主基本上不會和解,調解會議就變得無用。
事實上「無理解僱」可以幫公司慳一筆錢,又可以對申索人起懲罰作用,造成金錢上和心靈上創傷。簡單講,無理解僱真正目的是懲罰僱員,把無利用價值的僱員踢走,所以單靠開一個會議,無可能把事情逆轉,尤其是雇主不會因為一個無約束力的會議,就把原本省了的錢嘔返出來。
調解主任當然知道雇主是有企圖,但苦無足夠線索和證據去支持佢去跟雇主爭取或談判,咁調解主任地只能讓大家去找勞資審裁處,用審裁方式解決。
新近更有僱主拒絕參加調解會議,迫使申索人直接入稟勞資審裁處的情況。
如有需要透露調解會議內容,必須事先向審裁官提出申請,獲批之後才可透露。
當審裁官要求你透露會議內容,或當你因應會議內容去找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可不受保密協議限制。
基於保密協議,調解主任不會做任何會議記錄,也不會把會議內容告訴審裁官,因此審裁官未必會知悉會議內容。
所謂「動態解僱理由」就是這種,我和另一位網友在庭上就親眼見識過,僱主在庭上將「解僱理由不斷變換」,可見公司多麼任性。
我們作為防守一方,就要盡力去揭穿公司這些大話,不要讓它不知不覺。
(C3) 「上勞資審裁處」的麻煩
大家若有睇過電視劇,知道上法庭並唔係咁好玩的事,大家都害怕上庭,怕要同僱主爭抝,怕審裁官為難自己,又怕要俾堂費,律師費,仲有精神壓力和花時間。
我曾經做過一星期高等法院陪審員,對法庭和法官早有認知,假如你未上過法庭,你唔會知道上庭實況,你可能會感到緊張害怕,所以最好先找個心理準備。
最緊要在開第一庭前15-30分鐘要到達,一來疫情期間,外人聽審可能要攞籌,二來審裁官也許會有開場白,可以聽一下審裁官的處事心態。
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網友回報審裁官在庭上的說話,亦有審裁官吩咐網友不可以把審訊內容外洩,所以我不知道其他審裁官在庭上的論點是甚樣,若想知道就只有坐在觀眾席親耳聽審。
申索前先搞清楚被炒的經過
找我的網友都願意分享他們被炒的經過給我知道,讓我了解他們的遭遇。不過想知悉他們的經歷有困難,因為他們不會有條理地告訴我事發經過,很多時是把零零碎碎的「片段」說出來,感覺就像在相簿裡抽幾張相給我看。
| Photo by Alex Andrews from Pexels |
我發現這樣做的時候,很容易令網友記憶起一些忽略了的重要線索。我亦可以搞清楚事情的先後次序,來龍去脈,到底是僱員有錯在先,還是僱主有錯,就能判斷出來。
當每件事情能清楚地展現在大家眼前時,就可以組織起來,用筆準確記錄,免得轉頭忘記,亦方便有人問起時能輕易回答。
這裡說的「情景」,可分為兩部份:
(一) 情包含「表情」和「感情」
表情和態度是實在的,能反映僱主當時採取的行為,是否法例中所指的「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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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僱主當時的態度和反應如何 |
(二) 景包含「景況」和「景物」
代表當時的地點、時間、環境和場合,有份參與和見證事情發生的人或物件。| Photo by fauxels from Pexels |
要回憶起一些細微往事做例證,例如僱主是幾時開始挑機和製造事端,僱主怎樣找材料去製造罪名等。
僱主要整走一位做得「好地地」的僱員,必須「挑骨頭」尋找意見分歧。例如工作表現、同事或部門合作、客戶投訴或地理上、工時上的矛盾去製造解僱藉口。
最常見的藉口例如「不合作,難駕卸」,可以虚構出來,也可以真實存在,視乎僱員有幾大破綻可以給僱主利用。
相反,僱主自身亦可能存在一些情況,令申索人感到僱主「不合作,難駕卸」。
舉個真實的例子
網友對一些「僱主說過的話」一直深信不疑,自己委屈的承受著。但我拿著「僱主的話」上網調查,發現僱主原來是講大話,其真正目的是欺負網友。
所以網友提及「僱主的話」時,我都要小心謹慎,要分辨說話的真偽,以免跟網友一樣被僱主欺騙。
同一句「僱主的話」聽在審裁官耳裡,審裁官也許信以為真,就給僱主矇混過關。所以我們要負責去澄清「僱主的話」,若有存在欺騙成份,我們要主動揭發宣揚,是十分重要的策略。
我要思考網友的每句留言,協助網友找出僱主言語上或行為上的「不合理」地方,然後叫網友寫成呈堂證供去揭發僱主,令僱主的形象在審裁官眼中矇上陰影。
很多時網友的留言裡,很簡單的一句話已隱含關鍵線索,只是當事人未能察覺出來,留言一旦寫到紙上,就很容易被我看出線索。
所以網友給我的留言,都算是一種口供,讓我看到當時的事情和線索。
| Photo by olia danilevich from Pexels |
但這種形式的口供,只是網友對實況的描述,網友當時如何去理解當時的實況,他們沒有表達出來,我就無法理解,必需進一步追問才能得出心智想法的事。
我的作用主要是協助網友看出線索,再用文字去表達出當時網友的行為是如何地正確,支持該行為的道理又是基於何種規範和邏輯。
僱主盯上網友後,語言行為都是「對人不對事」,是沒有規範和邏輯,只要網友能具體地列舉這些「惡劣言行」出來,用規範和邏輯去將它們定位成「負面」,讓勞工處主任和審裁官親眼看到這些行為是如何地損害他人,勝算就會大增。
不過口供呢家野關乎私隱,各位網友不該任意把事情公諸於世,我也沒有把自己的所有事寫出來。
網友各自有不同處理方式,有人願意講很多事俾我知,亦有人怕我是僱主線眼,不說出實情,避而不答,或給假答案。
防人之心不可無,我不介意各位的處理方式,但我想提醒大家,要獲得勞工處和審裁官信任,你們必須提供詳細資料、確實證據給勞工處和審裁處,不可任意去隱瞞一些事。
雖然如此,網友很難三言兩語把所有口供和重點發掘出來,要給時間把事情記憶回來,再組織事發經過給我知道。我又需要時間去思考網友說的每一句話,再從中找尋線索。
| Photo by SHVETS production from Pexels |
這些未曾發掘的口供,是我從「不知情」進入「知情」狀態時所需要的元素,但這些口供都未有用文字寫在口供紙裡,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都沒有這些資料,他們就無從入手協助。
僱主一方卻有律師寫的專業供詞,律師寫口供早已駕輕就熟,能有效影响勞工處主任和審裁官的想法,容易令勞工處主任和審裁官偏幫僱主。
始終僱主是生意人,用真金白銀出糧畀員工,自然有一定社會地位和信用度。相對打工仔而言,我地沒有任何信用值可以讓官員去相信。
拆解被告人(僱主) 的口供詞
審裁官是否會偏幫僱主,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僱主在「被告人口供詞」入面填寫了甚麽內容,只要你看看僱主填的那份表格 (下圖),就能略知一二。
(2) 表格第七欄,要求僱主填上「不同意支付的申索項目」
當僱主有不同意支付的申索項目,他就要在第八欄交待拒絕各項申索的理由和證明。假如僱主在這部份做得好,有充份理由和證明去支持他「不支付」,就能令審裁官考慮偏幫僱主。僱主不支付的理據,通常來自我們被指做錯的事或行為,所以要推翻「僱主不支付的理據」,我們就必定要推翻僱主的解僱理由,即係指我們「做錯的事或行為」。
(3) 表格第九欄,要求僱主填上「是否願意與申索人作庭外和解」
在這表格中說明,其實審裁官一早掌握了僱主的取態,並非我們天真地以為是法庭上的審裁官去影响或改變僱主的取態。
假如僱主立定決心不會庭外和解,審裁官的決定就會受到一定限制,這樣我們就要有足夠又堅實的材料,令到審裁官去幫我們推翻僱主的指控,這樣我們才有機會勝出。
至於我們的取態,審裁官只能從我們的口供中才能感受得到。
其實我們只能盡力去表示出爭取態度,否則就只有等待在庭上被審裁官的決定去影响,我們和僱主的玩法基本上是完全不同。
(4) 表格第十欄 (下圖),要求僱主填上「列明願意支付作為完滿解決此申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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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口供詞表格第十欄 |
勞工處職員只會聆聽你說話,不會抄低做記錄
| 影片來源:TVB USA Official |
勞工處無法知悉你肚裡的所有事情,單靠同你傾幾句,勞工處根本沒法有效評估。
勞工處更沒可能像我一樣,願意花幾天時間去訪問你,去獲取有用資訊。
所以大家必需靠自己去準備好份口供,要鉅細無遺地告訴勞工處,勞工處才有力去把事情解決。
另一個問題,是大家不知道要寫那些事情出來,大家不知那些口供對判決起重要作用,不知道那些是證據,不知道那些是重點需提出來。
這關乎你該怎樣寫才會對自己有利,該填上甚麼資料才可以推翻僱主的證供。
還有不少人以為口供是等到上庭時,審裁官詢問才說出來,或者跟僱主辯論時才說出來。
上述這些情況是我對每位求助網友都要重複又重複的提醒,我想令大家明白「口供」的重要性。
由於大家不會請律師幫手寫口供,所以只能靠你自己去做好。若你自問作文能力不佳,可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替你起稿。
填寫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申索表格要注意的地方
我想在這裡簡單說一次寫口供要注意的地方,讓有需要的朋友能盡早知悉。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提供的表格上有「口供」的一欄,要求你把遭遇的勞資糾紛用文字表達出來,其作用是讓職員看過你的文字後,能知悉你和僱主之間發生了甚麼事,你遇到了甚麼麻煩。
這個口供欄只有半版紙大小 (下圖),你可以即場填寫,即場交表。
雖說口供欄可以另外加紙去寫,但你即場能填上的內容不多,只能用粗略精簡的方式去描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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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供的申索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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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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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和申索理由 |
試想一下,勞工處給大家預留半版紙的空間去寫口供,這麼少的空間幾乎沒可能讓勞工處知悉成件事的來龍去脈。疑點證據全部未有包含在表格內,勞工處可以憑甚麼去做判斷,可說是沒有。
案件分享:「追討代通知金」
我想分享一次經歷,我和同事不幸遇到勞資糾紛,事源僱主把我們幾個人遣散,卻暗中在解僱文件裡做手腳,再給我們去簽,打算逃避支付代通知金和遣散費。我們跟僱主週旋了兩個月都搞唔掂,唯有去找勞工處。
勞工處聽過我們的描述後,認為僱主「不支付代通知金」的做法並無不妥,反指是我們做錯,簽了不該簽的文件。
我聽到勞工處咁樣講心都寒了,僱主「不支付代通知金」竟判定屬於正常行為,反而出錯責任在我們身上。我想知道是那裡出了問題,讓一個對案件無乜主見的勞工處,忽然變得明辨是非,直指是我們做錯,這是很奇怪的現象。
我覺得勞工處有欺善怕惡之嫌,當發現僱主有錯時,他們就扮無知,當發現僱員有錯時,他們就扮專家。
我咁講雖然係委屈他們,但我相信他們咁樣做應該有苦衷,例如是想激起我們鬥心,去俾心機做口供。或者職員資歷有深有淺,未必一下子能看穿世事。又或者我個樣衰,一定係我做錯事。
知悉勞工處企在僱主那邊後,大家心情都變得很糟糕了,連勞工處都說調解會議沒有用,叫我們考慮直接到勞資審裁處。
可是其中幾位同事表示「怕麻煩」,寧願蝕咗筆錢也不願上庭,堅持要在勞工處開調解會議,希望僱主能回心轉意肯和解。假如此事未能在勞工處解決,這幾位同事就會退出申索。
我們原本策略是採取「合併申索」去加強戰鬥力,因為這幾位「想退出」的同事掌握了「有力證供」,若他們真的退出,餘下同事將失去「有力證供」支持,到時要戰勝僱主將變得困難。
剛好我被同事推舉為「僱員代表」,因為我在公司年資最短,最適合做爛頭卒。
我希望把所有人的利益找回來,再利用申索行動去證明自己在網上寫的心得有用。如果申索失敗了,寫出來讓大家借鏡也無妨。
在勞工處爭取勝利心得
我唯有立即趕製一份「勞資審裁處適用口供」出來,這份本來上庭才會做的口供,我嘗試把它用在勞工處那裡。
我不知道勞工處會怎樣看待這份口供,也不知他們會不會看,只能冒險試一次,希望這份口供能起「決定性」作用。
於是我在交表格給勞工處時,把這份「口供」也一起遞交入去。
這份口供內容包羅萬有,匯集各同事之大成,總共10頁紙,共有九千字,是我花了一個月時間去整合而成,版本也更新很多次。
我用電話逐個同事做訪問,每次傾一兩小時,傾到喉嚨痛,我未試過同人傾咁耐電話。每位同事都盡力把想起的事情告訴我,我把資訊砌成詳盡的事發經過,各項細節都有清楚描述。
雇主在解僱時安排到底是怎樣,因為雇主要孤立我們,才能避免我們能互相提點和討論。
那一刻我們聽到了雇主什麼說話,我們理解到什麼,判斷過甚麽。
我們簽署文件時,到底發生過甚麼事。
以上都是勞工處想知道的事,我就像代替他們去審問同事,然後錄取口供一樣,把他們交待的過程全部以文字清楚記錄。因為我也是其中一個同事,所以我都要自己審自己,再錄取口供。
我必須向勞工處解釋,我們願意簽署雇主的「潛在欺騙性文件」的原因,到底是自願還是受脅迫。
重點是雇主的「解僱文件」必須待我們簽署後,才能變成有效法律文件,才能讓雇主「不支付代通知金」的做法合理化。僱主更因為該文件,獲得勞工處職員的無條件信任和支持。
我需要在「解僱文件」中找出「不正當或不恰當」的項目和條款,證明該文件的條款存在剝削員工的法定應得利益,令員工蒙受不必要損失,勞工處就可以有證據去「否定」該份解僱文件,使其無法生效。
另外,勞工處以為我地成班人係傻仔,咁好難怪佢地,因為佢唔認識我們。所以我要詳細介紹僱主和僱員的身份、職位、年資和家庭背景給勞工處知道,等勞工處唔好當僱主係一個好人,亦唔好把我們當成三歲小孩。
為了令勞工處知悉僱主的炒人動機 (就像查案必先找犯案動機一樣) ,我要做許多客觀分析給勞工處去評估,因為僱主炒人唔賠錢,背後一定有原因。僱主自己肯定不會說實話給勞工處,所以我要找出那個原因讓勞工處知道,否則勞工處以為我們貪好玩,俾人炒仲亂去簽文件。
同事亦爆出很多我不知道的證供,我把當中能指證僱主行為上錯誤的事重點提出,讓勞工處清楚看見。由於同事的資訊多能互相補足,口供更全面可信,應能令到勞工處人員信服。
口供中提供的詳細資料,保證任何人看到之後,都能發現僱主玩弄了甚麼手段,都能評估僱主對待我們是否恰當,都有能力去判斷我們是不是真的做錯了,是不是真的簽錯了文件。
原本判斷「我們做錯了」的勞工處,按原定計劃開了調解會議。
調解會議中,勞工處主任未有很明確的結論。
之後我們的同事也分別聯絡過主任,讓主任知道一些不方便在口供提出的私事。
經歷多番交涉後,主任成功幫我們討回了「代通知金和遣散費」,並把支票親手交到我們手中,那種窩心感覺難以言喻。
想不到勞工處原來可以咁勁抽,不用出動 審裁官 就擺平了僱主,同事又可以免除上庭之苦,簡直是完美結局。
今次的經歷告訴我,不要少看勞工處的辦事能力,只要有詳盡口供資料,勞工處就有能力去明辨是非,判定對錯,把僱主收服。
我弄的所謂「勞資審裁處適用口供」,本來是去到勞資審裁處才需要做的文件,這份「口供」包含審裁官想知道的關鍵人物、事發經過、人物談話內容、支持談話的證據、僱傭合約、相關文件影印本、相關的公司電郵、Whatsapp 對話截圖等。
怎樣才能做一份口供出來
首先要由頭到尾閱讀幾次,看看內容有無錯漏,有無看不明白的地方,有無自相矛盾的觀點,有無講唔通的事情,有無說了出來但又無法交待的事。
即使我小心去寫,仍被同事找出許多錯處和錯字,所以有人幫眼檢查口供內容,比自己一個人做,會好好多。
① 先交待口供裡面提及的人物,其名字和職銜
- 包括申索人的姓名、職位、工作年資、工作內容、學歷、家庭背境,例如是否家庭支柱等。
- 公司的名稱,僱主的姓名 (即老闆的姓名)。
- 僱主的手下,包括申索人直屬上司的姓名和職位。
- 僱主的手下,包括與案件有關的HR人事部人員、其他相關經理和同事的姓名和職位。
- 僱主的現任或前任手下,包括所有證人的姓名和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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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出口供裡面提及的人物名字和職銜 |
② 跟住交待「劇情」
我經常要問他們案情是幾時發生,務求把案情次序執返正,把故事鋪排返好,咁我先可以準確知道案件的來龍去脈。
③ 跟住是人物出場次序
網友提及的「僱主」,往往只是僱主的手下,可能是上司、人事部,也可能是下屬。網友把一班人統稱為僱主,就會令調查主任和審裁官混淆,造成對你不利的狀況。
以我的舊案件為例
另一個網友例子
追問之下,原來真正的僱主從來不在公司,公司的「揸弗人」竟然是個低級職員,是一個比網友更低級的職員,原因不便多說,總之不可告人。
④ 輪到交待主角的「對白」
很多時我要主動問,網友才會講出當時那個所謂「僱主」講過乜。網友不是唔記得,而是不主動說,要人問先肯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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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或經理到底說了甚麼 |
⑤最後要交待的是「你想要的和解結局」
由於你名譽上被公司砌詞抹黑,實際上有名譽、金錢和工作機會損失,所以你必須要求公司修改解僱信,才能討回名譽。
據勞工處表示,復職只適用於因「懷孕/受傷」而解雇的案件。
網友又擔心:「若修改為自行離職,會否失去代通知金」.... 答案是不會。
因為自行離職的話,假設你通知期是一個月,正常情況你要做多一個月才可以走。
若你真的做多一個月走,你是不會獲得代通知金。
假設公司願意修改解僱信,代表公司在收到你的辭職通知後,沒有讓你做多一個月,而是叫你即刻走,你又真係即日離開了公司。
這樣按法例,公司就要支付代通知金給你,公司才可以合法地即日送你走。
所以代通知金不會因為修改解僱信而失去。
💁口供初稿完成,進入審核程序💁
當做完口供,你就要進入審判的彩排,你要幻想自己當上審裁官,你要負責去評審這單案件。| Photo by Michelangelo Buonarroti from Pexels |
所有申索人口供內沒交待的東西,你要扮成一概不知,你不可對申索人沒說的事「自動知道」,你不可猜測申索人說話的深層含意,你只可以見到甚麼就知道甚麼。
凡是你見到「僱主口供」入面有交待的事,卻不見申索人有積極反駁,你就會選擇相信僱主的官方講法是事實和真確。
你知道自己看完這份口供,轉過頭就要去開庭判決,你沒有閒情逸致去慢慢睇,你期待手上是一份清晰簡潔,重點齊全,證據確鑿,不需花太多腦筋,就能輕鬆判決的口供。
到底你寫的這份口供,能不能說服虚擬審裁官,去做出你想要的裁決,就是考驗你的「語言藝術」。
💁你嘗試用法官的角度,去看你這份口供的每一句說話
看看供詞和證據是否能引導你去作出對申索人有利的判決,假如供詞令你難以取捨,那麼你就有理由可以大聲說 👉 「申索人的證據不充份」。
看看供詞內容中,申索人有沒有未曾交待的重要事情、申索人有沒有隱瞞對他不利的事情、有沒有值得質疑的疑點、有沒有明顯的破綻。若有的話,你更加有理由判定👉 「申索理由不充份」。
當你這個虚擬審裁官看完申索人份口供都感到認同,覺得是一份有用和可信的文件,而你有信心判申索人勝出時,你這位虚擬審裁官就可以收工了,彩排結束,勝利在望。
口供的用字要恰當和正確,內容要真實和客觀
有時網友留言寫了一些我看不懂的名詞,例如「裸辭」,你可能怪我點解唔識裸辭,但這不重要,我不懂對任何人都無影响,但審裁官或調查主任不懂你寫的字,對你就有不利影响。
我遇到不懂的生字通常懶得去查,不會多口去問,但遇著網友求助,我不可以偷懶,一定會去Google搜尋,把網友的意思搞清楚,以免誤會,但我就要花時間去查一些不太重要的字。
到底我有無必要為網友一個潮語,去花自己的精神時間呢,關鍵是溝通要做好,就得花時間。
盡量不要寫錯字,除了避免審裁官或調查主任覺得你文化水平低之外,更加不要令審裁官覺得你是個做事不小心,容易犯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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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寫錯字,令審裁官覺得你做事不小心,容易犯錯 |
怎樣才不算空口講白話,就是你有銀行入數紙,銀行打簿等有效證明。
若你真係好想同審裁官講你「收咗僱主五千元」,但你又無入數紙,咁你就無論用甚麼方法、形式都要想辦法找到其他證據出來,到時不管證據是甚麼,信不信由審裁官決定。
在口供中,避免提出對僱主的任何質疑,這種質疑是無用的,因為審裁官有權質疑任何人,我們卻沒有這個權力。
假如你真係好想提出質疑,希望審裁官去質疑僱主,你不能用主觀的方式直接提出,你只可以用客觀和不武斷的語言,利用客觀環境證供去支持你見到的事情,讓審裁官自行判斷事情是否值得質疑。
完成以上全部工作,你的口供才算真正完成。
勞工處的主任好幫得手
假如大家不想搞到去勞資審裁處,又怕上庭麻煩的話,你就要在入稟前期,盡力做好份口供給勞工處,不要等到勞資審裁處先做。勞工處通常派出一位「主任」負責我們的案件,我們需要把所有知道的事告訴這位主任,協助主任去全面了解案情,主任會基於你口供提出的資料作出調查,例如找僱主對質。
等到主任獲得足夠證據,能判斷誰在說假話時,主任就有能力幫你去擺平事件。當主任調查完發現證據不足時,主任就會轉介我們去找勞資審裁處。
找僱主對質這回事,我不知道「勞資審裁處」的人會不會做,但我知道勞工處主任會做,而且主任親民、心地好、亦好相語,肯樂意協助我們。
實際上勞工處主任點樣處理案件,我不敢妄下評論,以上純粹靠個人經歷去猜想而已。
法律既野我地識條鐵
⏰有人認為法律既野我地「識條鐵咩」,唔會因為寫口供就會「死都抝翻生」,唔會寫到法律觀點,唔明寫咁多口供做乜。無錯法律我地識條鐵,但千祈唔好睇小自己既能力,尤其是有人欺負你,令你含寃受屈的時候。
| 《九品芝麻官》故事展現不正義的時代中,「正義」的生存之道。(圖/取自IMDB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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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海都俾包龍星鬧爆 |

































留言
僱主不願調解這情況在我來說是第一次聽到,你知不知為何?
假如僱主不願調解,勞工處有沒有說過甚麼,有沒有找一位主任給你甚麼意見?
我估他們會評論一下你既情況,或叫你直接入稟勞資審裁處。
順帶一提,各位朋友若想問我拿取口供紙去參考,恕我未能提供。
因為口供紙包含我、同事和僱主的私隱,恕不方便公開。
我的口供紙是針對僱主和勞工處對我的質疑去訂製,未必適用於各位的情況。
各位還是需要跟據自己的情況,去泡製口供紙。
如需要幫手,可電郵到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順帶一提,近來我訪問過幾位網友的申索狀況:
有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
有兩位上庭後申索成功,順利拿到所有欠款。
有兩位上庭後申索成功,由於審裁官中途壓價,只拿到部份欠款。
有兩位由於勝算偏低,決定放棄入稟勞資審裁處。
我沒有交待清楚,第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的,是僱主反過來要追收網友一筆龐大的代通知金和違反合約金,因為僱員的離職通知期長達半年,另加一筆合約期內被炒的罰款。
事件起因是網友決定辭職,通知公司在完成半年合約通知期後離職,公司獲知網友辭職通知後,卻決定即時解僱網友,並要求網友賠償代通知金和違反合約金,金額高達幾十萬。
網友很惶恐,無法支付款項給公司,假如公司入稟勞資審裁處,網友將要面對很大的麻煩。
幸好給我找到公司的破綻,公司之後沒再追究網友。
最近又發生了一宗案件類似這一宗的,是網友決定辭職,按合約通知公司在通知期後離職,但公司獲知僱員辭職通知後,決定即時解僱僱員,卻不肯支付代通知金,理由是僱員表現不達公司要求。
網友入稟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認為雖然僱員決定辭職,若公司在通時期内反過來要解僱僱員的話,就要支付餘下通知期的代通知金給僱員。
按上述審裁官判決的話,第一位成功逃過了僱主追收代通知金的網友,即使僱主入稟勞資審裁處,網友理應不需支付代通知金給公司,公司更要反過來支付代通知金給網友。所以僱主最終沒再追究網友,就是這個原因。
並取消左申索
打算重新立案再追討
搵緊有關勞資審裁處嘅資料時候
睇到你嘅文章
同時發現自己
喺成個申索過程好多不足
多謝你,另外我都有留低少少咖啡錢
有緣再見
收到你的咖啡錢,先說聲多謝!
希望我的文章可以幫到你。
若有需要幫手或俾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Email: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感謝打賞和支持!
你有無啲網友講到,網友響勞資審裁處願意和解,但公司代表唔願意和解嘅情況?
我見你文章講到,僱主唔願意和解,法官想法受到限制,我想知道係咩意思?
我又想知道多啲呢方面資料
文章講到,「僱主唔願意和解,法官想法受到限制」,指的是法官本來係中立的,佢會盡量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中間可能會插入法官對案件的個人睇法。
通常上得審裁處既案件,都係僱主在勞工處時唔願意和解,所以法官通常都是希望找到對網友有利的條件,去令僱主肯即場願意和解。
假如僱主去到審裁處填表時,仍表示唔願意和解,代表僱主態度很堅決,咁法官為平息事件,通常就失去中立性,可能對僱主有較多的偏袒。
遇著這種情況,網友事前必須準備一份很強力的口供給法官,讓法官在未開庭前已能掌握一切案情,明辨是非,才能避免法官受僱主限制。
所以我才會經常強調,製作一份很強力的口供是很重要。
因為你呢單case比較簡單,話唔定勞工處自己都有能力幫你搞掂,未必要上審裁處。當然底線係要勞工處完全掌握晒你手上既證據,亦都明白你口供的重點,他們又相信你的話,就有機會成功。
不過都預先提你一下,「到時候過堂咪睇下個官點分析件事」,呢個諗法係唔好既,點解呢,因為:
第一,個官係唔會替你分析件事,點分析件事,係要由你逐個point提出俾法官既,法官只係睇你既論點是否有道理和可信,去做佢既判決,佢不會拿著一叠微信對話截圖,就去替你分析件事。例如,你要講俾法官知,微信對話截圖裡面可以證明到你的乜野論點之類,你必須事先提出來。
第二,個官點諗野,係需要你用口供文字去引導的,盡可能不要交俾個官自由發揮咁去諗,因為個官未必完全中立的,當你僱主引導法官思巧你不良,而你沒有去引導個官諗一些對你有利的事,咁就有機會出現不公平判決。
所以你的口供中,必須要能看到你支持自己有幾好的論點和立場。
例如你提及「前公司入面有啲做咗兩年嘅都被趕走,可見佢哋其實想炒啲資歷比較長員工,逃避遣散費賠償」,最好你能提出證明,例如幾時炒人,炒咗幾多人呢d客觀資料俾法官知道,公司係有常用這種手段,去引導法官思巧公司的不良等。
最少都起碼要搞成兩個幾月
但其實由我收到hr通知,同hr有遣散費爭議
到我向香港果兩個女人求助兩次
佢地比我感覺就係唔關我事心態
我相信嚟緊會有一啲年資比較耐嘅同事離職
因為我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疫情後經常每日銷售額達唔到個每日個target
三月份我見到公司響網上登招募廣告請sales,唔係請一個,而係請十幾個
所以我覺得奇怪咁多人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或者有啲內情都未定
今年2023年截到四月份,公司走咗一個做了5年嘅店長,兩個做了兩年多嘅女仔sales
上年就走咗個buyer女仔(都係早我幾個月入職),同埋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我聽司機話佢都係2018年入職)
如果一間公司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真係難以理解呢間公司係咪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從中之間逃避遣散費賠償,留比法官大人判斷了
hr回覆請以公司電郵為準,我認為hr答非所問,有意逃避問題。佢說話有矛盾就係呢度,佢上午解除合同已經發到我email,下午另一份已經修改解除合同又email比我,咁時間上究竟以邊個為準,hr並沒有解答。我有理由懷疑hr之所以下午修改解除合同,是由於我發現上午解除合同內並沒有包含遣散費,hr為逃避支付遣散費,才故意修改解除合同,再於下午發出。
第二,我質問hr解僱決定是否我上司提出(亦即我講嘅公司果兩個女人其中之一個)
hr回覆,公司決策
我認為hr答非所問,有意逃避問題。
我有理由懷疑今次的解僱,並非基於我的上司或任何人對我的表現存在不滿,而是另有原因,因此hr沒有正面回答。
hr所指的公司決策,我相信佢口中所指嘅「公司」一詞,並非指個人(例如我公司個女人或者個hr),而是整體股東或者各部門經理開會後決定要裁減員工職位,所作出的策略。
你個強積金經理人咁衰既,幫公司攞張表格都唔肯幫手,仲同公司好似串通咗咁喎,佢有可能唔係第一次有人揾佢幫手架勒。
你呢間強積金係邊間?要開一開佢個名,等其他人知。
你似乎記返起一些往事,咁係有用既,但內容未去到可以令法官確準咁掌握個情況,同埋最緊要係,要令佢相信你這番話的論點。
例如你提到:
「因為我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疫情後經常每日銷售額達唔到個每日個target」...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你想表達既要寫埋出黎,例如話:每日銷售額達唔到target時,我有理由懷疑公司有合理的動機去裁員。
「三月份我見到公司響網上登招募廣告請sales,唔係請一個,而係請十幾個」.....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你想表達既要寫埋出黎,例如話:公司屬下五間服裝店舖之前有幾多人手,目前又有幾多人手,黎緊仲話要請十幾個喎,咁代表咩呀,我有理由懷疑公司正在一邊裁員,一邊在換血。
「所以我覺得奇怪咁多人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或者有啲內情都未定」....呢句說話要改得肯定一些,例如話:所以咁多同事做咗好耐又突然之間又唔做,其實出面個求職市場我見到唔係算好,我覺得係有內情
「今年2023年截到四月份,公司走咗一個做了5年嘅店長,兩個做了兩年多嘅女仔sales,上年就走咗個buyer女仔(都係早我幾個月入職),同埋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我聽司機話佢都係2018年入職)」....法官睇咗,未必掌握到你想表達既事,佢亦不能幫你猜測到底呢幾個人發生乜事。你有無辦法知道佢地係俾人裁員,還是自己走呢,如果佢地係俾人裁員既,咁呢句話就有point勒,否則就只算係一回事,只能參考。
「如果一間公司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真係難以理解呢間公司係咪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從中之間逃避遣散費賠償,留比法官大人判斷了」....都係嗰句,你既論點要清晰和肯定d先得既,例如話:前僱主因為經營削減裁員之後又登廣告請大量人手,我有理由懷疑呢間公司係想炒年資耐嘅人,之後用低價請個新人代替,從而節省營運開支,中間再故意逃避遣散費賠償。
我說過,好多申索人將公司既代表,例如人事部總監,上司或高層統稱為僱主,係會令法官混淆。因為法官搞不清楚誰人有不滿,就以為公司有很多人對申索人有不滿。
像你個case,你既僱主真身在內地,我地要避免使用僱主這名稱去稱呼hr或兩個女人,她們只是代表。你盡量用返佢地既人名及職銜去稱呼比較好。
「人事部HR以公司因為經營削減,倉務員職位會取消為理由解僱了我,約一個月之後我用電腦在招工網站上發現公司在屬下五間店舖上招募約十多名銷售人員。如果公司營運上是有經營困難,但又為何解僱在一間公司營運之中最重要倉儲方面的人手,但又會用一筆錢去招募店舖增加人手呢?」.....可以呀,要強調倉儲方面的人手只得你一人,若裁減倉儲人手,代表倉儲要結束了,不明白公司以後怎樣處理存貨。
通常公司揾唔到錢,就會變得邪惡。
多謝你分享工作的狀況,辛苦晒,一直都相信你架。
我揾工都唔會揾大陸人開嘅公司,預咗佢地作風差。
公司做事不光明正大,離職原因就通常會唔打出嚟,或者打到好隱晦,目的係令人難以追索。
公司用email形式的解除合約,未必可以生效作準,因為文件上只能看到公司單方面的意向,你沒有在上面簽名表示同意,代表這解除合約並沒有獲得雙方認同,就不能生效。
「reference letter要僱主加簽同蓋印先有用」.....我check過我手上的reference letter,全部都有加簽,但有幾張無公司印。我覺得只要公司親手造出來俾你的,都會有用。
寫reference letter呢d野屬於自願性質,佢地唔幫你都唔怪得佢地既。
position eliminated當然係指你個職位取消,但不能完全代表係裁員,除非貨倉跟手執笠。
因為公司可以請一個不同職位既人返黎,或者抽調其他人,話係代替你個工作。像我個case,公司請了一個總裁回來代替我經理職位,法官都話公司無裁員。
如果貨倉跟手無執笠,公司很大可能請返一個人返黎代替你,去達到表面上係裁走你,實際上係換血。若佢地存心真係想換血,咁佢上到庭就九成會話自己人手無減少,不存在裁員理據,法官一定會認同。你要去偵查一下貨倉有無人接咗手。
至於not good,公司未有具體指出你有乜野not good,佢地很可能無中生有老作一個藉口出來,用來敷衍你和法官,目的係要免除逃避支付遣散費的嫌疑。若果情況真係咁樣發展,你就一定要知道not good係乜野,唔好俾公司收埋唔講,否則上到庭先講,到時你就難防範了。
不要灰心,呢個時勢揾工難免要花點時間。
僱主在法庭上任意搬龍門,老作言論,最終要唔要負上法律責任,就要等正式開庭審過先知,通常第一堂法官不會要僱主負上責任。
我講咗咁耐既主要目標,係在第一堂就爭取到法官幫手去令僱主和解,去獲得本來屬於你的補償。為了爭取法官信任,你講真話係必須既。
若過了第一堂仍未和解,之後就正式開庭審,未必再有機會和解,到時會審成點,就只有睇法官點判了。
如果強積金代理人肯幫手,你今日就可以交到張對沖表格俾公司代表,唔洗佢地兩手吉吉咁返去,拖慢晒個進度。
呢個強積金代理人態度唔好囉,無責任感又大細超呀佢,係值得投訴下既,不過之後要靠佢幫你手拎MPF錢,就無謂得罪佢住。
佢地肯出現,你已經很好彩,而家只有期待他倆幫你傳達訊息俾上頭。
我個情況同你唔同,因為有審裁處出手幫我追公司,公司才肯即時交表到MPF公司。
而你情況就唔知有無人幫你去追公司,所以你要找勞工處負責你個case既主任,睇下佢有無幫你去追公司。
最好係通過勞工處去追,如果佢地追唔到的話,佢地就要安排你入稟勞資審裁處了。
對方通知過強積金公司我中止受僱,但公司代表一方未有填表遞交宏利強積金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表格,唔知係咩玩法。
唔排除對方上個月響勞工處主任同工會代表調停會議面前肯應承幫我對沖遣散費,之前主任叫我上去響宏利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上簽名。聽主任講返我香港公司代表曾上勞工處office收走份表拎返公司蓋章
其實可能只係求其敷衍下我將份表唔知掉咗邊度,所以宏利強積金一方職員未收到我簽名果份僱員中止受僱通知書
看情況你只有繼續追主任,要諗定一個限期,無可能無了期等下去。
所以成件事我覺得古怪
1,點解公司要將份對沖遣散費表格要寄去強積金中介人手上
2,如我之前所講,中介人對方古古怪怪,whatsapp已經拉黑咗我,唔知佢會將份表格如何處理。雖然有投訴機制可以投訴強積金中介人,不過因為我睇過宏利網站內容,遣散費對沖提取果度要一個月先可以完成對沖,所以我投訴佢本人應該都係要拎完遣散費之後先至投訴
勞工處調解主任果度,我見佢都跟得我呢件事情好足。主任佢響調解會之後同我,同埋個工會代表講,有個case拖足三個月先收到支票。
工會代表都叫我慢慢等,唔好急
仲有勞工處個調解主任叮囑我,有事記得揾佢。
其實睇返成件事,勞工處主任做事認真跟進做到足,真係要寫封嘉許信比主任個上司。
如師兄所講,無了期等其實就應該唔會了。因為我大陸HR已經比咗微信對話截圖我睇,宏利強積金中介人話已經收到我份遣散費對沖表格,只差在佢後續點處理
你有無將拉黑既事告訴主任,我覺得既然份表格落在中介人手上,你可以叫主任去追佢,我擔心呢個中介人事不關己,己不勞心。
宏利話30日內會處理,咁你唯有俾少少耐性等下,一定會有的。
咁你問咗客服下一步應該點做未?
如果客服要求公司簽到岩為止,咁你可能要通知主任幫手去叫公司補發一張岩簽名的表格。
咁樣搞法又唔知要拖幾耐。
可不可以叫客服通融一下,你同佢講好難先叫到公司肯填呢張表格,簽名樣式差少少,公司未必肯再填一次,叫佢地通融一下啦。
我亦有問過以前公司個HR,佢話以前份強積金表格上簽名的確係用佢個名。但係佢離職之後接手即而家個HR,有無通知宏利要更改返個簽名樣式就唔知道了。
同埋以前公司個HR同我講,公司代表授權簽名就可以了。
咁就奇奇怪怪,我同HR對話之後第二日打電話去問宏利,究竟係咪我公司簽名係唔同人嘅簽名,宏利客服無正面答我,只係正接講公司簽名樣式同宏利存檔中個簽名係唔同。
同埋我認識前公司HR離職之後,基本上公司員工一年入面經常會有人入職,亦都有人離職。之後接手果個HR都應該會處理大量強積金文件,所以對方亦應該知道強積金表格上簽名唔可以簽錯
所以我就覺得對方係有心玩嘢,我亦將自己諗法講比主任知道。
咁講HR故意玩野有可能,而家唯有等主任繼續幫手追。
呢件事情打搞到主任都唔好意思,因為我知道主任都好多工作要跟進
我離開前公司都已經兩個幾月,但係我仍然好憎恨前公司果個女營運經理同埋個HR女仔。
我記得陪同我上勞工處調解會議工會代表同我講過一句說話,工會代表講個HR表現係肯幫我向宏利申請強積金對沖遣散費,但係營運經理係㩒住佢唔想佢咁做
其實呢段時間我都係打散工而已,開工有時都不足
我自己亦想同holiday師兄文章入面諗法一樣,只希望收到張支票錢渡過難關。
搞到主任我覺得係有必要,勞工處掌管勞工法例,他們縱容僱主隨意罔顧勞工法例,製造勞工糾紛,自然要與我們一起承受,佢地有義務去撥亂反正,這是他們的責任。
到你拿到錢的時候,你就會放低仇恨,這些事都會有天收的,你不用太介懷。
頂住,一定捱得過去的。
老實講其實我響前公司貨倉做咗倉管四年,間公司貨倉只有我一個人,好做又舒服,返工打完卡無嘢做的話就剩係坐響度,同埋公司個庫位其實都係擺放啲舖頭物資,好少出貨同收貨。無諗到會咁就離開觀塘前公司個倉。
而家做散工,我心態都係邊做邊等張支票
其實我同以前請我返工個阿姐,已經離職嘅人事部女仔,同埋公司個buyer都好夾到。
但係自從公司個店長升做營運經理之後,我就覺得佢串串貢嘅態度,同埋唔熟悉公司運作,又幫唔到公司賺錢,又好想管住我,睇住我做啲乜所以我先憎恨佢而已。
同埋果個八婆上任之後,上年公司花紅無晒,下半年聚餐費都無比過我,開工利是到半個月後先收到。師兄你話係咪好離譜,我覺得佢特登咁做
唔通佢已經盡咗力,無辦法幫你拎到錢?
每間公司都梗係有呢d變態怪物,我已經見怪不怪,唔鍾意的話,只有揾過份工。
你有無得罪過呢個八婆呀,而家佢水鬼升城隍,梗係想立威,所以有可能佢會同你玩到盡架,你有得法庭排期就排住先,你乜都唔做個八婆仲唔卸你,到時你再決定上唔上庭都得架,唔洗一早封自己後門。
上得庭你就梗係追全數架喇,等個八婆知道而家你肯做MPF對沖,係打咗折頭畀佢,佢唔珍惜,係都要公司荷包畀全數你,咁你都無佢計。
我一直以為個八婆乜都唔知,話唔到事乍,原來佢咁把炮,你仲講到佢好似幕後黑手咁,咁梗係要同佢玩下啦。
只不過自從公司換咗個八婆店長做咗營運經理之後,成間公司就好似開始越嚟越走下坡,其實佢無考慮過自我請辭,仲留響度呃飯食,我覺得佢走出去做超市收銀仲好
公司以前無佢響度,由另一個阿姐帶領的確令公司營運上係管理得好好。
同埋我想批評而家果個仆街HR,解除合同內容上有position eliminated字眼。字面解釋係職位取消,意味住唔會揾任何人代替呢個職位。其實達到遣散條件,但對方響遣散費過程中其實都好爽快,只不過簽名果度我覺得係故意簽錯。
對於我前公司我同勞工處主任解說佢哋係有心玩嘢
我亦懷疑宏利強積金中介人教我公司簽錯名拖延申索遣散費進度
其實我前公司要求我填寫一份聲明書唔會追究公司響遣散費上補貼個差額,勞工處主任應前公司要求叫我填寫返份聲明書交返內地總公司存檔,做呢件事唔知會唔會影響去到勞資審裁處申請個申索金額。
我響Google上面查呢個Position Eliminated英文意思,佢意思的確寫明職位取消,意味住公司唔會請人代替我個職位。
自我今年3月20日離職,4月18日我同工會代表上去勞工處開調解會議,公司兩個仆街女人異口同聲都話公司請咗個人代替我個位,佢將於5月1日返工。
咁唔知師兄會否覺得我前公司是否不合理解僱呢?
聲明書一事我覺得有點怪,因為唔似勞工處風格,但勞工處主任負責幫你斡旋,你只有信任他們。我估計將來萬一要上勞資審裁處,應該不會影響申索金額。因為你現在做的事是為了和解而做,假如和解不成功,咁一切就會推倒重來。
我預料公司會請返人代你,所以公司不會承認係遣散架喇,若果要上庭的話,不合理解僱就係要處理的話題。
遣散費果度筆錢其實前公司都盡力幫忙,簽名果度前公司都已經簽名同宏利留底嘅一樣
宏利果度處理緊表格,其實唔知拎到機會有幾大
因為已經由我離職起計過咗四個月,唔知宏利果度仲受唔受理呢件申索遣散費事宜
如有新消息我會響呢個post匯報
我最近一次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見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有一位阿叔又係講公司拖欠遣散費問題。我心諗而家啲無良僱主真係多,以前有情有義果種僱主已經唔會存在。
難怪之前主任同我講,勞資審裁處果度排期到八月,原來咁多人同公司有爭抝。香港地好多打工仔,都係無錢同公司打官司,就算上到庭都係勸大家和解,我覺得慳返啲時間倒不如響勞工處主任面前大家有個協議好過。
現實世界中,真係唔好大洗。萬一不幸被公司裁員,自己無錢真係唔掂要走去借
我個case係叫左我3次和解(上左3次court),頭1次我有心軟因為法官真係會提出好多潛在既唔好結果,咩兩敗俱傷,咩訴訟費嗰啲。但我最終認為對方完全無誠意再加上不斷作故仔,所以3次我都話唔和解。3次既法官都唔同既。 依家黎緊去度第4堂(要盤問對方同自己做結案陳詞)(好似第4/5次係同一個法官),大家有興趣知詳情既話我之後都可以再分享吓。理直氣壯冇做過錯事我自己從來冇怕過,當然,成個過程要用既時間都長(前後我整左8個月)每個人既做法同決定都唔同,所以有勞資糾紛既你唔需要太擔心,you are not alone! 亦都感激板主分享,令到我上court前亦有唔少心理準備黎緊我要做咩準備,我既官師未完,wish me luck😂
我最近都遇到同樣問題,非常苦惱。
我可以同你 Email 分享更多嗎?
我見強積金扣左三萬幾
唔知係咪對沖遣散費果舊錢呢
我都同緊舊公司煩緊, 黎緊係第二庭
因為口供上未好似係所講咁寫得咁詳盡(因為今時今刻先睇到呢到)
所以都有D問題同埋想攞少少意見
唔知介唔介意 EMAIL 你?
無問題,請發過來吧。
由於我2023年10月22日需要遞交口供紙,可否發你協助睇睇?希望你可以指導一下。
事由我7號申請病假去睇醫生,之後醫生建議入院作進一步檢查,安排8號入院。7號下午睇完醫生後,我返咗公司攞身份證,及與同事交帶工作,處理咗一些手頭上工作,並發郵件申請8~10病假致上司,後按照前日約定會議到上司辦公室開會,結果佢即刻解僱我。
想知道,有醫生證明,但結果返咗公司並工作,對我是十分不利?因僱主病假期間解僱,以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追討賠償
已回覆你電郵,希望幫到你。
遇上勞資問題,追討過程中非常苦惱,本月底需要提交第二次口供,4月開第二庭希望聽聽你的意見,電郵給你可以嗎?
好好彩係準備口供紙嘅時候見到你呢個post 🙏🏻
我嚟緊都會同舊公司上第一庭,
口供上都盡量跟你建議去做,但都有D擔心,
所以想上庭前請你俾少少意見,
希望師兄可以幫忙睇睇口供紙同教下第一庭點樣可以加強勝算🙏🏻🙏🏻🙏🏻
不用太擔心,你只要盡力提交資料畀法官,佢自然有辦法幫你判斷。
有關假自僱,你上網就可以找到以下重點,你要針對這些重點提出你既證據:
「法庭會細看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根據整體印象(overall impression)而決定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要判斷上述的整體印象,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 被指稱為僱主者,是否對指稱為僱員者的工作,有僱主應有的控制權?
2) 被指稱為僱主者,對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3)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備工作所需工具?
4)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聘工作所需幫工?
5)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財政風險,及其性質與程度?
6)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可從他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
7)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及其性質與程度?
8) 被指稱為僱員者,可否正確被識別為指稱為僱主者的商業組織一分子?
9) 被指稱為僱員者,有否在有關方面營商?
10) 雙方對這關係的個人看法?
11) 這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會否有助理解?」
若說僱傭關係,我覺得只要雙方簽了僱傭合約,就已經存在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