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遣散費」- 參加「勞工處」調解會議

為了「追討遣散費」,我參加「勞工處」安排的第一次「調解會議」

我很緊張,好似見工時如臨大敵咁樣,出發前更綵排咗三次。你問我綵排乜野,當時是諗吓對答方面既野,唔洗到時口窒窒唔知點講。

作者:holidaydriver
發佈日期:2011/12/09
更新日期:2024/11/15

我一直覺得「調解會議」無乜實際作用,因為我理解「調解員」沒有審判權力,連僱主有無做錯都分辨唔到,太認真對待「調解會議」只會浪費心機。
甚至有網友一聽到勞工處"無審判權力",就直頭放棄做調解,費事浪費時間咁講
不過點都好,程序上要開會,咁唯有盡力做好,且看後事如何。

調解會議是一個很好的「套料機會

其實調解會議是一個很好的「套料機會」,因為僱主通常不會帶同律師,或沒有充份準備的情況下參加調解會議。我們可以乘機質問僱主,關於公司的解僱理由,或詢問其他賠償問題。

由於調解主任在場做證,我們要把僱主在會議中說出的解僱理由,及任何相關說話,全部寫入口供紙入面,作為之後的呈堂證供,方便讓勞資審裁處的人員能清楚看到,能比較僱主在庭上的說話有沒有前言不對後語。

>>>據我現場所見,調解主任沒有筆錄調解內容,也不知事後有沒有會議紀錄交給審裁官。
但據2024年一位網友回報,負責他案件的調解主任有即場用筆記錄調解內容。

>>>不過亦有網友向我查詢,跟據政府調解條例,不容許與會者向第三方洩露調解會議內容,即使調解主任也沒有這個寬免,因此調解主任用筆記錄內容這動作是否合理合法,就不確定。
調解條例容許申索人在徵詢法律意見時,向律師透露調解會議內容。
除此外,審裁官有權批准申索人透露調解會議內容,因此申索人或調解主任向勞資審裁處透露調解會議內容,只要審裁官批准,應是可行

公司為了完成解僱,通常會隱瞞真正解僱理由,或者解僱理由只是無中生有。但在調解主任面前,僱主通常會敷衍一下,把解僱理由說出來。
不管解僱理由是真是假,我們都必須記錄在口供紙中,作為之後的申索理據和呈堂證供。
(據2024年一位網友提醒,申索人未得審裁官批准,是不能透露調解會議內容給第三者知悉,這個第三者可能包括調解當日沒參加的公司老闆或董事、調查主任、區議員、民政處人員、工X會人員、親友等,咁樣把調解會議內容寫入口供紙的做法是否合法,本人不能確定。)
 
假如這個解僱理由不屬於充份合理和合法時,僱主的律師就會指導僱主,在上庭時搬另一個更厲害的解僱理由出來。
所謂「動態解僱理由」就是這種,我和另一位網友在庭上就親眼見識過,僱主在庭上將「解僱理由不斷變換」,可見公司多麼任性。

我們作為防守一方,就要盡力去揭穿公司這些大話,對不符合事實的公司論點逐一提出反對或澄清,不要讓它隱藏不知不覺,矇混過關。

請注意,審裁官不是上帝,不會叮一聲就看穿公司的大話,只有你有能力去分辨那些是大話,並要講出那些為甚麼是大話,等審裁官去看看是不是大話。
當你說了為甚麼是大話審裁官也不一定跟你的方法去看,審裁官會有自己的方法去看。
關鍵是你一定要表示反對說公司那些是「大話、與事實不符」,裁官才會有目標去看公司、去調查、去確定那些是否大話。


勞工處 - 開調解會

公司派出三個人來開「調解會議」,包括人事部經理,上司及老闆,三大巨頭同時來招呼我,正路我應該感激流涕。

當我見到公司出動咁嘅陣容,是一種有利形勢,起碼現場有一個人可以話到事。

接待我的「調解員」是一位態度認真及資深的職員,調解員有點似節目司儀,佢先閱讀咗我份申請表,然後解釋話:「今日唔會判決d乜野」,然後就邀請我講出被解僱嘅理由。

老闆一聽到我話「唔係炒」,佢就即刻提出反對,但給調解員勸止。

當我提及不知解僱原因時,調解員就問老闆有無提出解僱原因,老闆就話無。

在我講完之後,調解員向老闆講解勞工法例,說明:「即使業務運作需要,亦都算係裁員」
(雖然我一直覺得調解員沒有審判權力,連僱主有無做錯都分辨唔到,但其實調解員對事情是有表態的,只是我沒有太在意。)

輪到老闆講,佢話基於對我既尊重,所以唔講清楚解僱原因,其實老闆係炒我既。
(老闆忽然想將無理解僱,變成有理解僱。可老闆既然對我有不滿,直接出信炒我就可以了,洗乜扮好人兜大圈,仲要在外人面前先黎話炒,俾著你會不會覺得受「尊重」。)

我估,他一來不想我上勞工處找他麻煩,所以唔用「即炒」的名義去解僱;二來「即炒」一個做得野既員工,對公司士氣不好。

當老闆想進一步講無理解僱時,調解員就中止咗佢。

調解員問老闆,點解用副總裁去「取代」我這個經理。老闆指部門headcount(人數) 一直維持咁多個人,沒有減少過,加上用副總裁去「取代」,公司開支比以前更多,所以咁樣做唔算遣散。

調解員問
老闆為何要解僱我,及解僱我的原因。上司就提出文件,指年頭曾要求我每星期都上去國內公司,去睇住班下屬,結果我一個月先上得一次,而且上一次只逗留一天時間。
老闆指我咁樣同下屬溝通次數有限,難以穩定人手,如果我人唔係上面,咁點樣管住班下屬,點樣可以帶領住班人,資料顯示我多個月上去零次。

上司說招聘我時,講明我需要上大陸工作,並無書面合約。調解員指出:「口頭協議在法例上一樣有效。」

人事部經理說:「佢在大陸要帶十幾個人,上落次數較其他經理上落次數不同,公司不可以因為一位同事而影響公司運作。」

調解員總結:「睇到你上大陸次數越來越少,而且一定要管國內呢個部份。」

調解員問我:「公司有無講過要上大陸,重申口頭協議成立。」

我回應:「有需要先上,公司有很多工作要在香港處理。」

調解員問:「點解你越黎越少上大陸?」,我答:

(一) 唔知道上大陸次數不足會被炒,如果我知道,就會問公司究竟上幾多日先為之足夠,
上大陸的額外人工,allowance,當我上滿某一個日數是否要交國內稅,點樣交法等,我對這些事全不知情,亦無人同我講。

(二) 因為
身体不適及發現身体有隱患,要做body check,我有同上司講,佢清楚成件事,老闆和上司從來無提出不滿、反對或異議。

聽畢雙方陳詞,調解員重申「僱傭保障條款」,指僱員做夠五年就會有長期服務金,
調解員指有些僱主會企圖避咗唔俾長期服務金,在四年幾的時候故意解僱僱員。無話唔俾公司解僱,但要有合理原因,例如…僱員行為,僱員能力…要視乎戈件事係審裁官眼中是否合理。

調解員問公司有無要求我上大陸,上司指老闆在年頭時,曾經提出要求我一週上三日,我當時表示唔肯上三日,說頂籠上兩日。

調解員問我:「公司有無咁樣要求?」,我回應係有,因為當時公司在大陸那邊有人手流失,因為個個都係新人,所以我先上去帶佢地,教識他們工作之後,已唔需要再頻密上去。

我補充指出,我管理的部門在香港這邊曾經有三個人,解僱後得返兩個人,所以人手係減少咗,變相我在香港這邊的工作量是增加了。

調解員問我:「有無留意MPF 僱主累算權益金額,若果僱主累算權益金額已足夠支付我的遣散費,便可中止索償。」

調解員又重申:「不希望公司[巧立明目]來逃避遣散費。」

調解員說:「你們雙方各執一詞,看來今日分不出誰是誰非,但既然一場黎到,和解係可以傾嘅…」

老闆提出,在解僱計算表中有計多幾日人工俾我,他不接受僱員以遣散費問佢收錢,他重申願意跟從勞工法例俾錢,但並非由僱員去決定。

老闆又提出,我整咗份Reference Letter (推薦信) 俾佢簽,證明我有心準備定封信俾佢,佢都照樣同我簽咗,只係修改咗裡面一些內容。
佢話肯幫我簽推薦信用意係想我美好前程,佢嘅立係唔可以俾人話佢裁員。

好的僱主推薦信免死金牌

(事後證明,獲取僱主一份好的 Reference Letter,就像擁有免死金牌一樣,會獲得裁判官相信我說話係真嘅。在裁判官眼中,這張 Reference Letter 可靠的據,證明老闆本來對我工作和表現係滿意嘅,唔係佢口講咁差,否則佢根本不會幫我簽名。)



老闆隨後評論該封他發出合作伙伴的誹謗信件,佢認為字眼無問題,佢原意係指新嘅團隊要繼承之前我嘅團隊一樣清廉。

跟住輪到我開聲講解封信嘅問題所在,
我說並非我主動認為信件有問題,而是有合作伙伴及客戶來電向我查詢我離開公司的原因,他們質疑我是否收咗黑錢。有人甚至認為咁樣係可以控告公司亂咁講野。

調解員認同我嘅講法,佢認為信件的確對我有名聲上有影響。

老闆再次強調
他的用字係無錯,他認同可能會引起其他人誤解,他重申無意抹黑我,並感到抱歉。

上司補充
說(其實係翻兜),指公司本來有準備解僱信,是因為我提出咗Reference Letter,所以公司先無俾解僱信給我。
我心諗:「既然都準備咗,為何現在還不給我?」

(這是很奇怪的現象,有許多僱主都說自己準備了甚麼文件,本來打算出俾僱員,但上到勞工處仍不願把已弄好的文件交給僱員,一味口講就有,實際乜都無。)

我解釋自己準備Reference Letter的原因,是知道公司文化是不會出Reference letter,有可能連正式解僱信也沒有,所以才費心去預備。

老闆解釋公司不發出「解僱信」是不想影響我,不想我因為解僱信而在找新工時遇到困難,老闆說是想祝福我喎。加上當時我無問他解僱原因,所以他沒有提及原因。

調解員解釋:「這封誹謗信勞工法例係管唔到,假如我要追討必需要申請民事索償,或者控告對方誹謗。

老闆問我想佢點樣澄清呢封誹謗信,我說沒有打算要求或指示老闆佢點樣寫。
我本來想要求佢加多一句澄清,但佢覺得咁樣只係此地無銀,所以拒絕咗。
我亦無謂得寸進尺,佢肯處理這件事就ok,其實我擔心佢會越描越黑。

老闆覺得澄清係此地無銀的動作,他可以對合作伙伴補一封信,但係咁做會此地無銀,佢願意更正,刪除最後一段。

老闆忽然火爆地「兇」調解員,強調唔可以話佢裁員,咁係咒佢公司執笠。

至此調解員打圓埸,詢問大家仲有無機會和解,老闆沒有反應。
調解員就話唔阻老闆咁多時間,會同我講解申請勞資審裁處嘅手續,如果老闆有興趣都可以留低聽。
調解員第三次俾機會老闆,但老闆決定要走。

調解員送走老闆時,我同老闆握咗一下手,話:「老闆搞到你了」。

送走老闆後,調解員問我:「老闆似乎好唔鍾意人地話佢裁員咁嘅,佢以前未裁過員喀?」,我話係,調解員表示認同。佢覺得那封誹謗信較為重要,而且指老闆那封信才是此地無銀。

我覺得今次調解員係企我呢一邊,而且覺得我有充份理據去審裁處爭取遣散費。


補償計算方法

有關補償計算方法,調解員解釋 Prorata double pay 及 Annual Leave 係計到最後工作日,而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則計埋代通知金的一個月。

調解員開始講述民事申索手續及過程,審裁官有機會判成筆錢,或判差額。
首先要填表預約日期去勞資審裁處落案,在表上填上勞工處提供的卡編號,勞資審裁處現在申請落案期大概要一個月。
要到網上進行公司查冊,確定公司的正確名稱,費用20元,要拎住打印 print-out 實物前往
勞資審裁處登記。

在表內填寫薪金,包括解僱日起倒數12個月內的薪金,最後月份的銀碼必需為完整一個月的薪金,用作計算補償。


在早上抵達勞資審裁處會見預約主任,預計需半日時間會面,到時要將所有資料及文件交晒俾法庭,支付20-50元厘印費。入稟期限為九個月之內

調解員指審裁處只會判決
錢銀瓜葛,不會判決解僱原因,不會要求僱主發出修正後的解僱信,或其他非錢銀有關之要求。

若中途雙方達成和解,想終止追索:
(1) 若未曾於審裁處完成登記 - 通知勞工處終止
(2) 若已於審裁處完成登記 - 通知審裁處主任

調解員澄清,公司炒人,事前唔一定要出warning letter給僱員,只要公司有支付代通知金,便可以進行解僱而毋須發出warning letter,這是合法。

公司若要打算即時解僱僱員,又不支付代通知金,才需要發出warning letter。
但這個出warning letter的解僱方法,僱主必須要提出充份理據,證明僱員犯下極嚴重過失,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能視為合法解僱。


我問調解員:「我有無理據去支持爭取遣散費?」,調解員很確定地回應:「有理據支持。」

他說:「你檢查MPF的僱主累算權益目前有多少,若然數目能cover得到遣散費,就費事追索佢,始終之後申索上庭都要花好多時間。」

調解員指出:「審裁法庭好少會判堂費。」


感謝
調解員給我知道更多的細節,雖然調解會議沒有甚麼結果,當是上人生一課,學習一下都算得益不淺





自疫情以來,很多人被解僱,包括我在內。
被無理解僱的人特別多,所以我特別寫了一篇文章,教大家怎樣去面對「無理解僱」。
假如你遇到麻煩需要到勞工處或者勞資審裁處求助,或者你在尋找打贏官司的方法,或者你在尋找填寫口供的技巧,可以到我的文章看看 👉「無理解僱」心得 - 勞工處/審裁處填表技巧,寫「口供」技巧,上庭勝算分析




整件事情的發展經過,列表如下,可按連結進入:

(1) 被公司遣散,卻不獲遣散費

(2) 前往「勞工處」落案,追討遣散費

(3) 提交表格及資料給勞工處,追討遣散費

(4) 預約「免費律師法律諮詢服務」,尋求法律意見

(5) 參加「勞工處」安排的調解會議,追討遣散費

(6) 準備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

(7) 前往「公司註冊處」,查冊僱主註冊地址

(8) 前往「勞資審裁處」落案,追討遣散費

(9) 針對僱主供詞,進行還擊

(10) 打電話給「強積金公司」,查詢申領遣散費辦法

(11) 會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律師,徵詢「遣散」法律意見

(12) 僱主想找客戶投訴信

(13) 勞資審裁處聆訊 (上集)

(14) 勞資審裁處聆訊 (下集)

(15) 勞資審裁處聆訊(大結局)




作者
holidaydriver
holidaydriver (hd) 是本人網名。本人是一名打工仔,在網上平台分享一些個人心得,包括駕駛、維修、打機等,偶然會幫助網友去應付無理解僱。本人不是持牌律師、教車師傅或水電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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