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工處 - 開調解會議
公司派出三個人來開「調解會議」,包括人事部經理,上司及老闆,三大巨頭同時來招呼我,正路我應該感激流涕。
當我見到公司出動咁嘅陣容,是一種有利形勢,起碼現場有一個人可以話到事。
接待我的「調解員」是一位態度認真及資深的職員,調解員有點似節目司儀,佢先閱讀咗我份申請表,然後解釋話:「今日唔會判決d乜野」,然後就邀請我講出被解僱嘅理由。
老闆一聽到我話「唔係炒」,佢就即刻提出反對,但給調解員勸止。
當我提及不知解僱原因時,調解員就問老闆有無提出解僱原因,老闆就話無。
在我講完之後,調解員向老闆講解勞工法例,說明:「即使業務運作需要,亦都算係裁員」。
(雖然我一直覺得調解員沒有審判權力,連僱主有無做錯都分辨唔到,但其實調解員對事情是有表態的,只是我沒有太在意。)
輪到老闆講,佢話基於對我既尊重,所以唔講清楚解僱原因,其實老闆係炒我既。
(老闆忽然想將無理解僱,變成有理解僱。可老闆既然對我有不滿,直接出信炒我就可以了,洗乜扮好人兜大圈,仲要在外人面前先黎話炒我,俾著你會不會覺得受「尊重」。)
我估,他一來不想我上勞工處找他麻煩,所以唔用「即炒」的名義去解僱;二來「即炒」一個做得野既員工,對公司士氣不好。
當老闆想進一步講無理解僱時,調解員就中止咗佢。
調解員問老闆,點解用副總裁去「取代」我這個經理。老闆指部門headcount(人數) 一直維持咁多個人,沒有減少過,加上用副總裁去「取代」,公司開支比以前更多,所以咁樣做唔算遣散。
調解員問老闆為何要解僱我,及解僱我的原因。上司就提出文件,指年頭曾要求我每星期都上去國內公司,去睇住班下屬,結果我一個月先上得一次,而且上一次只逗留一天時間。
老闆指我咁樣同下屬溝通次數有限,難以穩定人手,如果我人唔係上面,咁點樣管住班下屬,點樣可以帶領住班人,資料顯示我多個月上去零次。
上司說招聘我時,講明我需要上大陸工作,並無書面合約。調解員指出:「口頭協議在法例上一樣有效。」
人事部經理說:「佢在大陸要帶十幾個人,上落次數較其他經理上落次數不同,公司不可以因為一位同事而影響公司運作。」
調解員總結:「睇到你上大陸次數越來越少,而且一定要管國內呢個部份。」
調解員問我:「公司有無講過要上大陸,重申口頭協議成立。」
我回應:「有需要先上,公司有很多工作要在香港處理。」
調解員問:「點解你越黎越少上大陸?」,我答:
(一) 唔知道上大陸次數不足會被炒,如果我知道,就會問公司究竟上幾多日先為之足夠,上大陸的額外人工,allowance,當我上滿某一個日數是否要交國內稅,點樣交法等,我對這些事全不知情,亦無人同我講。
(二) 因為身体不適及發現身体有隱患,要做body check,我有同上司講,佢清楚成件事,老闆和上司從來無提出不滿、反對或異議。
聽畢雙方陳詞,調解員重申「僱傭保障條款」,指僱員做夠五年就會有長期服務金,調解員指有些僱主會企圖避咗唔俾長期服務金,在四年幾的時候故意解僱僱員。無話唔俾公司解僱,但要有合理原因,例如…僱員行為,僱員能力…要視乎戈件事係審裁官眼中是否合理。
調解員問公司有無要求我上大陸,上司指老闆在年頭時,曾經提出要求我一週上三日,我當時表示唔肯上三日,說頂籠上兩日。
調解員問我:「公司有無咁樣要求?」,我回應係有,因為當時公司在大陸那邊有人手流失,因為個個都係新人,所以我先上去帶佢地,教識他們工作之後,已唔需要再頻密上去。
我補充指出,我管理的部門在香港這邊曾經有三個人,解僱後得返兩個人,所以人手係減少咗,變相我在香港這邊的工作量是增加了。
調解員問我:「有無留意MPF 僱主累算權益金額,若果僱主累算權益金額已足夠支付我的遣散費,便可中止索償。」
調解員又重申:「不希望公司[巧立明目]來逃避遣散費。」
調解員說:「你們雙方各執一詞,看來今日分不出誰是誰非,但既然一場黎到,和解係可以傾嘅…」
老闆提出,在解僱計算表中有計多幾日人工俾我,他不接受僱員以遣散費問佢收錢,他重申願意跟從勞工法例俾錢,但並非由僱員去決定。
老闆又提出,我整咗份Reference Letter (推薦信) 俾佢簽,證明我有心準備定封信俾佢,佢都照樣同我簽咗,只係修改咗裡面一些內容。佢話肯幫我簽推薦信,用意係想我美好前程,佢嘅立場係唔可以俾人話佢裁員。
好的僱主推薦信是免死金牌
(事後證明,獲取僱主一份好的 Reference Letter,就像擁有免死金牌一樣,會獲得裁判官相信我說話係真嘅。在裁判官眼中,這張 Reference Letter 是可靠的證據,證明老闆本來對我工作和表現係滿意嘅,唔係佢口講咁差,否則佢根本不會幫我簽名。)
老闆隨後評論該封他發出合作伙伴的誹謗信件,佢認為字眼無問題,佢原意係指新嘅團隊要繼承之前我嘅團隊一樣清廉。
跟住輪到我開聲講解封信嘅問題所在,我說並非我主動認為信件有問題,而是有合作伙伴及客戶來電向我查詢我離開公司的原因,他們質疑我是否收咗黑錢。有人甚至認為咁樣係可以控告公司亂咁講野。
調解員認同我嘅講法,佢認為信件的確對我有名聲上有影響。
老闆再次強調他的用字係無錯,他認同可能會引起其他人誤解,他重申無意抹黑我,並感到抱歉。
上司補充說(其實係翻兜),指公司本來有準備解僱信,是因為我提出咗Reference Letter,所以公司先無俾解僱信給我。
我心諗:「你既然都準備咗,為何到現在還不給我?」
(這是很奇怪的現象,有許多僱主都說自己準備了甚麼文件,本來打算出俾僱員,但上到勞工處仍不願把已弄好的文件交給僱員,一味口講就有,實際乜都無。)
我解釋自己準備Reference Letter的原因,是知道公司文化是不會出Reference letter,有可能連正式解僱信也沒有,所以才費心去預備。
老闆解釋公司不發出「解僱信」是不想影響我,不想我因為解僱信而在找新工時遇到困難,老闆說是想祝福我喎。加上當時我無問他解僱原因,所以他沒有提及原因。
調解員解釋:「這封誹謗信勞工法例係管唔到,假如我要追討必需要申請民事索償,或者控告對方誹謗。」
老闆問我想佢點樣澄清呢封誹謗信,我說沒有打算要求或指示老闆佢點樣寫。
我本來想要求佢加多一句澄清,但佢覺得咁樣只係此地無銀,所以拒絕咗。
我亦無謂得寸進尺,佢肯處理這件事就ok,其實我擔心佢會越描越黑。
老闆覺得澄清係此地無銀的動作,他可以對合作伙伴補一封信,但係咁做會此地無銀,佢願意更正,刪除最後一段。
老闆忽然火爆地「兇」調解員,強調唔可以話佢裁員,咁係咒佢公司執笠。
至此調解員打圓埸,詢問大家仲有無機會和解,老闆沒有反應。
調解員就話唔阻老闆咁多時間,會同我講解申請勞資審裁處嘅手續,如果老闆有興趣都可以留低聽。
調解員第三次俾機會老闆,但老闆決定要走。
調解員送走老闆時,我同老闆握咗一下手,話:「老闆搞到你了」。
送走老闆後,調解員問我:「老闆似乎好唔鍾意人地話佢裁員咁嘅,佢以前未裁過員喀?」,我話係,調解員表示認同。佢覺得那封誹謗信較為重要,而且指老闆那封信才是此地無銀。
我覺得今次調解員係企我呢一邊,而且覺得我有充份理據去審裁處爭取遣散費。
補償計算方法
有關補償計算方法,調解員解釋 Prorata double pay 及 Annual Leave 係計到最後工作日,而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則計埋代通知金的一個月。
調解員開始講述民事申索手續及過程,審裁官有機會判成筆錢,或判差額。
首先要填表預約日期去勞資審裁處落案,在表上填上勞工處提供的卡編號,勞資審裁處現在申請落案期大概要一個月。
要到網上進行公司查冊,確定公司的正確名稱,費用20元,要拎住打印 print-out 實物前往勞資審裁處登記。
在表內填寫薪金,包括解僱日起倒數12個月內的薪金,最後月份的銀碼必需為完整一個月的薪金,用作計算補償。
在早上抵達勞資審裁處會見預約主任,預計需半日時間會面,到時要將所有資料及文件交晒俾法庭,支付20-50元厘印費。入稟期限為九個月之內。
調解員指審裁處只會判決「錢銀瓜葛」,不會判決解僱原因,不會要求僱主發出修正後的解僱信,或其他非錢銀有關之要求。
若中途雙方達成和解,想終止追索:
(1) 若未曾於審裁處完成登記 - 通知勞工處終止
(2) 若已於審裁處完成登記 - 通知審裁處主任
調解員澄清,公司炒人,事前唔一定要出warning letter給僱員,只要公司有支付代通知金,便可以進行解僱而毋須發出warning letter,這是合法。
公司若要打算即時解僱僱員,又不支付代通知金,才需要發出warning letter。
但這個出warning letter的解僱方法,僱主必須要提出充份理據,證明僱員犯下極嚴重過失,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能視為合法解僱。
我問調解員:「我有無理據去支持爭取遣散費?」,調解員很確定地回應:「有理據支持。」
他說:「你檢查MPF的僱主累算權益目前有多少,若然數目能cover得到遣散費,就費事追索佢,始終之後申索上庭都要花好多時間。」
調解員指出:「審裁法庭好少會判堂費。」
感謝調解員給我知道更多的細節,雖然調解會議沒有甚麼結果,當是上人生一課,學習一下都算得益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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