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 被公司以「自願辭職 / 被辭職」為理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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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收到網友求助,事件是公司為了逃避支付遣散費,在臨近兩年解僱新入職的員工,並發出離職通知書,要求網友簽署以表示同意「自願辭職 」的安排。網友離職後向勞工處求助,表示公司裁員又不支付遣散費,希望勞工處協助追討。公司方面向勞工處解釋,員工是自行辭職,事件不涉及裁員。勞工處在調解不成功後,安排網友到勞資審裁處跟進。
「無理解僱」- 被公司以「自願辭職 / 被辭職」為理由解僱
發佈日期:2025-04-28
更新日期:2025-05-19
我遇過類似的解僱事件,雇主為了達成解僱而又可以省錢,通常會編造一份含有免責條款的文件,例如離職通知書,或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Termination Letter),並要求我們在上面簽署作實。
常說魔鬼在細節,當我們去簽署一份文件時,明知會有魔鬼的話,就一定會小心去簽。但我們往往意想不到,一向講個「信」字又準時出糧的雇主,會忽然變成魔鬼。
文件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事情
這份要求我們簽署的文件上面,通常會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事情,這些事情在字面表達看來,似乎是公司曾經跟我們商討過,看來並非公司單方面訂立。但事實上我們在見到這份文件之前,都不知道公司有提出過這些事情,公司又怎會在造文件的時候,就知道我們會同意。是公司有聖人能神級預言,所以就可以「單方面」加上去,還是有人企圖設置陷阱,故意寫成我們已同意「公司的自言自語」。
文件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
另外,文件上面亦會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通常雇主為了避免或防止僱員在簽署後,發現中伏然後向勞工處求助,會故意加入這些防止我們追究的條款。這些條款是我們沒有預料會出現在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中,因為我們都很信任雇主,不相信雇主會設計去陷害我們。
至於這些條款的實際意思和作用,我們事前都不會知道,雇主不想我們知道任何關於這些條款的具體細節,只想用一句說話包含所有未知的細節。在簽署時,我們亦不可能預測得到這些條款會帶來甚麼害處和影響。我們更加不知道,原來簽署以後,就要去找勞工處,做申索、追討、維權的工作。
公司之所以會成功,是因為我們簽署通知書之後,才會收到結算的尾數薪金。但回家後發現收到的錢及補償不似預期,去查勞工法例和查詢勞工處後,才知道公司原來扣起了一些錢。這時去找公司查問,公司就反問我們:「你不是已經簽了通知書嗎,你不可以追討公司呀。」,此際再查看通知書,我們才發現之前簽署的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原來是這個意思的。
這些「事情」和「條款」是公司故意加插上去通知書內,目的是想我們「被同意」公司所提及的事情和條款,因為整篇文件的內容都是寫成對公司有利,但對我們就毫無好處,甚至是內容中暗藏剝奪了我們應有的法定權利和補償的意思。(正式的講法,公司這種文件的作用可定義為「宣稱終絕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一切權利」)
通常公司不會用「剝奪」這類字眼,而是用「Waive 放棄/卸免」或者「Surrender 投降/棄權」等字眼,讓我們覺得自己在簽署這份文件時,身份是凌駕於公司,意思是假如公司有甚麼做得不夠好,公司希望我們能卸免它。又假如公司跟我們有金錢瓜葛,公司希望我們能棄權,放棄追討公司。但我們在簽署的時候,並不知道公司有甚麼做得不夠好,也不知道公司跟我們有甚麼金錢瓜葛,我們只知公司在當時仍是十分正常可靠。
公司的寫法是想把自己地位降低,變成被動者,而我們負責簽署文件的,地位就反而變高,突顯我們是文件的主動決策者,一旦我們簽署,我們就像老世拍板一項交易似的,但原來我們才是傻仔。
公司為了減低我們對該份文件的戒心,防止我們細心閱讀,文件內容通常會混雜一堆不易看懂的英文、或一些現有的政策合約段落,HR或老闆甚至會一邊叫我們簽文件,一邊跟我們談話聊天,目的是分散我們的注意力,令我們無法意識到文件內藏的陷阱。
若我們感到迷惘或看不懂,向雇主要求拿走細看或找朋友幫手看的話,雇主通常不會容許,並會加緊要求我們即時簽署,或說「簽署代表你簽收糧單尾數啫,無其他野」。
簽名拿薪金變成交換條件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公司沒有任何拖欠,公司不會承認之後任何索賠。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放棄一切追索權利,不會向公司提起訴訟。
- 若你不同意公司的條款,代表你不能簽收這筆錢。(這個條款雖然公司沒有寫明在文件上,但這屬於一個隱含條款。)
公司寫這份文件的目的和鋪排,除了讓我們覺得公司在做正當的事,更重要是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這份文件後,不用思索就會認定文件是勞資雙方經過討論後的最終協議,不存在欺騙成份。(這份為了終止僱傭合約時才達成的文件,官方稱之為"和解協議"或"臨時協議"。)
假如我們簽署後提出反對,官員就會認為我們想違反協議,認為我們想反悔。
從公司這份文件的套路可以看到 ➔ 公司說我們同意了一些事情 ➔ 公司說我們已經簽收結算薪金 ➔ 公司說沒拖欠也沒有其他賠償責任 ➔ 公司說我們自願放棄所有申索權利。
公司這份文件一日未獲得我們簽署,公司一日就要按照僱傭合約去支付薪金,一日就要按照勞工法例去做補償,一日我們都可以去勞工處做申索追討,一切都天經地義,一切都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可以懷疑的空間。
可是一旦我們簽署了文件,公司就會免費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並無條件授權公司獲得以下條件:
- 讓公司可受文件內提及的所有免責條款保護,例如「放棄追討權利保護」。
- 讓公司可以免除日後所有法律責任和賠償。
- 讓公司可以毋須承擔申索或訴訟。
- 讓公司可以獲得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認可。
所以這一簽署,是禍害無窮。
推翻簽署文件要靠捉字蝨
要推翻這份文件,而又不會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覺得我們想反悔,想違反協議的話,就必需要找出理據,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問題所在,然後要求他們評審文件是否存在違反勞工法例的地方,即上文談及的「終絕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一切權利」。
例如找尋文件中是否含有「企圖剝削員工利益或權利」的條款,或「引誘員工放棄既得利益或法定權利」的條款,因為所有這些條款都不可以凌架於勞工法例之上。我們要提出理據,證明文件本身存在疑似違反勞工法的問題,讓勞資審裁處的官員才可按實際情況,去判斷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若文件本身存有問題,即使我們簽了也是無用,勞資審裁處的官員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能審判文件能不能生效。
以上的建議是我針對自己的案件經驗而做,當時我以為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若文件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我以為審裁官有權可把文件作廢。但事實上,審裁官原來沒有權力廢除文件,只有更高級的法院法官才能做。
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不應提出廢除文件要求,應集中尋找並指出文件那裡存在違反勞工法例的地方。而這裡指的勞工法例,是指《僱傭條例》第70條(訂立本條例不適用的合約條款)規定⇒ 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簡單來說,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只要它有機會削弱或取消《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護,就無效。 例如,一個條款不能規定僱員放棄在《僱傭條例》下應享有的假期、產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詳情可參考以下這個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的網頁,裡面有案例關於【如僱員在合約終止時簽署了註明「完全及最終了結對僱主一切申索」的收據,是否不可再對僱主提出申索?】
怎樣破解被辭職
回到這篇文章的主題「自願辭職 / 被辭職」,公司文件的內容巧妙地避開,完全沒有提及任何關於裁員或辭職的字眼,目的是避免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能準確掌握解僱的原因,分不清到底是裁員還是辭職,還是有其他理由導致解僱。
公司在調解會議中拒絕和解,理由是今次解僱並非出自公司,也不是網友工作表現差,而是網友自己辭職,辭職自然沒有任何補償。
我認為網友今次是「被辭職」了,過往公司為了逃避遣散費,大多是找藉口屈員工表現差,然後即時解僱。或把員工解僱後,再請一個新人代替,避免給官員認為人手少了就是裁員,而事後就把新人解僱,成功逃避裁員之說。
今次事件中,雇主在解僱後有再招聘新人,證明公司不是裁員,因此網友告訴我他是被裁的,就不成立。
網友告訴我,他沒有提交過辭職信給公司,公司沒有辭職信的話,怎可以說他是自願辭職。但由於他簽署了離職通知書,認同了自願辭職,因此即使沒有辭職信,他仍是可以「被辭職」。
幸好公司這個「被辭職」的技倆,公司使用了通知期的方式進行解僱,即其中一方要終止合約,就要給另一方一個月通知期 (通知期長短視乎合約訂明)。只要網友能找到證據,釐清這個通知期是屬於自己還是公司,應能協助勞資審裁處判斷今次的解僱,是出自公司的解僱,還是出自網友的自願辭職。
通常雇員工決定辭職後,會計算Last Day 的日期,Last Day 一般會包含通知期在內,然後雇員需要口頭或書面通知公司這個 Last Day。但從離職通知書中看到,Last Day 是由公司定義,公司並有寫明,規定網友要遵從該通知書中列明的要求到 Last Day 合約結束,所以單從這封離職通知書的內容,就可以看到是誰炒了誰。
不過這些論點,網友在提交給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口供中完全沒有提及,令官員無法插手處理。需知官員是不能,亦不會說那個地方不合理,所有不合理的事情必需由我們自己提出,並要用論點和證據支持,說明那裡不合理,再由官去評判該事情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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