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 分享被辭職的心得
之前收到網友求助,事件是公司為了逃避支付遣散費,在臨近兩年解僱新入職的員工,並發出離職通知書,要求網友簽署以表示同意「自願辭職 」的安排。網友離職後向勞工處求助,表示公司裁員又不支付遣散費,希望勞工處協助追討。公司方面向勞工處解釋,員工是自行辭職,事件不涉及裁員。勞工處在調解不成功後,安排網友到勞資審裁處跟進。
「無理解僱」- 分享被辭職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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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通知書 |
我親身經歷的解僱事件,是僱主為了達成解僱我而又可以省下法定賠償金,編造了一份含有免責條款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Termination Letter),並要求我在上面簽署作實。
亦有網友收到類似的離職通知書,說明是網友自己辭職,公司不用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我曾經收到三宗網友求助,牽涉類似事件:
- 公司準備了「離職協議書」,要求網友簽署,協議書內有聲明,表示網友是自願離職。
- 公司準備了辭職信及終止合約通知書 (Termination Letter),要求網友在上面簽署作實。
- 公司準備了終止合約通知書,要求網友在上面簽署作實,並用言語威脅,要求網友即場自行寫作辭職信。
常說魔鬼在細節,當我們去簽署一份文件時,明知會中伏的話,我們一定會小心去簽。但我們往往意想不到,一向講個「信」字又準時出糧的僱主,會忽然行古惑,欺騙我們。
我理解的「無理解僱」是什麼
在香港,如果僱主無合理原因解僱我,我有權追討補償,例如遣散費或代通知金。
但曾有僱主為了省錢,透過間接方式(如語言壓力、文件誘導)迫使網友離職,卻偽裝成網友「自願辭職」。
根據常識,自願辭職的網友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網友要證明為「被辭職」,才可追討相關補償。
問題在於,僱主通常利用我們打工仔的無知,或急需薪金的心理,設計出看似公平的離職協議文件,然後強迫我們簽署,再加上預先準備的辭職信,營造我們看似是完美「自願辭職」。
事情背後,實際是僱主強迫我們離職,這就是常見的「無理解僱」。
從我的經驗來看,這些文件往往在表面上很「友好」,但細讀會發現隱藏「免責條款」或「棄權聲明」,讓我放棄追討權利。以下是我總結的一些常見問題和辨別心得。
「簽收最後薪金,即表示同意公司無任何拖欠,並放棄一切追索權利。」 —— 常見的文件內容示例
常見的文件古惑位及辨別心得
僱主的文件通常會用一些巧妙的語言(通常是英文),讓我們以為是自願離職,但實際上剝奪了我們的法定權利。以下是幾個典型例子,是從我和匿名網友的真實案例分析(非虛構):
(1) 文件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未經討論的事項
想像我被老闆或人事部叫進房間,桌上放著一張紙和一張支票,要求我看完在文件上面簽署。文件內提及我「同意」了一些事情。
這些事情在字面看來,似乎是表達公司曾經跟我商討過,文件內談及的內容,看來並非公司單方面訂立,是曾經跟我商討過,有共識的意味。
但事實上,我在見到這份文件之前,不知道公司有提出過這些事情,也從未在會議中跟老闆或人事部討論過,公司又怎會在造這份文件的時候,就知道我會同意。
公司是否有人能神級預言,可以「單方面」把我的意願加上去,還是公司其實有企圖,設置古惑位等我中伏,故意寫成我已同意「公司的自言自語」。
- 古惑位:文件可能寫「員工同意公司提出的離職條件」,但這些條件從未在會議中討論過。這等於讓我承認一切是自願的,事後難以證明是被迫簽署。
- 辨別:我應該要檢查文件是否有「雙方同意」或「員工自願」等字眼。如果條件不合理(如突然縮短通知期),就可能違反《僱傭條例》第70條,該條例禁止任何協議削弱員工權利。(推薦各位看一下第70條的內容)
- 個人心得:在簽署文件前,用口頭詢問僱主關於所有細節。這樣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勞資審裁處。跟據過往親身經驗,口頭詢問僱主時,僱主會用各種方法,拒絕正面回答相關細節或問題。僱主曾經說過的,例如:無問題既,你照簽就可以;簽名只不過代表你簽收咗人工,無其他野;你唔好問咁多喇,快d睇完就簽喇;你唔可以打電話問人,要即刻簽;你唔可以拎走慢慢睇,要即場簽。
(2) 文件提及我「同意」了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
文件上面亦會提及我「同意」了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通常僱主為了避免、或防止我在簽署後,發現中伏然後向勞工處求助,會故意加入這些條款,防止我去追究。
這些條款是我沒有預料會出現在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中,因為我很信任僱主,不相信僱主會設計去欺騙我。
至於這些條款的實際意思和作用,我事前都不知道,僱主不想我知道任何關於這些條款的具體細節,只想用一句說話包含所有未知的細節。在簽署時,我亦不可能預測得到這些條款會帶來甚麼害處和影響。我更加不知道,原來簽署以後,就要去找勞工處,做申索、追討、維權的工作。
- 古惑位:文件可能隱藏「員工放棄所有追討權利」或「免除公司責任」的句子,常放在文件末尾或小字部分。簽了之後,公司就獲得法律保護,使我很難反悔。
- 辨別:我要仔細閱讀每條條款,通常公司會使用「放棄/卸免」(waive)、「投降/棄權」(surrender)或「免責」(indemnity)相關的字眼。如果文件要求我放棄未來申索,這很可能無效,因為香港法例保護我的基本申索權利,不可被剝奪。
- 案例分享:有一位網友被要求簽署「自願辭職通知書」,文件內藏「結算薪金即代表放棄所有權利」的條款。離職後,他向勞工處求助,之後找我畀意見。我要看到那張辭職通知書,才能確定情況。曾有網友表示,公司一早準備好辭職信,要求網友去簽,簽完即日離職;亦有公司要求網友自己即場寫辭職信,明明有通知期,但交辭職信後,公司卻要求即日離職。
(3) 以結算薪金作為簽署交換條件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公司沒有任何拖欠,公司不會承認之後任何索賠。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放棄一切追索權利,不會向公司提起訴訟。
- 若你不同意公司的條款,代表你不能簽收這筆錢。(這個條款雖然公司沒有寫明在文件上,但這屬於一個隱含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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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簽名,一手交票 |
- 古惑位:僱主可能說「簽了就給你最後薪金」,但文件實際上讓我承認一切是自願,隱藏放棄遣散費的條款。
- 辨別:比較文件與僱傭合約。如果通知期由公司單方面決定(如「即時生效」),這是被辭職而非自願。自願辭職通常由我們主動提出,通知期由我們決定,但「被辭職」的網友,其通知期及 Last Day 日期都是公司指定。而且網友的通知期,最後都被公司赦免,可以即日離職而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給公司。公司為了令網友即日離職,通常會主動赦免網友的通知期,曾有網友提出申索後,公司向網友反申索,要求網友補交代通知金給公司。
- 個人心得:通常公司要求網友被辭職,網友都無法拒絕。記下解僱會議的過程,公司的說法,保留所有文件,立即聯絡勞工處求助。
這些「事情」和「條款」是公司故意加插上去通知書內,目的是想我們「被同意」公司所提及的事情和條款,因為整篇文件的內容都是寫成對公司有利,但對我們就毫無好處,甚至是內容中暗藏剝奪了我們應有的法定權利和補償的意思。(正式的講法,公司這種文件的作用,可被認為「宣稱終絕僱員在勞工保障下的一切權利」)
公司游說我簽名時,曾讓我覺得公司有各種困難,例如業務困難,公司希望我能接受公司的辭職或解僱建議,不斤斤計較。但我在簽署的時候,並不知道公司實際上有甚麼問題,有甚麼業務困難,我只知道公司的財務仍健全。
公司為了減低我對該份文件的戒心,防止我細心閱讀,文件內容通常會混雜一堆不易看懂的英文、或一些現有的政策合約段落,HR或老闆甚至會一邊叫我簽文件,一邊跟我談話聊天,目的是分散我的注意力,令我無法意識到文件內藏的古惑位。
若我感到迷惘或看不懂,向僱主要求拿走細看或找朋友幫手看的話,僱主就不會容許,並會加緊要求我即時簽署,或說「簽署代表你簽收糧單尾數啫,無其他野」。但僱主這句話,往往可以在追討時用來做呈堂證供。
公司寫這份文件的目的和鋪排,除了讓我覺得公司在做正當的事,更重要是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這份文件後,不用思索就會認定文件是勞資雙方經過討論後的最終協議,不存在欺騙成份。(這份為了終止僱傭合約時才達成的文件,官方稱之為"和解協議"或"臨時協議"。)
我簽署後提出反對,官員曾經認為我想違反協議,認為我想反悔。
從公司這份文件的套路可以看到 ➔ 公司說我同意了一些事情 ➔ 公司說我已經簽收結算薪金 ➔ 公司說沒拖欠也沒有其他賠償責任 ➔ 公司說我自願放棄所有申索權利。
但我回想起來,公司這份文件一日未獲得我簽署,公司一日就要按照僱傭合約去支付薪金給我,一日就要按照勞工法例去做補償,一日我都可以去勞工處做申索追討,一切都天經地義,一切都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可以懷疑的空間。
可是我一旦簽署文件,公司就會免費獲得我的「書面同意」,並無條件授權公司獲得以下條件:
- 讓公司可受文件內提及的所有免責條款保護,例如「放棄追討權利保護」。
- 讓公司可以免除日後所有法律責任和賠償。
- 讓公司可以毋須承擔申索或訴訟。
- 讓公司可以獲得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認可。
所以我這一簽署,是禍害無窮。
應對並保護自己
基於我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有以下心得:
- 記錄一切 – 用手機錄音會議、保存電郵和文件。這些是勞資審裁處的重要證據。
- 檢查法律依據 – 從勞工處網站下載《僱傭條例》參考。如果文件違反第70條,我可以申索文件無效。
- 尋求幫助 – 要盡快聯絡勞工處,但在勞工處驚動僱主之前,必須先獲取僱主的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勞工處可免費評估情況,並協助提交申索,跟僱主澄清事件及交涉。若案情複雜,可找免費律師服務獲取專業意見。
- 如果已簽署 – 提交證據,讓勞資審裁處判斷解僱文件是否不合理。據我經歷,強迫簽署的文件有可被法官否定。關鍵在於「誰主動」,如果是僱主提出離職並編造辭職文件及Last Day,那就是被辭職;如果是我們提出辭呈及Last Day並遵守通知期的,才是自願。
推翻簽署文件要靠捉字蝨
由於我在僱主威迫利誘下已簽署文件,我要推翻解僱文件,而又不會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覺得我想反悔或違反協議的話,我就必需要找出理據。
理據是為了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問題所在,然後我才可以要求他們評審文件是否存在違反法例的地方,即上文談及的「終絕僱員在勞工保障下的一切權利」的證據。
例如我要找尋文件中是否含有「企圖剝削員工利益或權利」的條款,或「引誘員工放棄既得利益或法定權利」的條款,因為我後來發現所有這些條款,都不可以凌架於勞工法例之上。
我要提出理據,證明文件本身存在疑似違反法例的問題,讓勞資審裁處的官員可按實際情況,去判斷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若文件本身存有問題,即使我簽了也是無用,勞資審裁處的官員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能審判文件能不能生效。
以上的心得是我針對自己的案件經驗而做,當時我以為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若文件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我以為審裁官有權可把文件作廢。但事實上,審裁官原來沒有權力廢除文件,只有更高級的法院法官才能做。
我在勞資審裁處不應提出廢除文件要求,應集中尋找並指出文件那裡存在違反勞工法例的地方。而這裡指的勞工法例,是指《僱傭條例》第70條(訂立本條例不適用的合約條款)規定⇒ 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相關詳情可參考勞工處的文章「使用書面合約」的第6頁。
簡單來說,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只要它有機會削弱或取消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護,就無效。 例如,一個條款不能規定僱員放棄在條例下應享有的假期、產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辨識伏位心得:自願辭職 vs 被辭職的關鍵差異
這裡我用表格比較兩者:
| 特徵 | 自願辭職(我主動) | 被辭職(僱主主導) |
|---|---|---|
| 通知期由誰定義? | 我自行提出,通知期自我信件起算 | 公司單方面指定,常無正式解僱信 |
| 文件內容 | 純粹辭職信,無附加條款 | 包含「同意終止」「免責」等隱藏條件 |
| 補償權利 | 無遣散費/代通知金 | 可追討,若證明違反條例 |
| 證據需求 | 我的親筆信件 | 公司內部郵件、會議記錄或證人證詞 |
從表格可見,若我的離職文件由公司主動提供,且附加「Waive(放棄)」或「Surrender(棄權)」條款,這很可能不是真正自願辭職。記住:任何削弱我法定權利的條款(如拒絕遣散費),都可能違反《僱傭條例》。
破解被辭職心得
回到這篇文章的主題「自願辭職 / 被辭職」,公司文件的內容巧妙地避開,完全沒有提及任何關於裁員或辭職的字眼,目的是避免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能準確掌握解僱的原因,分不清到底是裁員還是辭職,還是有其他理由導致解僱。
公司在調解會議中拒絕和解,理由是今次解僱並非出自公司,也不是網友工作表現差,而是網友自己辭職,辭職自然沒有任何補償。
我認為網友今次是「被辭職」了,過往公司為了逃避遣散費,大多是找藉口屈員工表現差,然後即時解僱。或把員工解僱後,再請一個新人代替,避免給官員認為人手少了就是裁員,而事後就把新人解僱,成功逃避裁員之說。
今次事件中,僱主在解僱後有再招聘新人,證明公司不是裁員,因此網友告訴我他是被裁的,就不成立。
網友告訴我,他沒有提交過辭職信給公司,公司沒有辭職信的話,怎可以說他是自願辭職。但由於他簽署了離職通知書,認同了自願辭職,因此即使沒有辭職信,他仍是可以「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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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願辭職 vs 被辭職 |
幸好網友的前公司這個「被辭職」的技倆,公司使用了通知期的方式進行解僱,即其中一方要終止合約,就要給另一方一個月通知期 (通知期長短視乎合約訂明)。只要網友能找到證據,釐清這個通知期是屬於自己還是公司,應能協助勞資審裁處判斷今次的解僱,是出自公司的解僱,還是出自網友的自願辭職。
通常員工決定辭職後,會計算Last Day 的日期,Last Day 一般會包含通知期在內,然後員工需要口頭或書面通知公司這個 Last Day。但從網友提供的離職通知書中看到,Last Day 日期是由公司定義,公司並有寫明,規定網友要遵從該通知書中列明的要求到 Last Day 合約結束。所以單從這封離職通知書的內容,就可以看到是誰炒了誰。
不過這些論點,網友在提交給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口供中都沒有提及,令官員無法插手處理。需知官員是不能,亦不會說那個地方不合理,所有不合理的事情必需由我自己提出,並要用論點和證據支持,說明那裡不合理,再由官去評判該事情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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