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 教你辨別自願辭職與被辭職,避開僱主陷阱,保障勞工權益

之前收到網友求助,事件是公司為了逃避支付遣散費,在臨近兩年解僱新入職的員工,並發出離職通知書,要求網友簽署以表示同意「自願辭職 」的安排。網友離職後向勞工處求助,表示公司裁員又不支付遣散費,希望勞工處協助追討。公司方面向勞工處解釋,員工是自行辭職,事件不涉及裁員。勞工處在調解不成功後,安排網友到勞資審裁處跟進。

「無理解僱」- 教你辨別自願辭職與被辭職,避開僱主陷阱,保障勞工權益

作者: holidaydriver | 發佈日期:2025-04-28 | 更新日期: 2025-12-11

免責聲明
文章純粹滿足個人需要及教育用途,僅供參考,若有需要請諮詢專業人士。這篇文章不是法律建議,而是基於我作為打工仔,在職場遇過類似情況,個人經驗和對香港勞工法例的理解,分享如何辨別「自願辭職」與「被辭職」的差別。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境,建議盡快諮詢勞工處或專業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holidaydriver 是一名打工仔,在網上平台分享一些個人心得,包括駕駛、維修、打機等,偶然會幫助網友去應付無理解僱。除了駕駛執照外,作者沒持有律師、教車或水電師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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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僅接受電郵通訊,不支援電話或Whatsapp,因要諗過fact check過先答,不會即覆。


作為一個打工仔,我在職場遇過類似情況,也從中學到了一些教訓。這篇文章不是法律建議,而是基於我個人經驗和對香港勞工法例的理解,分享如何辨別「自願辭職」與「被辭職」的差別。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境,建議盡快諮詢勞工處或專業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遇過的解僱事件,是雇主為了達成解僱我而又可以省下法定賠償金,編造了一份含有免責條款的文件,例如離職通知書,或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Termination Letter),並要求我在上面簽署作實。

離職通知書

常說魔鬼在細節,當我們去簽署一份文件時,明知會有魔鬼的話,就一定會小心去簽。但我們往往意想不到,一向講個「信」字又準時出糧的雇主,會忽然變成魔鬼。

什麼是「無理解僱」?

在香港,《僱傭條例》規定,如果僱主無合理原因解僱員工(例如公司重組、經濟原因以外的任意解僱),員工有權追討補償,如遣散費或代通知金。但有些僱主為了規避這些責任,會設計文件讓員工簽署,看似「自願辭職」,實際上卻是強迫離職。這就是常見的「無理解僱」陷阱。

從我的經驗來看,這些文件往往在表面上很「友好」,但細讀會發現隱藏的條款,讓你放棄追討權利。以下是我總結的一些常見問題和辨別方法。

常見文件陷阱及辨別技巧

僱主的文件通常會用一些巧妙的語言,讓你以為是自願離職,但實際上剝奪了你的法定權利。以下是幾個典型例子,是從我自己和匿名網友的真實案例分析(非虛構):

(1) 文件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未經討論的事項

想像你被老闆叫進房間,桌上放著一張紙,要求我們看完在文件上面簽署。這種文件內,通常會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事情,這些事情在字面看來,似乎是表達公司曾經跟我們商討過,文件內談及的內容,看來並非公司單方面訂立。

但事實上,我們在見到這份文件之前,都不知道公司有提出過這些事情,也從未在會議中討論過,公司又怎會在造文件的時候,就知道我們會同意。

是公司有人能神級預言,所以就可以「單方面」把我們的意願加上去,還是有人企圖設置陷阱,故意寫成我們已同意「公司的自言自語」。

  • 陷阱:文件可能寫「員工同意公司提出的離職條件」,但這些條件從未在會議中討論過。這等於讓你承認一切是自願的,事後難以證明是被迫簽署。
  • 辨別技巧:檢查文件是否有「雙方同意」或「員工自願」字眼。如果條件不合理(如突然縮短通知期),這可能違反《僱傭條例》第70條,該條禁止任何協議削弱員工權利。
  • 我的建議:在簽署前,用口頭、電郵或書面記錄詢問僱主,確認所有細節。這樣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勞資審裁處。

(2) 文件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

文件上面亦會提及我們「同意」了一些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通常雇主為了避免、或防止僱員在簽署後,發現中伏然後向勞工處求助,會故意加入這些防止我們追究的條款。這些條款是我們沒有預料會出現在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中,因為我們都很信任雇主,不相信雇主會設計去陷害我們。

至於這些條款的實際意思和作用,我們事前都不會知道,雇主不想我們知道任何關於這些條款的具體細節,只想用一句說話包含所有未知的細節。在簽署時,我們亦不可能預測得到這些條款會帶來甚麼害處和影響。我們更加不知道,原來簽署以後,就要去找勞工處,做申索、追討、維權的工作。

  • 陷阱:文件可能隱藏「員工放棄所有追討權利」或「免除公司責任」的句子,常放在文件末尾或小字部分。簽了之後,公司就獲得法律保護,使我們很難反悔。
  • 辨別技巧:仔細閱讀每條條款,通常公司會使用「放棄/卸免」(waive)、「投降/棄權」(surrender)或「免責」(indemnity)相關的字眼。如果文件要求我們放棄未來申索,這很可能無效,因為香港法例保護員工的基本申索權利。
  • 案例分享:一位網友被要求簽署「自願辭職通知書」,文件內藏「結算薪金即代表放棄所有權利」的條款。離職後,他向勞工處求助,之後找我這過來人畀意見,我要看到那張辭職通知書,才能確定情況。曾有網友表示,公司一早準備好辭職信,要求網友去簽,簽完即日離職;亦有公司要求網友自己即場寫辭職信,明明有通知期,但交辭職信後,公司卻要求即日離職。

(3) 以結算薪金作為簽署交換條件

我們會看到文件提及一些最後的結算薪金,一些假期補水等等,這些薪金本來就是我們應得的酬勞,我們拿到這筆錢本來是合約規定,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公司會強行在上面加插一些條款,例如: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公司沒有任何拖欠,公司不會承認之後任何索賠。
  • 當你簽收這筆錢後,代表你同意放棄一切追索權利,不會向公司提起訴訟。
  • 若你不同意公司的條款,代表你不能簽收這筆錢。(這個條款雖然公司沒有寫明在文件上,但這屬於一個隱含條款。)
老闆交支票給僱員

公司之所以會成功,是因為我們簽署通知書之後,才會收到結算的尾數薪金。但回家後發現收到的錢及補償不似預期,去查勞工法例和查詢勞工處後,才知道公司原來扣起了一些錢。這時去找公司查問,公司就反問我們:「你不是已經簽了通知書嗎,你不可以追討公司呀。」,此際再查看通知書,我們才發現之前簽署的免責條款或棄權條款,原來是這個意思的。
  • 陷阱:僱主可能說「簽了就給你最後薪金」,但文件實際上讓你承認一切是自願,隱藏放棄遣散費的條款。
  • 辨別技巧:比較文件與你的僱傭合約。如果通知期由公司單方面決定(如「即時生效」),這更像是被辭職而非自願。記住,自願辭職通常由員工主動提出,並遵守合約通知期。
  • 我的建議:拒絕簽署前,計算你應得的補償(如年資×2/3月薪的遣散費)。如果僱主拒絕支付,立即聯絡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這些「事情」和「條款」是公司故意加插上去通知書內,目的是想我們「被同意」公司所提及的事情和條款,因為整篇文件的內容都是寫成對公司有利,但對我們就毫無好處,甚至是內容中暗藏剝奪了我們應有的法定權利和補償的意思。(正式的講法,公司這種文件的作用可定義為「宣稱終絕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一切權利」)


通常公司游說我們簽名時,會讓我們覺得公司有各種困難,例如業務困難,公司希望我們能接受公司的辭職或解僱建議,不斤斤計較。但我們在簽署的時候,並不知道公司實際上有甚麼問題,有甚麼業務困難,我們只知道公司在當時仍十分健全可靠。

公司為了減低我們對該份文件的戒心,防止我們細心閱讀,文件內容通常會混雜一堆不易看懂的英文、或一些現有的政策合約段落,HR或老闆甚至會一邊叫我們簽文件,一邊跟我們談話聊天,目的是分散我們的注意力,令我們無法意識到文件內藏的陷阱。

若我們感到迷惘或看不懂,向雇主要求拿走細看或找朋友幫手看的話,雇主通常不會容許,並會加緊要求我們即時簽署,或說「簽署代表你簽收糧單尾數啫,無其他野」。


公司寫這份文件的目的和鋪排,除了讓我們覺得公司在做正當的事,更重要是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這份文件後,不用思索就會認定文件是勞資雙方經過討論後的最終協議,不存在欺騙成份。(這份為了終止僱傭合約時才達成的文件,官方稱之為"和解協議"或"臨時協議"。)

假如我們簽署後提出反對,官員就會認為我們想違反協議,認為我們想反悔。

從公司這份文件的套路可以看到 ➔ 公司說我們同意了一些事情 ➔ 公司說我們已經簽收結算薪金 ➔ 公司說沒拖欠也沒有其他賠償責任 ➔ 公司說我們自願放棄所有申索權利。

公司這份文件一日未獲得我們簽署,公司一日就要按照僱傭合約去支付薪金,一日就要按照勞工法例去做補償,一日我們都可以去勞工處做申索追討,一切都天經地義,一切都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可以懷疑的空間。

可是一旦我們簽署了文件,公司就會免費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並無條件授權公司獲得以下條件:

  • 讓公司可受文件內提及的所有免責條款保護,例如「放棄追討權利保護」。
  • 讓公司可以免除日後所有法律責任和賠償。
  • 讓公司可以毋須承擔申索或訴訟。
  • 讓公司可以獲得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認可。

所以這一簽署,是禍害無窮。


如何應對並保護自己

基於我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以下是步驟式指南:

  • 步驟1:記錄一切 – 用手機錄音會議、保存電郵和文件。這些是勞資審裁處的重要證據。
  • 步驟2:檢查法律依據 – 參考《僱傭條例》(可從勞工處網站下載)。如果文件違反第70條,它可能無效。
  • 步驟3:尋求外部幫助 – 聯絡勞工處。他們可以免費評估你的情況,並協助提交申索。若案情複雜,可找免費律師服務獲取專業意見。
  • 步驟4:如果已簽署 – 別灰心!提交證據,讓勞資審裁處判斷解僱文件是否不合理。許多案例顯示,強迫簽署的文件有可被推翻。

記住,辨別關鍵在於「誰主動」:如果是僱主提出離職並設計文件,那就是被辭職;如果是員工主動辭呈,才是自願。

推翻簽署文件要靠捉字蝨

要推翻解僱文件,而又不會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覺得我們想反悔,想違反協議的話,就必需要找出理據。

理據讓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看到問題所在,然後要求他們評審文件是否存在違反勞工法例的地方,即上文談及的「終絕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一切權利」。

例如找尋文件中是否含有「企圖剝削員工利益或權利」的條款,或「引誘員工放棄既得利益或法定權利」的條款,因為所有這些條款都不可以凌架於勞工法例之上。

我們要提出理據,證明文件本身存在疑似違反勞工法的問題,讓勞資審裁處的官員才可按實際情況,去判斷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若文件本身存有問題,即使我們簽了也是無用,勞資審裁處的官員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能審判文件能不能生效。


以上的建議是我針對自己的案件經驗而做,當時我以為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有權力審判文件的合法性,若文件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我以為審裁官有權可把文件作廢。但事實上,審裁官原來沒有權力廢除文件,只有更高級的法院法官才能做。

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不應提出廢除文件要求,應集中尋找並指出文件那裡存在違反勞工法例的地方。而這裡指的勞工法例,是指《僱傭條例》第70條(訂立本條例不適用的合約條款)規定⇒ 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簡單來說,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只要它有機會削弱或取消《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護,就無效。 例如,一個條款不能規定僱員放棄在《僱傭條例》下應享有的假期、產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怎樣破解被辭職

回到這篇文章的主題「自願辭職 / 被辭職」,公司文件的內容巧妙地避開,完全沒有提及任何關於裁員或辭職的字眼,目的是避免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官員能準確掌握解僱的原因,分不清到底是裁員還是辭職,還是有其他理由導致解僱。

公司在調解會議中拒絕和解,理由是今次解僱並非出自公司,也不是網友工作表現差,而是網友自己辭職,辭職自然沒有任何補償。

我認為網友今次是「被辭職」了,過往公司為了逃避遣散費,大多是找藉口屈員工表現差,然後即時解僱。或把員工解僱後,再請一個新人代替,避免給官員認為人手少了就是裁員,而事後就把新人解僱,成功逃避裁員之說。

今次事件中,雇主在解僱後有再招聘新人,證明公司不是裁員,因此網友告訴我他是被裁的,就不成立。

網友告訴我,他沒有提交過辭職信給公司,公司沒有辭職信的話,怎可以說他是自願辭職。但由於他簽署了離職通知書,認同了自願辭職,因此即使沒有辭職信,他仍是可以「被辭職」。

自願辭職 vs 被辭職流程圖

好公司這個「被辭職」的技倆,公司使用了通知期的方式進行解僱,即其中一方要終止合約,就要給另一方一個月通知期 (通知期長短視乎合約訂明)。只要網友能找到證據,釐清這個通知期是屬於自己還是公司,應能協助勞資審裁處判斷今次的解僱,是出自公司的解僱,還是出自網友的自願辭職。

通常雇員工決定辭職後,會計算Last Day 的日期,Last Day 一般會包含通知期在內,然後雇員需要口頭或書面通知公司這個 Last Day。但從離職通知書中看到,Last Day 是由公司定義,公司並有寫明,規定網友要遵從該通知書中列明的要求到 Last Day 合約結束,所以單從這封離職通知書的內容,就可以看到是誰炒了誰。

不過這些論點,網友在提交給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口供中完全沒有提及,令官員無法插手處理。需知官員是不能,亦不會說那個地方不合理,所有不合理的事情必需由我們自己提出,並要用論點和證據支持,說明那裡不合理,再由官去評判該事情是否不合理。


常見問題解答 (FAQ)

  • Q:簽了文件後還能追討嗎? A:可能,但需證明文件存在不公平條款或公司有採取強迫簽署的行為。盡快求助勞工處或律師。
  • Q:勞資審裁處程序如何? A:簡單快捷,無需律師。可參考勞工處指南。
  • Q:如何避免類似情況? A:入職時細讀合約,定期記錄工作表現。

這篇文章基於香港勞工法例和真實經驗撰寫,如果你有類似經歷,歡迎在下方留言分享(匿名都可以)。但請注意,我不是律師,內容僅供參考,無法律效力。如需準確建議,請諮詢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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