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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第6法庭門外 |
我迅速走到預定位置坐下,公司的代表坐在審裁官的右手面,而申索人(我)坐在審裁官的左手面,聆訊立即開始。
審裁官先將我的姓名,職位,月薪等資料在庭上公開宣讀,審裁官要求雙方核對自己的通訊地址。
審裁官問我的前上司:「公司為甚麼解僱佢? 」(佢即係指我)
上司竟回答審裁官:「係裁員」。
我感到十分意外,唔通公司肯自動投降,承認我是被裁員?!
(註: 一直以來老闆不肯承認自己裁員,不支付遣散費,寧願炒我。原因是不想外面傳公司裁員,這對公司不利云云。)
審裁官再問:「咩話,你講多次!」
上司口震震咁答:「裁員,將佢裁走,即係炒。」
審裁官跟住就好串咁講:「你知唔知乜野叫裁員架,連裁員係乜都唔識分!」
上司吸收了之前第一單案件的經驗,即場改口供說:「因為佢態度不合作,工作未達到公司要求,所以公司炒咗佢。」
跟住審裁官同上司講:「公司係唔係請咗一位副總裁來代替佢?」,上司答: 「係。」
審裁官同我講:「假如公司認為你態度唔好,係可以有權解僱你。而且佢地請咗一位副總裁來代替你,亦唔構成裁員,所以你攞唔到遣散費,如果你繼續打,就只能攞到中止僱傭金。」
我立即反駁:「戈位副總裁係我嘅上司,在國內又提升咗另一位國內同事代替我個位,所以我認為公司將職位由香港 Relocate (轉移)到內地,我在香港的職位被消失,係屬於遣散。」
審裁官跟住話:「見到你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多過筆遣散費,再打落去都無意思,建議你地和解。」
我就話:「唔得,要繼續打,因為的確係Relocation,同埋我要筆遣散費。」
審裁官問我點解要筆遣散費,我答:「因為等錢洗。」
審裁官看見公司寫的 Reference Letter (推薦信),就質問上司:「我見公司寫俾佢份Reference Letter 寫得好好喎,如果佢做得咁差,公司又點會咁寫呀?」
上司答:「封信係佢一早預備俾公司簽名,係老闆戇居先簽咗封信。」
審裁官答話:「我唔理封信係邊個準備丫,總之老闆簽得就即係事實啦。既然你地肯簽一份咁好嘅 Reference Letter 俾佢,點解唔幫埋佢拎埋份僱主累算權益出黎呢。戈筆錢都已經係既出之物,不如幫佢攞咗筆錢出黎,話晒一場賓主,好黎好去啦,公司會唔會考慮庭外和解呀?」
公司代表聽到審裁官咁講,都無話可說,只好答應審裁官願意和解。
審裁官就叫我地落一樓,安排「調解主任」黎幫我地調解。
(註: 我對上幾份工的上司,都懶得替我寫「推薦信」,在離職時想獲得他們的推薦,往往就要幫佢地起草這份文件。通常是把草稿寫好交給他們審核,他們會要求我修改內容,待他們覺得合理和滿意,才會在信上簽署,並加蓋公司印作實。
一直以來我不知道「推薦信」這東西會有法律效力,在這件勞資糾紛上面,我忘了提交這份推薦信給法官,是我的錯失。
公司卻暗中提交這份推薦信給審裁官 (因他們複印給我的呈堂文件中,沒有包含這份推薦信),他們以為這封信可以證明我早有預謀,並企圖藉此攻擊我。
審裁官英明,否定上司的說法,令這份推薦信反過來變成了對我有利的證據。)
2024-10-04 更新:有網友向我查詢,說不明白審裁官兩次叫我地和解,究竟「和解」是甚麼意思。
和解的意思是我願意妥協,不再向公司追索欠款的意思,我需要向審裁官表示「取消或撤回控告」,讓公司不再受到控告。審裁官知道雙方達成和解後,會要求我填表放棄申索,案件將告一段落,審裁處將案件關閉結束。
和解是否能夠實行,不是由公司決定,而是由申索人即係我去決定,公司只能夠提出和解建議,當然我也可以畀建議公司,因為只有我最清楚自己在甚麼情況下會妥協。所有建議是否被接納,是否可以實行,是否有付帶條件,我都需要小心考慮。
而我在甚麼情況下會決定和解:
第一,在我聽取審裁官說話後,覺得自己「唔會嬴」,或者嬴咗都無著數,同審裁官講「決定放棄申索」,此乃第一種和解。
即係審裁官話:「見到你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多過筆遣散費,再打落去都無意思,建議你地和解。」
審裁官的意思是即使我嬴了,對沖後也沒有獲得更多利益,所以沒理由打下去,不如我自己放棄申索啦,好唔好? 就係咁樣。
第二,在聽取審裁官說話後,公司覺得自己「唔會嬴」,或者嬴咗都無著數,決定投降不再同我辯論,願意真誠同我傾和解條件,而我又肯接受公司提出方案,然後同審裁官講「決定放棄申索」,此乃第二種和解。
即係審裁官話:「我唔理封信係邊個準備丫,總之老闆簽得就即係事實啦。既然你地肯簽一份咁好嘅 Reference Letter 俾佢,點解唔幫埋佢拎埋份僱主累算權益出黎呢。戈筆錢都已經係既出之物,不如幫佢攞咗筆錢出黎,話晒一場賓主,好黎好去啦,公司會唔會考慮庭外和解呀?」
審裁官的意思是,那筆申索的錢都已經放在我強積金戶口裡,公司不用再支付分毫,而公司又無厭惡我,為何不順手幫幫我提取那筆錢? 就係咁樣。
審裁官很聰明,知道公司顧忌裁員這兩個字,若審訊不進行,無法確定公司是否裁員,因此不能以裁員之名叫公司付款,只能叫公司考慮幫我提取那筆錢。至於事實上是否裁員,公司心知肚明,不必審裁官多說。
庭外和解過程,公司出矛招💀
在一樓等了一陣,調解主任就帶我們到房間講話:「而家係和解,法官是未判決,無話邊個一定會贏,邊個一定會輸。希望雙方可以在這裡商量一下可否達成和解,唔知你地自己之前有無已經傾過和解? 」
我和公司代表都答無。
調解主任續說:「不論能否達成和解,今日都不會再進行審訊,假如大家真係傾唔埋,咁一陣你地返去通知審裁官,審裁官會幫你地排期審訊。 假如大家傾得成和解,譬如好似審裁官講話,公司念在一場賓主,願意幫你攞返份 MPF 出黎,咁你只需返去同審裁官講,審裁官會俾一份 "中止申索文件" 給你簽名,簽完名後這件申索就叫做和解咗,之後就不用再返黎審訊,下午就可以走得。
不過要提醒你,一旦簽署咗中止申索書,代表你已經放棄追討公司,以後不能再向公司提出申索。
至於簽署咗中止申索,是否代表僱主有責任幫你去提取 MPF ,或者 MPF 是否一定可以攞得到出黎,就唔一定嘅,因為法庭係唔可以迫僱主去幫你攞 MPF。」
調解主任續說:「不同強積金公司亦有不同要求,即使僱主做足晒文件都唔一定批到筆錢出黎,法庭亦唔可以命令強積金公司批 MPF 出黎,因為法例規定咗要65歲先可以攞。至於是否可以符合其他提取 MPF 的條件,呢 d係你地自己去搞,法庭係管唔到。」
之前聆聽審裁官的開場白後,我領悟到不應為一啖氣,或公義去打官司,而法官亦勸籲公司代表前上司,考慮協助我提取僱主累算權益,所以我在調解主任面前,主動向僱主提出「和解建議」。
但前上司擺出一副強勢態度,及非常醜惡的咀臉,我睇到真係好唔舒服,很想XYZ過去。
眼前的前上司已反目成仇變成了敵人,再唔係以前和謁可親的好上司了,反而人事部經理的態度,卻一直都表現平和。可以看出,今次事件很可能是前上司害我。
前上司總算很快答應我,願意幫手提取 MPF,佢怪我之前無主動找公司傾,想將責任推返俾我。
我本想反駁但諗到是多餘,搞成而家上法庭是公司自己攞黎,公司文化向來係姓賴無承擔,所以同佢地講多都無謂,正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
為了請公司幫手提取 MPF,前上司要求我寫一份「聲明書」,聲明自己是因為工作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而被解僱,公司因和解才願意以遣散為理由,去協助我提取 MPF,以及不可以向公司再進行申索。
這些不平等條約我竟然都應承了,目的只是想來一個等價交換。
當時我並無考慮過法律問題,亦無考慮過公司會乘機取巧,用 MPF 威脅我,企圖從中過我一棟。
事後想起自己當時都好笨,不過又好似「屎坑撞棍,錯有錯著」。
事後我從blog 友文章找到一件先例,原來其他公司都有要求申索人寫作聲明書的習慣,幸好當時勞工處主任阻止她寫聲明書。 因為僱員無權要求僱主提取 MPF,積金局是不容許,只有僱主自己才有權提取 MPF內的僱主累算權益部份。
所以一旦僱主獲得聲明書,然後故意呈上積金局,申索人就未必可以提取到 MPF 了。
我事前向強積金公司查詢,提取僱主累算權益所需的文件及條件,強積金公司亦幫忙將有關文件 fax 給我,於是我把這份文件在調解主任面前轉交前上司,並對文件內容作出解釋。
強積金公司告訴我,僱主只要填寫一份「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通知書」,強積金公司就會發放僱主累算權益給本人,即使僱主並非真正遣散本人都會發放,並且沒有其他額外要求。
因此我將強積金公司的說話轉告前上司,調解主任向前上司表示,審裁處內設有積金局的服務處。如有懷疑,公司可以向積金局人員查詢核實後,再作決定。
於是我及公司代表抵達積金局的服務處,公司代表請我向積金局人員查詢。我將強積金公司的說話轉述給積金局人員,積金局人員表示公司必須要「事實上」遣散本人,僱主才可提取僱主累算權益。積金局人員跟強積金公司的說法,好像有些不同。
大家分開走到兩間房中各自商議,我就拿紙張草擬該份聲明書,完成草擬聲明書後,將聲明書交給前上司檢查,然後返回調解主任辦公室,並告訴調解主任我們跟積金局人員的說話。
當時我曾將「聲明書」一事告訴調解主任,還提議拿該份聲明書給她看,但她一口拒絕,仲話佢唔想知。佢話我咁做好奇怪,好似做 d 野去呃積金局。
見到調解主任反應咁奇怪,我一時都諗唔通,所以我就任由前上司繼續要求修改那份聲明書。
之後公司代表返回調解主任辦公室,調解主任分別問上司及本人是否確定和解,上司及本人向調解主任確認和解。
調解主任吩咐我們返回二樓法庭,向審裁官表示願意和解,公司代表亦表示願意和解。庭官於是把「中止申索書」給我簽署,代表聆訊至此告一段落。
簽署中止申索書,聆訊告一段落
我以為調解主任會告訴審裁官關於公司要求「聲明書」一事,不知她故意不說,還是其實說了但審裁官故意不作紀錄,在中止申索書中只列明「僱主承諾協助申索人提取僱主累算權益」,並無列出聲明書或其他條款,我一個唔覺意就簽咗份中止申索書,代表我已經放棄申索。
簽完名聆訊就完結,可以走得,點知前上司離開法庭才對我說,不滿我寫的聲明書內容,要求我點樣點樣去改,要求我重寫,內容必須改為「本人因工作上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而被解僱」,並須註明「聲明書在勞資審裁處內寫」,及刪除公司代表簽署一欄….
我覺得呢份概然係具有「和解作用」的聲明書,為何公司不用簽名同意呢? 前上司就話呢份係我嘅聲明,我簽就得,公司唔洗簽…我覺得都似乎有道理,所以無再追究。
假如份文件真係做咗出黎,對公司無任何約束力,但對自己就好不利。事後諗返,覺得無理由為自己口袋內的錢去做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我在離開法庭之後半天,一直對呢件事耿耿於懷。
前上司又要求我稍後將修改好的文件,傳送到公司檢查。我當時答應咗,他們就離開審裁處。
事後我埋怨自己,當時做乜要同佢低聲下氣認低威,諗返轉頭自己咁做都好戇居,但唔做都做咗,梗要有個人肯放低尊嚴,單案先有得搞。
尊嚴如果可以換錢,咁係窮嘅時候用黎換吓,都係一種方法。只係沒有想過老闆同前任上司咁奸狡,恃勢凌人。
跟住我去食魚蛋粉,回程途中人事部經理來電,說強積金公司回覆,法例規定遣散費須於30日內支付,為免強積金公司不接受公司逾期提取僱主累算權益,要求我在聲明書內加入「經勞資審裁處協助下達成和解,公司願意支付遣散費」,我見影響不大,遂答應公司要求。
返到家中收到同事阿發電話,說前上司返抵公司後即擺出勝利姿態,並繼續迫害阿發要佢上大陸。我才驚醒自己欠尊嚴、欠公理的和解行為,令他們失去法律的照護,很快公司重施故技去迫害其他同事了。
期間人事部經理又來電,說公司若以遣散為理由向強積金公司提取僱主累算權益,有可能被積金局控告,因為公司根本不是遣散本人,這樣做是「偽造遣散」。為了避免這個問題,他說老闆要求做兩份文件,才願意正式以遣散為理由去解僱。
一份係「聲明書」,要註明「本人因工作上未能達到公司要求」,但不須註明被解僱及其他事,只須註明「本人不再向公司提出申索」。
第二份係「悔過書」,主要係向老闆認錯,表示知道自己辦事錯誤及不知悔改,向老闆道歉。前上司指我係明白事理嘅人,未能達到公司要求,做錯事又唔認,不知悔改,令公司有損失,又乜又物,佢要求我咁做係對老闆有個交待。
我一聽見「悔過書」三個字,條氣就好唔順,越聽就越覺得唔對路,公司分明想玩野。
但我無爆出黎,聽完電話就算,無去反駁亦無去應承。心中知道今次領野了,筆遣散費可能要放棄了。
我覺得無理由為自己袋入面嘅錢,去做一些出賣自己嘅事,所以我決定放棄寫「悔過書」,連「聲明書」都不寫了,決定放棄筆遣散費唔要了。
事後向同事阿發訴苦,他提議我去找「調查主任」求救。
我隔日打電話俾調查主任,講個情況俾佢知,但調查主任聽唔明我講乜野,要求我收到法庭發出的「裁斷/命令文件」後,以書面向他詳細「報告」情況。
事已至此,我會否俾公司玩殘?
如有興趣和時間,可看 (16) 「勞資審裁處」聆訊最終回 - 收到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
先多謝大家來臨觀看我的經驗分享系列,如果你有空看完整個故事,你可能覺得要打贏這樣的一場官司,好像很容易,事實並非咁簡單。
首先,在文章推出後這九年時間,曾有10位網友聯絡我尋求意見,我發現他們當中有些人似乎被我寫的文章「過度鼓舞」,以為上勞資審裁處很易取回公道,就告咗上去勞資審裁處。
當然每個人都有合理的申索理由,結果卻不是如願以償,大部份人的申索都失敗咗。
我曾努力協助他們,但有時勝利之神卻站得很遠,畢竟大家對抗辯所知甚少,而且要每個人做到金牙大狀一樣「死都抝返生」,絕對唔容易。
相比起網友的遭遇,我發現自己好運得多,因為審理案件的審裁官很善良,所以我和同場兩位申索人才能輕易獲得僱主和解。現實中,不容易遇到一位咁好的審裁官。
另外,我在文章中沒有交待我當時做的口供是幾咁詳細,足足有幾頁紙,我花了很多晚通宵去度橋諗計,去推翻僱主的無理指控,花了很多文字在口供中為自己辯護,絕非求其寫兩三句口供,就能取得審裁官的支持。
你可以看得出,審裁官在每個重要關頭都有出手幫我,我覺得是我的口供成功爭取到審裁官信任,才會得到審裁官這麼好的關照。
在我協助網友的過程中,我發現網友沒有很重視口供的作用,有很多關鍵事情他們都未有寫入口供之中,審裁官根本不知道這些事情,有時審裁官想幫也很困難。
僱主可能財鴻勢大,官司輸打贏要,又有自家律師幫手寫供詞,自然很易把網友蹍壓過去。
所以我想奉勸各位,在打算入稟勞資審裁處之前,必須盡全力先做好份口供。
作者: holidaydriver
發佈日期: 2012-02-28
更新日期: 2024-10-04
留言
歡迎你發 email 給我,地址係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我對自己提出的申訴沒有後悔過,也沒有遇到被報復的情況。
相反,公司要調動甚麼人出來作證卻很容易,叫晒所有員工上庭都得。
文件造假好大罪,若果係事實,佢地炒你唔洗本。
若果唔係事實,佢地就要想盡辦法去令法官相信係事實。
雖然你無證人幫手,但你不要慌張氣餒。
法官知道打工仔一律唔會有證人幫手,證人多少法官應該唔會考慮,因為講證人多少的話,打工仔輸梗,法官是睇邊一方說話可信性較高作判決。
若僱主要出三個人先可以證明文件真實存在,咁即係件事唔係咁肯定。
正常來說,僱主不會花錢派咁多人上庭,佢會慳得就慳,若派一個人就夠打殘你,佢肯定不會派三個。派得三個的話,份文件必定有漏洞。
係咪就唔可以重新上勞工處
重新開Flie追?
因為上庭當日我簽左
原以為重整旗鼓
搞好份口供同埋公司對像再追過
係咪就唔可以重新上勞工處
重新開Flie追?
因為上庭當日我簽左
原以為重整旗鼓
搞好份口供同埋公司對像再追過。
而且當日簽之前
我無聽到話唔可以再追
可能我無睇清楚就簽
1) 調查主任說我可以寫封信,列明個重點給審裁官去重開案件。(我記得上次調查主任曾說「撤回申索之後,咩叫做追究係唔得呀」!)
2) 可以今個星期寫信給審裁官,下個星期就可以重開案件。
3) 調查主任說我這種不算「上訴」,因為法庭無具體判決,亦不是「繼續申索」,應該是「重新申索」。重新申索理由是否充份,就要等審裁官去做決定。
所以叫我搵調查主任
調查主任就話我
撤銷左訴訟
就係要番勞工處再黎過
唔係咩叫撤銷咁話
而勞記主任都好好
話同我跳過調解
重新黎過
但佢地重新來又可以跳過調解,咁其實等如重新開過一個檔案號碼乍喎,咁搞野,有無咁順攤呀。
會唔會佢地所謂重新黎過,意思係叫你重新做過所有文件一次,並唔係開檔案號碼咁簡單。
暫時我都會
聽取左義務律師意見
再作決定
因為我唔識法律
上到庭比人大兩句已經不知所措